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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


  1998年,中国在经历了惊心动魄的百年不遇的特大洪灾之后,又有令人震惊的“三大税案”接连露出水面(注:所谓1998年的“三大税案”,就是各大媒体争相报导的“金华税案”、“恩威税案”和“南宫税案”。三大税案所涉金额均十分巨大,令人震惊。),这使得正在思考如何通过财税手段支持灾后重建的人们更加关注财税领域(注:为了支持灾后恢复重建,保障国民经济的8%的增长速度, 国家采取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发行国债1000亿元人民币,同时强调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以提高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尤其更加关心“三大税案”的发生和处理,税案的成因和防杜,财政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以及相关的财税领域的法制建设等问题。本文拟从“三大税案”中最具典型性的“第一税案”入手,分析税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我国财税法存在的相关缺失及其弥补等问题。

  “第一税案”的简要案情及其所暴露出的问题

  所谓“第一税案”,是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案件,因其发案时间之长、波及范围之广、犯罪金额之大、造成危害之大(注:从1994年5月到1997年4月,共有218 家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受票单位分布在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6个计划单列市; 已抓获的犯罪嫌疑人89人,其中包括县委、财税局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仅罪犯胡银锋(已执行)一人的案卷摞起来就有11米高;公安机关先期移送的63名犯罪嫌疑人的案卷就有1400多卷,重达1500公斤。),全国罕见,且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全国第一大税案,故通称“第一税案”;同时,因其发生在浙江省金华县,故又称“金华税案”。

  众所周知,我国在1994年进行了规模空前的税制改革,并获得了很大的成功。在税制改革中,增值税是最为引人注目的。因为它作为一个“中性”税种,具有“道道课征,税不重征”的特点,因而它既不会导致对纳税主体重复征税,又可以使国家获得大量的、稳定的财政收入。正因如此,增值税被认为是财税史上的非常绝妙的制度发明,并被迅速推广到全球的100多个国家。我国每年的增值税收入, 已达整个税收收入的50%左右;其覆盖面之广和对于国家财政之重要,使其实际上不仅是我国商品税(也有人称为流转税)的核心,而且在整个税制中也是真正的主体税种。事实上,我国对于增值税一直非常重视,每年都强调要确保以增值税为主的“两税”收入(注:国家强调确保的“两税”,是指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海关在进口环节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努力采取各种措施来力保举足轻重的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之所以被公认为“良税”,是因为它有自己独特的一套原理。在税额计算方面,各国通行的是“扣税法”,即用销项税额去扣减进项税额。要进行扣税,就必须使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因为进项税额体现在专用发票上),从而使整个商品流转的链条连续不断,并起到计算简便、相互监督等作用。实际上,增值税的专用发票不仅是销售方的计缴税款的依据,也是购货方用以抵扣税款的凭证。正因如此,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就直接地关系到购销双方的利益,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税收利益。如果存在虚开、代开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就会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因此,许多人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货币来对待的。

  然而,在“金华税案”中,恰恰问题就出在国家三令五申禁止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一个仅有56万人口(其中农业人口占95%)的金华县,在1994年至1997年的3年期间,共有218家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虚开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其中税额9.2亿元,涉及30个省级行政区,给国家造成税收损失7.5 亿元(注:关于“金华税案”的具体案情及处理,可参见:《以身试法法不容-全国第一大税案警示录》,《人民日报》1998年11月6日,第2版;《第一税案始末》,《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11日,第1版; 王祺元:《第一税案如何水落石出》,《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11日,第3版; 钱风元:《增值税:带刺的玫瑰,《经济日报》1998年11月10日,第1版,等等。 )。

  “金华税案”中的犯罪分子已被绳之以法,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值得研究的问题也是很多的。从主体的角度说,“金华税案”的发生,固然有犯罪分子利令智昏,贪得无厌,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也有地方政府及其征税机关自身的原因。而后者是更值得重视和研究的,因为它涉及到财税法制建设方面的许多问题,并且,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金华税案”之所以波及范围广,社会危害大,涉案人数多,发案时间长,查处成本高,实际上有诸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1.税法意识十分淡薄。当时县里的某些领导为了“造福一方”,不是集中精力去发展经济,而是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错误地提出“引进税源”,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但没有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反而鼓励违反税法的“以票引税”(即以虚开票引外地税)。由于虚开发票等违反税法的行为确实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引税”的作用,因此,对于税收违法行为也就放任自流,任其扩散。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当时的县领导之所以违法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真实的目的就是同周边市县争夺税源,以保护所谓的地方利益,弥补本县的财政缺口。这种“低税竞争”实际上是地方保护主义在财税领域的突出体现。

  3.有法不依管理混乱。依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使用专用发票的。但是,当时的县财税局领导违法改变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提出了“先上车,后买票”的做法,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变成了“上了车,不买票”,对于一般纳税人应具备的条件没有认真审查,致使许多不合格的“皮包公司”等混入其中;同时,一些财税所还违反规定,私自“送票上门”,根本不按照发票要“验旧换新,限量限额,审核报批”的规定办理,从而为发票犯罪埋下了隐患。

  4.只看小利不顾大局。县里的有关部门在当时提出了无视国家税法的“优惠政策”,即凡在县工业小区办企业者,增值税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这种典型的“低税竞争”在遭到批评后被迫停止(注:低税竞争是税收领域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相关国家之间、一个国家内部的不同地区之间,都可能会发生低税竞争的问题。目前,一些国家,如欧盟等已经认识到低税竞争的危害,并通过国际税收协调来解决各国税收政策上的差异问题。但是,国内的低税竞争也是值得重视的。)。但是,县财税局依旧实行所谓“保底征收”,指示下属的财税所对外地的企业要“政策上放宽”,“可以适当地打点擦边球”。这不仅给全县的财税系统造成了严重的思想混乱,而且也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是典型的只看小利,不顾大局的行为。

  5.公然违法包庇犯罪。在金华县的虚开发票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的情况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虚开发票已作出专门决定的情况下(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该《决定》对于打击当时十分猖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该《决定》中有关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的规定继续有效,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已纳入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在外地办案人员已追查到金华县是虚开发票的源头的情况下,县财税局的领导仍然采取“就事论事,就地消化”的原则,设法争管辖,大事化小,以补代罚,以罚代刑。

  6.以权谋私腐败严重。金华的虚开发票犯罪分子之所以能长期逍遥法外,还与执法、司法机关的有关人员的严重腐败密切相关。县财税局稽查大队、县检察院等均有直接的重要负责人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助纣为虐,不仅为犯罪分子大开“绿灯”,甚至还多次直接筹划、教唆虚开发票。

  上述问题,集中起来就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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