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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中国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的应有理念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部署,十六届三中全会将其具体化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就实施这一战略部署的目标、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划和具体设计。《决定》深刻指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要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而且要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体制保障。(参见“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单行本第12—13页,人民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财税法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财税调控与经济法律制度的结合点,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新的形势下,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进程中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那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贯彻“五个统筹”、健全国家宏观调控、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今天,在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今天,我们进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究竟应具备什么样的理念呢?笔者认为:

  一、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统筹兼顾、全面考量、整体设计

  这既是贯彻“五个统筹”(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

  的需要,也是财税工作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我们的人均国民收入2003年已经超过1000美元,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1?6万亿元;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增长,2003年超过2万亿元,而2004年仅上半年全国入库税款就近1?3万亿元(12991亿元,同比增长26?2%,增收2693亿元);高科技(神州5号等)和交通(青藏铁路等)、能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南水北调等)等基础设施建设一日千里。但也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增收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其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的经济体制还不完善,生产力的发展还面临着许多体制性障碍,其中当然也包括财税体制方面的障碍。譬如,在城乡分割方面,地方财政困难尤其是乡镇财政困窘、农村财税制度不合理无疑是重要成因之一;在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方面,也暴露出税收区域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在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失衡方面,现行财政特别是地方财政比较热衷于搞经济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投资盲目,(可以说,我国目前经济过热的形势,在很大程度上和政府推动、和积极财政政策未能及时调整有关。)资金浪费惊人,而社会管理、教科文卫等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资金则严重短缺,财政的“越位”、“缺位”、“错位”现象同时存在,这和我们的国家预算制度形同虚设、财经法纪废弛无疑有很大关系;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方面,耕地锐减、原煤、原油等能源过度耗费、水资源严重短缺、二氧化硫排放世界第一、珍稀动植物品种数量减少,都或多或少地与我国房地产等资源税制保护的力度和广度不够、绿色环保税制依然阙如有关;在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方面,内外税制不统一、出口退税机制不畅等问题仍然未能得到制度性解决。而就财政工作的内在规律而言,财税法作为调整财政收入、支出及管理等行为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直接关系到经济资源在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在社会再生产各个环节之间的配置;关系到经济利益在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各“私人经济个体”(包括企业、家庭和个人)间的再分配;关系到经济的发展(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经济周期的调整)、社会的稳定(如地区差距、城乡差别、贫富分化的调节)和国家政权的维护(如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支出的确保)。其涉及面之广、影响力之大、矛盾集中度之深,是任何其他法律制度的变革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无论是中央与地方间事权、财权、财力的划分,税种的兴废、主体税种(税制结构)的选择、税率高低及结构的确定,还是具体税收征纳制度、国债发行制度、预算收支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出口退税制度、农村费税制度的改革,都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事业,都涉及到全国范围内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都是在多方面“作战”,必须慎之又慎,统筹兼顾、全面考量、整体设计。否则,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安定,阻碍经济发展。也正是因为我们的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还面临着如此众多而又盘根错节的问题,故我们称之为“启动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制变革”以期全盘规划,也诚不为过。

  二、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的一切工作要以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出发点、着力点与归宿点,使人民的生活品质得到更快的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反观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财政发展的历程,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财政本质上是生产性财政、建设性财政,政企不分、政府包办经济是其特色。改革开放以后,由于片面地理解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政策方针,我们政府的工作、我们财政预算支出的着力点,不是提供好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搞好社会保障,以此为经济个体的经济运行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社会环境和法律制度环境,而是继续“越位”热衷于经济建设,忙于上项目,搞达标工程、形象工程,没能真正从行动上把财政的“一要吃饭二才是建设”的位置摆正。如此一来,建设性财政连年超支,经常性财政也入不敷出,其必然结果是:盲目建设、重复建设盛行,资源浪费、贪污受贿现象严重,政务支出、教科文卫等公共支出严重不足,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受到严重的冲击、扭曲和束缚。在税制建设方面,直接作用于生产流转过程的流转税比重过大(超过70%),而调节收入差异、平衡社会财富的所得税、财产税则明显不足(不足30%)。由于财政(税收)收入主要来源于生产流转领域,所以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视点,更多地是关注当地经济“盘子”的大小,关注的是辖区内企业数量的多寡,而对纳税人尤其是个人纳税人的服务则明显不足,个人的公共服务需求受到漠视。为经济而经济,国家财政职能、政府服务职能与市场功能严重错位,一方面妨碍了市场对资源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充分发挥,妨碍了正常的私人经济秩序的形成,另一方面也漠视了人本身的最切身需要,忽视了贫富差别的调节,忽视了社会与经济的同步、协调发展,致使人民群众从改革开放中得到的实益与我国GDP的快速增长很不相称,也造成了国土资源、环境资源、财政资源的巨大浪费与社会矛盾的尖锐化。因此,这种状况必须通过颁布《财政收支基本法》、修改《预算法》、完善税法税制,建立、健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为目的、以经常性支出为主的公共财政体制予以改变。

 

 三、财税体制改革与财税法制建设应以立法为主导,并与行政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配套实施

  这既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也是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一系列深层次的财税问题的必由之路。财政本质上是公共经济、政府经济,财政工作、财税法制实践实质上是政府“公权力”全面介入“私人经济个体”的经济生活,它对私人经济的交易秩序、对私人的经济福利影响非常巨大。(在许多OECD国家,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希腊、冰岛、瑞典、土耳其、美国等,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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