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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


【摘 要】效率与公平作为一种特殊社会矛盾的统一体,存在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对于证券市场来说也不例外。一方面,我们必须深入理解什么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另一方面,政府作为会计改革的第一推动力,其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有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正确处理证券市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公平之间的辨证关系的问题是政府规范者必须考虑和研究的关键。我们认为,会计信息披露是效率和公平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与效率和公平都有关,政府规范的重点应放在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上。本文拟就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概念的鉴定及其关系、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等方面谈一下我们的一管之见。

【关键词】 效率 公平 会计信息披露 政府规范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信息的披露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随意性、滞后性和不连续性,这些缺陷的存在,既影响了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贯彻,又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效率发挥。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加大对证券市场及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力度,并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效,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但是,我们认为政府规范既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面面俱到,必须充分体现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的辨证关系。那么,政府规范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即政府规范的根本点是什么呢?如何界定政府规范在效率与公平方面所具理性的程度呢?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

    对证券市场会计信息进行研究,所要解决的无外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类问题。按照西方主流经济理论,效率和公平是配置或分配过程中的原则性问题,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是社会经济过程的两个方面,效率与公平是这两个方面的评价标准或尺度。

    所谓证券市场的效率,是指证券价格对影响证券价格变化的会计信息的反映程度。证券市场效率的判定标准是,证券的价格是否充分地反映了可提供的信息,考虑的是资源配置问题。证券市场的效率有有效和无效之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是相对的,即市场对某些信息系统而言是有效的,而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信息系统也有效。关键是对前述证券市场效率判定标准中“充分地反映”程度或“可提供的信息”外延的界定问题,即证券价格反映的是历史上的公开信息,还是完全反映所有公开信息,甚至完全反映包括内幕在内的所有公开的信息。美国芝加哥大学财务学教授尤金·法玛 (Eugene Fama,1970)将此三种情况分别称为:弱式有效、半强式有效和强式有效。根据法玛对证券市场效率的划分标准,我国会计理论工作者在对我国证券市场现状进行了充分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已处于弱式有效阶段的结论,我们认为这一结论是符合我国现存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

    公平就是不偏不倚、一视同仁,它既是一种分配、裁判规则,也是一种主观体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这个概念如果相对于某一特定上市公司来看的话是比较容易界定,它是指上市公司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充分性,并且其披露的内容对所有信息使用者来说是公平的。它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司的会计信息必须充分、真实、及时地披露;二是此信息必须公平地披露给所有信息使用者。然而该概念如果站在证券市场的角度相对于投资者(包括现存或潜在)来说,则界定较为困难,它与各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选择有关,由于由各上市公司披露的所有会计信息中的每一种信息都可能会导致市场中的部分投资者的福利变好而另外一些投资者的福利变坏,投资者进行选择并采取行动时,就存在公平问题,因此,其判定标准是,财富是否合理地在经济中的个人之间进行分配,考虑的是收入的分配问题。假设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能公平地在信息使用者之间进行披露,则每个投资参与者从该信息中获取的超额预期回报为零,在这种状态下我们认为会计信息的披露相对于投资者是公平的;反之某会计信息事先被少数人掌握,则他们就会利用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来操纵证券价格,谋取暴利而使另一些人蒙受损失,我们认为是不公平的。

    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以下两方面,第一,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ity)方案指出,在某种市场状态下,可能导致经济中的每个人都处于一种更有利的位置而没有人处于一种更不利的位置。该方案作为评价市场效率的著名法则,实际上也兼顾了公平原则,我们把它放到证券市场来理解,如果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并且会计信息的披露也是公平的,投资参与者通过获得的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进行交易时将较少关注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同时他在交易时也将不会获得超额预期回报,另外,在此市场里,谁也就不会操纵证券价格,因为,所有可获得的会计信息都已反映在证券的现行价格中。第二,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之间又是有矛盾的,证券价格的变动是投资者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即投资者的财富会随着证券价格的变动而发生改变,也就是说公平并不是绝对的平等或平均。可见,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两者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但是无论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都必须以可提供的信息充分披露为基础和前提,信息披露实质上是左右证券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看,会计信息不仅能为维护良好经济秩序提供可靠信息和基本保障,而且能提供使社会资源、个人收入得到合理配置、分配的依据。

二、政府与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的关系

    在政府与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问题上,无论是学术界的理论探讨还是改革者们的实践探索,往往带有一种倾向性甚至错误的观点,一者认为市场调节解决的是效率问题,政府规范解决的是公平问题,持这种观点者是受西方经济理论的影响;另者认为政府规范所解决的不是公平问题,而应该是效率问题,提出效率优先的观点,持这种观点者是根据我国特定经济市场发展的实际进程归纳、总结出来的;再者在资源配置问题上大谈公平,在收入分配问题上大讲效率,颠倒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进而无法准确研判政府规范领域,持此观点者目前仍大有人在,必须加以纠正。我们认为在我国证券业发展道路上政府与效率和公平这两者都有关。所谓政府规范,是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工作、施加影响,使被规范的对象从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政府的行为体现了政策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影响,政府规范反映着证券市场和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的辨证关系。我们承认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是一对矛盾体,如果一项规范政策的出台忽视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则会造成新的矛盾出现,但是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又不是相互对立,水火不相容的,不能因此而陷入一个两

难的境地。同时,我们又认为政府规范应有所侧重,问题的关键是,政府规范的重点是证券市场的效率,还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呢?

    就证券市场的效率而言,证券市场是比较典型的自由市场体系,其运作往往要受到政府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证券市场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最优”,而实现此目标也是政府的愿望,政府可以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然而,政府规范的效用并不是万能的,人们似乎有一种错觉:政府能够修补所有的市场缺陷。一旦发现市场问题,马上就想到政府,而不去分析政府能不能补救,或者说这种补救在多大程度上奏效。人们必须同时清楚地认识到:(1)有效市场假说本身就蕴含着信息竞争,有效市场假说本质上是由零利润均衡状态扩展为不确定性情况下竞争市场的动态价格行为。(2)没有价格影响不一定就是规范不当,而有价格影响的市场也并不足以证明就是规范的效用。(3)在任何情况下,即使是有有效的规范环境,也不可能把“滥用”水平降为零。就是有这种可能,也会因为达成此类结果的成本过高而不具有可行性。(4)政府因缺乏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证据有可能产生介入性偏差(implementation error)。因此,在证券市场的效率问题上,应本着市场调节为主的原则,政府不能去管那些本由市场决定而不该管的事情,否则会事与愿违,揽险于身,扭曲市场的功能,影响上市公司创新概念的推出,降低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积极作用。用国务院体改办副主任李剑阁的话说:“一个成熟投资者不应该期望政府维持和推动令大家满意的市场价格,但有理由要求政府建立和维护令大家放心的市场秩序。”

    就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而言,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没有规范的情形下,证券市场存在着诸多信息不对称情况,导致了经济后果与利益关系人中存在着各种矛盾,如,专业信息用户与非专业信息用户之间信息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与信息用户之间偏好的差异性;上市公司生产的连续性和披露的间断性之间的矛盾等等。拥有信息的这种不对称在本质上是不公平的,它会产生两种不良现象,其一是道德危机(moral hazard),即上市公司将利用超级信息的有利位置去最大

《证券市场的效率和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与政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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