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下)
研究中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和参考。而且,我们在前面所列举的比较税法学的研究成果大部分是税收经济学者的功劳,因此严格说来,中国的比较税法学尚是一块“处女地”,大有开发的必要和潜力。如前所述,比较税法学的研究是建立在对税法学的其他三个部分都有一定程度的研究的基础上的,所以它对研究人员的知识结构和研究水平的要求更高,这也是其至今甚少有人涉足的原因之一。此外在借鉴和参考国外税收立法和实践时须注意的是:其一,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恰当把握好借鉴和参考的合理的度;其二,不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还要参考其失败的经验,以免“重蹈覆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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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剑文 李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