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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我国税法学上的意义


最为重要的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保证这种“平等性”的实现。现代各国税法是从两个层面进行制度设计的,在宏观层面,通过在宪法或税收基本法中规定税收法定主义,将税收法律关系全部统一的通过法律加以规范,严格的受税收法定主义的支配,一方面否定行政机关(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另一方面也否定纳税人的任意处分权。[21]在微观层面,通过对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利(力)、义务的设计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22]

  在论证了现代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后,我们再分析我国税法的状况。我国现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平等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即使在私法领域,由于企业制度改革的不到位,以及受其他因素的制约,平等的价值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认识和贯彻。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作为征税机关,主要是将自己看作行政权力的行使者,将征税和其他行政行为混在一起,没有认识到税收的本质属性;作为纳税人,也没有树立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纳税人的观念,还是从传统的角度看待税收,将税收看作与自己利益无关的一种负担。在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这种意识主导下,税收法律关系显然谈不上平等性。导致的实践后果是,税务机关的征管手段不断强化,严厉打击偷漏税等违法行为,使税收征纳关系在总体上处于失衡状态:一边是纳税人消极义务观念下冷漠的面孔,一边是税务机关片面强化权力下疲惫的身影。[23]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税收职能的发挥,破坏了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应有的法律关系,不利于法治观念的形成。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法治理论的进一步发展,人们对税收的经济本质,对纳税人和征税机关的关系的认识也在发生变化,这最终表现为对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认识。可喜的是,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在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我们可以强烈的感受到,立法者正是以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作为指导思想来重新构建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征纳关系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并将其贯彻到税收立法、执法中,具有重大的意义。首先,只有在平等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才会认识到税收的经济本质,认识到税收是自己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产品的相应价格费用,有了这种认识自然就会主动纳税。[24]征税机关在认识到国家在提供公共产品中的角色后,也会注意到自己角色的转换,增强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这样就可以在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我们为之所关注的保障税收收入的问题自然会得到解决。其次,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税法是与公民关系最为密切的法律部门之一,它与公民财产权直接相关联。因此,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如何,直接影响到公民对权利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整个社会实现法治的基石。如果公民的权利在与其日常生活极其密切的税收法律关系中得不到尊重,那就很难想象公民会有正确的权利观念。[25]因此,认识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助于公民形成正确的权利意识,从而影响到我国的法治进程。[26]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体现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税收征管法立法宗旨的完善。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1条明确规定“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是该法的宗旨之一。以往的税收征管立法总是强调纳税人的义务比较多,把规范的重点放在纳税人的缴纳行为上,而对征税机关的征收行为的规范力度不够,造成征税机关权力的滥用,损害纳税人的合法权利。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从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出发,全面地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合理地调整纳税人和征税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不仅要求纳税人要依法纳税,也要求征税机关要依法征税,两者并重。

  2.对纳税人权利义务的重新设计。如何实现税收法律关系事实上的平等,最为关键的一条就是赋予纳税人税法上的权利。[27]新修订《税收征管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8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这在我国税收立法中是第一次,将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所谓纳税人权利,就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法律对其依法可以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包括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应当获得的救助与补偿。[28]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纳税人权利主要有如下几项:(1)知情权。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2)请求保密权。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保密。(3)申请减免税和退税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4)陈述、申辩权。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享有进行说明和为自己辩解的权利。(5)申请行政复议权。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必须作出裁决。(6)提起行政诉讼权。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7)请求赔偿权。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赔偿请求。(8)控告检举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在《税收征管法》的其他章节也规定了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如要求回避权、延期申报权、延期纳税权、取得完税凭证权、拒绝违法检查权,等等。

  3.对税务机关权力义务责任的重新配置。税务机关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一方重要的主体,因其拥有行政权力而具特殊性,也是实现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所面临的重大障碍。就实际状况而言,税务机关拥有行政权力,和普通纳税人相比,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呢?一般是通过强化税务机关的义务和责任,以防止其滥用行政权力,在最大限度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新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和责任进行了新的配置,有助于实现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具体而言,主要是增加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义务和责任:[29](1)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7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的三项义务,即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些义务尽管是倡导性的规定,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度予以保障。但对树立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增强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还是很有意义的。(2)保密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

》第8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这一义务和纳税人的请求保密权相对应。(3)回避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12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或者与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4)依法征税的义务。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违法征税的情形,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第28条补充规定了三种违法征税行为,即提前征收、延缓征收和摊派税款。同时规定,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这对维护农业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很有意义。(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时的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在扩大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的同时,也对其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义务。该法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6)赔偿责任。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增加规定了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即除了旧法规定的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外,在该法第43条补充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7)税务检查时的义务。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二、确认了税收权力的债权属性

  国家(征税机关)享有的税收权力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力呢?和一般的行政权力完全相同吗?联系我们在上面所提到的税收的经济本质,税收是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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