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
会计披露制度存在着市场失灵,由会计信息披露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并非最佳,各经济主体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情况的普遍存在,导致信息披露造成的经济利益不公平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因此,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是必需的、有益的调控行为。
(2)公共产品理论的支持。公共产品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或使用,并且公共产品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消费而影响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机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不同人之间免费传递,每个人都能消费信息的内容,因而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常常被假定为一种公共产品。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信息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应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应不足的。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诚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每家公司的最优选择都是少花钱少披露,向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就会缺乏动力。为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将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对于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上采取了政府监督和管制、行业自律的方式。
(3)委托代理理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理性行为。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投资报酬最大化,而经营管理人员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经济和心理需求,如声誉、晋级、酬金及利润分配等,两者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经营管理者总存在着一种在满足契约的基础上尽量将成本保留在低水平上的动机。因此,协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代理责任的托管,建立彼此相互信任尤为必要,正如戴维·费林特(David Flint)教授所指出的:"经管责任的基本准则是以诚实和规范这一社会哲学为先决条件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第一,财产所有者能了解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监督财产的运行及保管,能够了解掌握财产的价值变动规律;第二,经营管理者与财产所有者没有根本利益冲突,财产经营者能尽职尽责,并获得应有的报酬。可惜稳定这种经管责任的内在因素只能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影响委托代理责任双方彼此信任的心理、信息和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单靠这种内在的自发的因素是难以持久稳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因此,问题的解决还要借助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以约束和监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信息的披露和诠释。
(4)信息披露的垄断性。在非管制的会计信息市场中,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它不仅限制会计信息的产出,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公共事业中,对它的管制措施是允许垄断生产但严格管制价格。对会计信息而言,也可以借鉴公共事业的做法,采取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的措施,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法,因为让每个人都去购买同一信息,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强制披露的成本是比较低的,绝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相对于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获得会计信息来说,强制披露大大地节约了投资者的成本;再者,强制披露、严格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真的现实弊端。
(5)资本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是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是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达到的。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个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更多更好的管制,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性。另外,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和更优化的资源配置。
四、不是结论的结论--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深层反思。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等因素的存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及证券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这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缺少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制,很难想象,会计信息的质量状况将如何,内幕交易的猖獗程度将如何、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程度将如何?但是,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时,以下几个问题仍值得深入考虑:
(1)信息披露管制不能确定资源配置是否最优化
(2)公共产品过剩如何解决。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才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的市场中,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产品往往也会呈现出生产过剩的趋势。尽管"管制"能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生产过剩问题,这对于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会计信息而言也是如此。
(3)管制成本的大小及负担问题。信息系统既为公司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也为公司外部使用者提供信息,两者具有一定的共性。威郡豪弗(A·Wagenhofer)于1990年指出,虽然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其边际成本应该是很小的,但是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这种情况下,成本该由哪一方来承担?是公司消化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公司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而将其转嫁给商品消费者,这对其中非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并未消费会计信息,但却为此付出了代价。
(4)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与效益。在信息披露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垄断会计信息的供给。这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意味着会计信息使用者都以垄断价格去购买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产生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非管制的额外成本。当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也会发生相应的成本,并且信息披露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故而在作采取信息披露管制措施时,应对管制效率及管制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权衡。 通过上述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探讨,不难发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笔者认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最佳之举是在政府适度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同时发挥政府调控管制和市场导引、配置的双重作用:首先,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有可能促成会计信息的有偿使用,因而有可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确定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其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既有可能使披露信息量增加而披露成本降低,也为会计信息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再者,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对于那些涉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法律诉讼以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信息无能为力,上市公司有意弱化或避开对该类信息的充分披露,而发展会计信息市场将会缓解这一状况;最后,会计的飞速发展冲破了会计只是一种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局限,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商业竞争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指南针,证券市场披露的股票价格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信息的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充分地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潜能。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会计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管制发展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罗斯·L·瓦茨等著,《实证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2. 薛云奎著,《会计大趋势》,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11月
3. 朱荣恩著,《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
