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四)国债发行的不合理造成财政风险的控制方式:建立国债专项预算
国债导致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量大造成的过度风险;二是结构不合理造成的风险;三是使用不当造成的风险。[2] 我国国债增长速度远高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速度,属超常发展。加之我国国债管理手段落后,国债的使用效率不高,长此下去,势必产生不利后果,形成赤字政府的恶性循环。
对此,应该实行国债专项预算管理,像管理基金一样管理国债,真正发挥国债的应有作用。同时,应该给予地方一定发行国债的权利,但是这种债券的位阶和享有的权利低于中央发行的债券。地方发行国债一方面可以弥补在中央和地方税收不平衡条件下,地方财政的不足,同时地方国债能够有效地用于当地的建设,在发行和推广上容易铺开,带来较多的基建资金;但是发行债券毕竟是作为一种负债行为,从而对地方政府使用这笔资金形成一种有效有力的监督,在间接上也减少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失误造成大笔负债而清偿的责任。
总之,通过法律手段来预防和控制财政风险是比较可行和有效的,也是法治社会和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在这方面我们应该大力推进,使我们的财政日益稳健。
「注释」
1 欧林宏:“我国现有财政风险论点及其主要缺陷分析”,http://www.bjcz.gov.cn/tsnr/bjck/200305/t20040627_9174.htm ,2005年1月3日查看。
2 赵晓、钟伟:“舒缓财政风险的六个建议”,http://www1.cei.gov.cn/hottopic/doc/ztad/200111021103.htm.
余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