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听证制度研究
第三,听证报告的公布。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根据听证笔录,综合各方意见,作出听证报告,并将争议焦点和采信理由一并呈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立法机关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辖区公开;新闻媒体可以进行相关报道,或者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社会监督。
税收是公民与国家最重要的经济关系,“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共和国以收税人的姿态表明了自己的存在。” [1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税收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要求税收立法实行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税收立法采纳听证制度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在深化税制改革,推进税收立法之际,分析立法听证制度的实践价值,将其引入税收立法,也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基本法”的一个议题。
注释
[1][美]詹姆斯·M·布坎南:《民主财政论》,穆怀朋译,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1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94页。
[3]参见汪全胜著:《立法听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4]本文所使用的“政府”是经济学意义上的范畴,而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泛指国家权力的存在形式。
[5]黄凤兰、甫玉龙:《论立法听证的必要性》,载《求索》2003年第2期。
[6]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3页下。
[7]周旺生主编:《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4页。
[8][美]卡尔·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0页。
[9]参见前引[3] 汪全胜书,第155-156页下。
[10]参见[英]桑福德主编:《成功税制改革的经济与问题》第3卷,杨灿明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35页;另见董庆铮等编著:《税收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210-211页。
[11]参见前引[5],黄凤兰、甫玉龙文。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50页。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唐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