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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预算法律制度改革中的立法主体问题


;  (三)立法主体的自身建设

    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大多缺乏财政和法律这两方面的专业知识;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虽然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但对于财政放明的专业知识却达不到能够制定出科学、完善的预算法律所要求的水平;同样,具备财政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各个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也达不到相应标准,可见我国非常缺乏同时具备财政和法律这两方面的专业知识技能的人才,者同时也对承担人才培养任务的教育机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可见要想实现立法主体自身的建设,就必须从教育入手,培养出更多的符合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并让他们从事相关的工作,制定出全面、系统、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全面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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