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外资金法律问题评述
监督,确保公共财政以满足公共需要为其基本出发点的本质得到体现。具体而言,要对预算外资进行至于范围的界定、预算外资金项目的设立、收费的标准与方式、预算外收入的保管与使用、对预算外资金的审计与监督等环节都通过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条件一旦成熟,还要以立法的形式将预算外资金纳入统一预算管理体系,政府不论以何种手段取得收入都必须先立法,后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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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法律规定的详细明确,才有可能防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机会主义行为。法律稳定,才有权威,才能保证对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的严肃性,才不会使之流于形式。
第三,要加强执法的力度。防止与减少违法行为的方式总的来说不外乎两种:一是降低违法行为的收益,二是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而这两种方法都必须以严格执法为条件。对于违法获取和使用预算外资金的行为不仅要加强监督及时发现,而且一经发现要严厉惩处。这样不仅可以打击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还可以引导行为主体形成违法必受严惩的心理预期。
总之,正向其他单项的制度安排一样,预算外资金作用的发挥必须依赖于特定的制度环境。预算外资金的产生是以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为背景的,其发展则以体制转型时期各类经济主体对能够使放弃长期受到压抑的自主性与创造性的制度的强烈需求为依托。因此从本质上讲,预算外资金不可避免的具有过渡性。当改革进入更深层次时,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明确的发展目标,而改体制本身蕴涵的法制化、规范化要求也替代了改革初期对放权让利的要求,成为制度创新的主要方向,这就决定了预算外资金必将经历一个由盛至衰直至最后被新的制度安排所替代的命运。
肖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