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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评遗产税


  税收法治,是国家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尺。在法治社会,征税权无疑属于议会。征税权属于议会,是合意主义在法律制度机制中的具体体现之一。而税收行政权,仅仅应当是依照议会法律的执行性权力。在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国,征税权归位到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征税权回位,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这既是国体的要求,也是税收自身目的决定的――税收的目的在于为共同国家的建设和国家履行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提供支援,税收是人民共同的事业,因此需要合意主义的征税思路。

  遗产税也是一种税,这种税几乎涉及到每位公民――“万岁、万万岁者”除外,无产而来无产而去的也除外。这就是说,几乎每一个普通公民,都会涉及到“遗产税”。笼统而言之,遗产税是调节社会分配的一个杠杆,是一种典型的资本主义税种,与无产阶级社会风马牛不相及,与贫弱的前小康社会仅有极为虚弱的联系。社会公民普遍有产化,资本的功能泛滥,资本的社会分配调整需求出现,是遗产税开征的经济制度条件。

  改革开放已经二十余年,但是,本社会物权法治仍甚为初级。宪法修正案规定了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但是行政管制下的公民的财产权利,并未实现世界大同,尚未涵纳土地等重要资本因素,所有权结构与时俱进到世界大同的进化历程十分艰难,大同财产权被卷入中国特色的历史漩涡,难见踪迹。对世物权,一种仅因为合意方可以自行处分的完整权利,在法制建构中处于襁褓状态,公民财产权被行政部门的庆父哺育。罔论完善所有权,就是“超越所有权”足以对世的使用权,也不断被行政管制法律规定所束缚。

  物权不兴,人民成为这片土地的过客,而非主人。因此,这个国缺乏传世的民间建筑,缺乏适合人居的当代居住条件,没有百年老店,没有资本的不尽源流。德国人说他们的牧羊犬的犬室,胜过现时某国人的居所,这是对鸡笼国的真实描述。归根到底,一言以敝之,遗产是无产化刷新后的社会的一种历史笑话。因为“活产”都未世界大同,遗产就是一种很不好进行法律归类处理的品类。

  如果泛滥的行政征税权一定要罔顾历史条件,大搞税收品类西化,而征税机制坚持本土化,这是一种历史性的遗憾,也象征法律伦理的缺失。在“小康社会”未建成以前,征取公民私产,无异于杀鸡取卵,是目光短视的法制措施。如果税收行政奉行单边主义,开征遗产税,本时代的人民,刚刚摆脱彻底无产状态、信心勃勃向“小康社会”冲击的公民,必将在“遗产税行政法制”的作用下脱产化,再次成为社会历史中的无产人-毛泽东说过卑贱者最聪明,在当今信息时代,征收“遗产税”,历史中的卑贱者们一定也会想出办法,与缺乏社会合意、脱离人民代表大会议决机制的行政征税权进行抗争。这就是说,如果遗产税一旦向缺乏大同物权的公民开征,会导致本时代公民进一步无产化――大陆社会公民的财产权将加速向下一代人转移,公司股东将普遍实现“年轻化”,垂帘听政势必昌行,福布斯的财富排名,成为儿童团团员们的集合。

  在民法视角看,无产人无法格,无产人不是法律上的人。跟随改革开放的致富者,在“遗产税行政法制”的制度机理下,将不再是人。幼儿势将成为中国私人财产的法律主人,这些中国幼儿数十年后,将在他们老一辈的墓志铭上写下这样的话:

  “这里,埋葬着上时代缺乏大同物权的莎比,似有一生浮华。准确地讲,此翁非人。当然,他并没有克劳弗德那种惬意的农场。”

  鲜江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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