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上)——现行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理论缺陷
我国计划经济时代那种统包统管的方式正在向行业自律的方式转化,国家追究注册会计师行政责任的合理性和法理基础正在发生根本的变化。但是,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行政管理并不能完全退出。由于证券市场的人为化和复杂化,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上还需要政府介入进行行政管理,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行政管理通常称为证券监管,证券监管的存在决定了证券的行政责任的存在。[12] 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通过追究违法人的行政责任保障监管的效力,如我国注册会计师违反法律法规,在对公众公司的审计中严重失误或者故意欺诈,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可以作出处分或处罚。但行政责任与行业自律组织的惩诫有很大不同,对注册会计师追究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我国证券市场上具体为证监会,而对注册会计师的惩诫的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行政责任的性质是对注册会计师违反行政法律或其他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而惩诫主要是对会员违反了行业准则的行为进行制裁;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而惩诫不能代替行政处罚,也不能代替对有索取权的受害人承担经济赔偿;行政责任的直接目的是保证监管关系稳定,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而惩诫的目的是保护行业的声誉,保证审计职业的价值;另外惩诫的方式与行政责任的方式也多有不同。
从责任目的上考察,独立审计责任既不同于民事责任,也不同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主要目的是对个人损失的补偿,而独立审计责任形式上是对个人损失进行部分补偿,而实质是对社会成本损失作弥补,注册会计师不可能也不应该给予每一个受损者完全补偿;行政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管理秩序,而独立审计责任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行业地位和价值。因此,独立审计责任既不是民事责任,也不是行政责任,而是一种新的责任形式,即经济法责任。
注:
[1] [日]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2] 参见陈春山:《证券交易法论》,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308页。
[3] 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4] Winfield, Province of the Law of Torts, p.40. 转引自张民安:《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
[5] Donoghue v. Stevenson [1932] A.C. 562, 580 (HL)。 See Robert J. Shoop, Identifying a Standard of Care, http://www.principals.org/news/pl_idstandardcare_0302.cfm.
[6] 参见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3页。
[7] 参见周志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中国海峡两岸案例比较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7-38页。
[8] 参见肖义方:《注册会计师审计法律责任的性质研究(中)》。
[9] 参见[美]富勒、帕迪:《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7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0页以下。
[10] [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11] 参见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一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中国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
[12] 薛峰:《论证券市场中的法律责任》,《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2年05期。
肖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