保存桌面快捷方式 - - 设为首页 - 手机版
凹丫丫旗下网站:四字成语大全 - 故事大全 - 范文大全
您现在的位置: 范文大全 >> 经济论文 >> 税务论文 >> 正文

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探讨


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控制,解决地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外溢性问题,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保证地区间经济差距的缩小;(4)实施中央政府稳定经济的政策,通过对经济的反周期补助,刺激需求,扩大就业,吸引地方财力建设符合全国利益的项目。

  各国经验告诉我们,执行各级政府间复杂的财力转移支付政策,特别是确定和调整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方案,组织保证是必不可分的,故需要依法设置一个专门的机构来具体负责,并以立法形式规定该机构任务、职权和职责。这一机构设置,国外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由财政部兼管其职能;二是由中央政府组建的专门机构行使其职能。为了使这一机构在中国具有相对独立性,我们比较倾向于第二种做法。

  5.简化与完善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定形式,在财政转移支付额度上依法选择“因素法”。中国分税制的税收返还制度,实行中央对地方划的税收按基期如数返还,并逐年递增。这种做法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地区间财力分配,扶持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发展的作用,而且还会进一步拉大地区差距。此外,在财力转移上,也没有建立一套科学的、完善的计算公式和测算办法。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财政转移支付立法可规定以下两种方式:(1)一般性的财政补助。主要用来平衡地方财政预算,满足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基本开支。这种补助可根据地方财政收支差额来确定,由中央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规定专门用途,不附加任何条件,无偿拨给地方政府由其统筹使用。(2)中央对地方的专项拨款补助。这种补助在资金使用方向、用途及下级政府资金配套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规定,主要支持地方政府完成难以承担的公共服务项目或带有全国性的项目,鼓励那些符合国家经济政策的行业和项目的发展。重新归并现有的四种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形式,尤其是应当尽快解决原体制补助和原体制上交当中存在的与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相矛盾的问题。依法建立以一般性转移支付为重点,以专项转移支付相配合,以特殊性转移支付为补充的复合型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体系。

  我们认为,目前中国所采用的基数法确定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基数,是不合理性的。在立法时,应抛弃“基数法”,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因素法”。因素法的基本特点是,选取一些不易受到人为控制的、能反映各地收入能力和支出需要的客观性因素,如人口数量、城市化程度、人均GDP、人口密度等,以此确定各地的转移支付额。“因素法”有利于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可预见性和客观公正性,规范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提高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程度。

  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164995.html

★温馨提示:你可以返回到 税务论文 也可以利用本站页顶的站内搜索功能查找你想要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