4. 乔彦军著,《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会计》,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12月
5. 吴联生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管制研究》,《财会通讯》2000年2期
6. 孙忠欣、刘兴云主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释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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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产品理论的支持。公共产品能够提供社会福利,其最显著的特征是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消费或使用,并且公共产品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消费而影响或减少其他人的消费机会。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在不同人之间免费传递,每个人都能消费信息的内容,因而公开披露的会计信息常常被假定为一种公共产品。现代经济学认为,所有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无需付出代价,公共产品的供给方无法将生产成本转嫁给信息消费者,正是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以及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生产者不愿提供公共产品,因为他们得不到相应的费用补偿,故他们对满足公共产品需求的供应缺乏积极性,公共产品在自由竞争的市场中总是供应不足的。张维迎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一个囚徒困境问题。诚然,会计信息具有公共产品性质,每家公司的最优选择都是少花钱少披露,向市场进行充分、有效的信息披露就会缺乏动力。为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充分问题,对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将是不得不考虑的措施,对于公共产品通常由政府提供或由政府实施管制和保护,会计信息的披露基本上采取了政府监督和管制、行业自律的方式。
(3)委托代理理论。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双方都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和理性行为。所有者所追求的目标在于投资报酬最大化,而经营管理人员则有着更为广泛的经济和心理需求,如声誉、晋级、酬金及利润分配等,两者之间的目标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经营管理者总存在着一种在满足契约的基础上尽量将成本保留在低水平上的动机。因此,协调财产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实现代理责任的托管,建立彼此相互信任尤为必要,正如戴维·费林特(David Flint)教授所指出的:"经管责任的基本准则是以诚实和规范这一社会哲学为先决条件的"。委托代理关系比较理想的情况是:第一,财产所有者能了解经营管理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在时间和空间上能够监督财产的运行及保管,能够了解掌握财产的价值变动规律;第二,经营管理者与财产所有者没有根本利益冲突,财产经营者能尽职尽责,并获得应有的报酬。可惜稳定这种经管责任的内在因素只能在一个非常狭小的社会空间中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影响委托代理责任双方彼此信任的心理、信息和利益等方面的障碍,单靠这种内在的自发的因素是难以持久稳定委托代理关系的。因此,问题的解决还要借助于政府对信息披露的管制,以约束和监管经营管理者对公司信息的披露和诠释。
(4)信息披露的垄断性。在非管制的会计信息市场中,公司是会计信息的垄断供给者,它不仅限制会计信息的产出,而且以垄断价格出售会计信息。这种情形也存在于公共事业中,对它的管制措施是允许垄断生产但严格管制价格。对会计信息而言,也可以借鉴公共事业的做法,采取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的措施,这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方法,因为让每个人都去购买同一信息,将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同时,强制披露的成本是比较低的,绝大多数的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相对于通过个人契约的形式获得会计信息来说,强制披露大大地节约了投资者的成本;再者,强制披露、严格管制也可以制止由于信息披露的垄断性而带来的会计信息质量低劣乃至失真的现实弊端。
(5)资本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资本市场的公平性是一个有关公共利益的问题,是各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时,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是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达到的。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个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更多更好的管制,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性。另外,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和更优化的资源配置。
四、不是结论的结论--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深层反思。
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委托代理关系以及信息披露的垄断性等因素的存在所造成的市场失灵,以及证券市场公平性社会目标的实现,都需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这是比较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缺少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制,很难想象,会计信息的质量状况将如何,内幕交易的猖獗程度将如何、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程度将如何?但是,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时,以下几个问题仍值得深入考虑:
(1)信息披露管制不能确定资源配置是否最优化
。根据阿罗(Arrow)的"不可能性理论",要得到一个让我们知道的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管制政策是不可能的。价格机制通过供求平衡能显示总体社会偏好,它是资源配置的依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便无法对总体社会偏好进行确定。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管制,实际上并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是否达到最优化。
(2)公共产品过剩如何解决。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产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正是基于这一点,经济学家才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的市场中,由于公共产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产品往往也会呈现出生产过剩的趋势。尽管"管制"能解决公共产品供给不足问题,但却无法解决公共产品生产过剩问题,这对于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会计信息而言也是如此。
(3)管制成本的大小及负担问题。信息系统既为公司管理当局提供信息,也为公司外部使用者提供信息,两者具有一定的共性。威郡豪弗(A·Wagenhofer)于1990年指出,虽然会计信息是公司内部会计系统的直接产品,其边际成本应该是很小的,但是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这种情况下,成本该由哪一方来承担?是公司消化还是转嫁给消费者?如果公司通过提高商品价格而将其转嫁给商品消费者,这对其中非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他并未消费会计信息,但却为此付出了代价。
(4)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与效益。在信息披露不受管制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垄断会计信息的供给。这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对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影响证券市场的效率,而且意味着会计信息使用者都以垄断价格去购买同一公司的同一信息,造成社会资源的重复浪费,从而产生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非管制的额外成本。当然,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管制,也会发生相应的成本,并且信息披露管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信息披露的效率,故而在作采取信息披露管制措施时,应对管制效率及管制成本、效益进行分析权衡。 通过上述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探讨,不难发现:政府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效率和弊端难以克服,单一形式的强制披露、严格管制终非长久之计。笔者认为经济条件的变化和社会环境的变迁,对信息披露管制的最佳之举是在政府适度管制的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同时发挥政府调控管制和市场导引、配置的双重作用:首先,会计信息披露成本的增长有可能促成会计信息的有偿使用,因而有可能解决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确定问题,提高信息披露的效率;其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信息市场的发展,既有可能使披露信息量增加而披露成本降低,也为会计信息的商品化提供了可能;再者,信息披露管制制度对于那些涉嫌商业秘密、容易导致法律诉讼以及关联方关系和交易的信息无能为力,上市公司有意弱化或避开对该类信息的充分披露,而发展会计信息市场将会缓解这一状况;最后,会计的飞速发展冲破了会计只是一种反映和监督经济活动的工具的局限,会计信息已经成为商业竞争和获取超额利润的指南针,证券市场披露的股票价格信息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信息的价值在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充分地显示出巨大的经济效益潜能。因此,大力发展有偿会计信息市场,将信息披露融入市场运作,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将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管制发展的最佳选择。
参考文献:
1. 罗斯·L·瓦茨等著,《实证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
2. 薛云奎著,《会计大趋势》,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11月
3. 朱荣恩著,《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9月
4. 乔彦军著,《现代企业制度与现代企业会计》,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12月
5. 吴联生著,《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管制研究》,《财会通讯》2000年2期
6. 孙忠欣、刘兴云主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释例》,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年4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制研究(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