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高科技手段保卫增值税
作为普遍征收、税不重征的中性税种,增值税在我国的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从1994年在我国开征,增值税收入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逐年增加,增值税制的运行逐渐步入良性运行的轨道中。在“以票管税”的征管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征管的核心,承载着增值税税款征收的几乎所有职责。专用发票的适用,规范、简化了增值税的征管工作,减少了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但在具体的征管实践中,专用发票却往往为不法分子所利用,作为偷、漏税的工具。
增值税的征收是把以前各环节所缴纳的增值税款通过专用发票上的进项税额加以抵扣来实现的。因此,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金额即代表了可以抵扣的税款数额,从而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上取得了类似于货币的隐含价值。专用发票所包含的经济价值远远超过货币所记载的形式金额,而其印刷和开具却缺乏类似于货币发行的严格的限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专用发票难以避免被滥用的命运,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成为增值税制下的毒瘤。
鉴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非常重视专用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各种涉及专用发票的涉税犯罪行为。199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即着手部署以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为内容的专项斗争。这场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斗争已持续了10年,是每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查处了大量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了国家增值税税款的大量流失。2004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发出《关于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迅速安排力量对本地区一般纳税人进行一次认真的排查,坚持“双向治理”原则,对虚开发票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抵扣税款的的涉税违法行为同时加以严惩,以法律的强制性和威慑力震慑虚开和故意接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维护税收法律法规的尊严。
专用发票的领购、开票和抵扣税款贯穿了增值税制运行的全过程。在规范的增值税征管过程中,三个环节所包含的税款缴纳和抵扣的信息应当可以相互衔接、相互对照。因此,通过对各个环节的专用发票所包含的信息进行比对,即能发现其中所可能包含的虚假的信息。但在全国的统一市场范围内,增值税发票的使用信息具有极大的分散性,单纯人工的信息收集与对照无法发挥专用发票应有的监控作用。为此,以现代化技术手段对增值税进行监控管理为目标的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即“金税工程”正式投入使用,初步实现增值税发票管理的电算化和规范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入了全国税务系统四级网络系统的严密监控中,从而有效有效的遏制了利用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活动。增值税征收率逐年稳步提高,“金税工程”发挥了高效的作用。
不难看出,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征管中的作用的发挥,对计算机等高科技系统具有很深的依存度。各个环节、各个地区的增值税专用使用信息的迅速收集和传递,必须依赖于税务部门之间、税务部门与公安、司法、银行、企业等相关的部门的计算机联网的数据传送。只有形成完整的、覆盖广泛的增值税交叉稽核系统,在部门之间实现信息的电子数据化传输,才能真正建立起部门间的联系和协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信息的传递才能即时顺利进行,进而提高专用发票信息审核的效率,形成专用发票的综合全面性监控。正因为如此,国家税务总局自2001年起开始对金税工程加以完善,建立涵盖所有税收业务、满足省局集中的数据分布模式、支持多种数据库平台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国地税联网与信息共享,并完成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外贸、海关、外汇、财政等经济职能部门的联网。
在现有的专用发票的管理模式下,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链条中的核心,对其监控固然可以通过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来实现。但对体制外因素所造成的制度的运行不足,则有赖于制度运行环境的完善和征管水平的提升。高科技介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必然为其提供新的外部支撑,从而使信息的管理平台和运行系统进一步完善,减少增值税制运行中的漏洞,防止并遏制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发生。
刘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