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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将在原有法律(注:“澳门原有法律”是指澳门在1976年以后按《澳门组织章程》由立法会和总督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法律文件在不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或未经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作出修改的条件下,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继续有效。)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保持财政独立,财政收入全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因此,研究澳门现行的财税法制,对掌握未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财税运作具有积极意义。

  一、澳门财政法律制度

  澳门财政预算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澳门组织章程》、《澳门财政预算纲要法》、《自治机构财政制度》和《市政厅财政制度》等。

  澳门以公历年为预算年度,一个预算年度始于公历1月1日,终于公历12月31日。财政预算为单一预算,在“预算平衡表”里集中反映预算收支,但同时也吸收了复式预算的优点,把收支按性质是否相同予以对应和区别,使澳门的预算平衡表容易从总体上把握,便于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在澳门,法定的预算编制文件称为总预算,总预算由统一预算、地方预算和自治机构预算组成。统一预算即澳门政府预算;地方预算指澳门市政厅和海岛市政厅的财政预算;自治机构预算是社会保障基金、退休基金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等自治机构的预算。

  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程序从澳门总督发布总预算编制批示开始,一般安排在财政年度的下半年,可分为以下几个基本步骤:

  1.编制的研究及准备。澳门财政预算编制的研究及准备由财政司会同经济司、统计暨普查司及货币暨汇兑监理署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在社会暨预算政务司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公共部门上报新财政年度工作计划及开支提案。总预算涉及的各个部门根据财政司的报表和要求,提交所需资料及有关解释。

  3.各级预算通过财政司汇总协调。财政司必须根据澳督施政方针草案、各部门的开支提案、投资发展计划纲要以及预算编制工作小组对新财政年度收入规模的预算,拟定新财政年度的总预算。

  4.总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审议。财政司向立法会提交总预算草案前,必须检讨财政形势,并对各级预算的综合平衡效果作出测定。

  财政预算执行的管理机关主要是财政司,但在部分项目上,由财政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完成,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司参与博彩税的征管;经济司和贸易投资促进局参与有关投资或生产技术促进方面的税务鼓励评估;部分商业银行及储金局参与税款收集和预算资金拨付或信贷;货币暨汇总监理署主要参与涉及预算收支的资金运作项目的管理,等等。

  从上述制度可以看出,澳门的财政预算的运转总的来说还是比较正常的。但是,澳门财政仍带有一些殖民主义色彩。比如,澳门政府的中上层官员均为葡萄牙人,他们享受很高的薪俸及福利待遇。“澳门总督的年薪高达42万澳门元,比葡萄牙总统的年薪还高”;(注:王叔文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 年2月版,第335~336页。)澳门公共工程的建设优先给予葡资公司;文化教育经费中中文学校所占份额也很小等。

  特别是在近几年,澳门政府的“夕阳心态”十分明显。“澳门政府的财政自1949年至1990年间,除1953年外,每年都有盈余,但是近几年来,澳门政府财政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是近几年都出现财政赤字,以历年的盈余拨充抵补,使财政盈余大大减少”。(注:王叔文等:《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2 月版,第335页。)其次是大幅增加社会福利开支与官员薪俸。因此, 澳门政府这种开支与收入不匹配的做法应引起注意,有关部门应敦促澳门政府每月公布库存余额,在发生重大预算变动时应向立法会咨询。还应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关于2000年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做好该年度的财政预算草案。

  二、澳门税收法律制度

  澳门的税收法律法规,经系统编订过的占绝大部分,如经修订后的第91/93m号法律《职业税章程》、第15/77/m 号法律《营业税规章》、第1/86m号法律《工业政策范围内税务鼓励》、第41/90/m 号法令《固定资产重置与摊折之税务规则》,等等。

  除此以外,有关税收的规定,特别是税收鼓励与税收惩罚则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当中。

  专营税(或称专利税),是澳门税制当中极为特别的一类,是澳门政府向经特别获准经营博彩业和公用事业的公司、社团所征的税。在澳门,对于专营税并无系统的税收法律、法规,而是通过专营公司、社团同政府签订专营合约来具体规定。

  下面就澳门的现行税制作一简略介绍。

  1.职业税 澳门职业税是以工作收益(劳动所得)为课征对象的一种直接税。工作收益是一切契约性的或非契约性的、金钱的或实物的、固定的或偶然的、定期的或额外的报酬的总和,但不包括医疗费、药费、住院费、补助、抚恤金、退休金、残疾金、遗属赡养金或其他类似的补助。

  在澳门,职业税的纳税人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在澳门从事由他人负担支付薪酬的营业活动的人;第二组为在澳门从事自付薪酬且以科研、艺术或技术为特征的营业活动的人。

  职业税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起征点为全年收益7万澳门元, 应税收入从7万至28万澳门元分为五档适用累进税率,税率从10%至14%。 应税收入达到28万澳门元以上按固定税率15%课征。年满65岁以上或经证实长期伤残程度等于或高于60%以上的工人,其职业税的特殊起征点为9.8万澳门元。

  2.营业税 在澳门经营工业、商业或者任何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须缴纳营业税。澳门营业税的课征对象不是营业活动的收入或利润,而是每一个营业机构缴付的固定数额的税款,因此可被视为营业机构注册税。

  营业税的征收涉及七个部分29类80种363个行业。 具体税额为:货物代售及代理业、进出口业1500澳门元;酒店业、保险及再保险公司、房产代理、住宅物业、未列明的不动产活动500澳门元;交通运输业150澳门元;商业银行、开发银行及其他银行8万澳门元; 银行代理及办事处2万澳门元;离岸银行18万澳门元;其他行业均为300澳门元。

  3.房屋税 澳门的房屋税是对澳门市区房屋收益征收的税。市区房屋收益是指在发生租赁关系时的租金,及无租赁关系时使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经济利益。在计征房屋税时,可扣除10%作为保养维修费用。

  如果房屋租金额是在1985年7月1日后通过直接评估确定的,税率为10%;对其他取得租金收益的房屋,税率为16%。

  4.所得补充税 所得补充税又被称为纯利税,是对个人或团体(不论其住所或总部所在地为何处)在澳门所取得的总收益课征的税。其中,个人总收益是指个人工商业活动收益和工资收益的总和减去有关负担后的所得;团体总收益是工商业活动全年经营所得的纯利。个人总收益和团体总收益均不包括房屋收益。

  当纳税人为个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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