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目标成本管理与控制
需要指出的是,成本差异虽然是事中进行成本控制的主要信息来源,是评价与考核各个成本责任单位业绩的重要依据,但是成本差异表现出的有利与不利差异,不能简单地作为经营决策和业绩评价的最终依据。这是因为实际数与预算之间的差异反映的只是表面现象,而要客观地进行业绩评价和采取正确对策,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分析成本差异的性质及差异类型,然后才能作出正确的业绩评价与决策。同时,就成本差异产生的性质来看,有的属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者采取错误行动而产生的执行偏差。这种成本差异的出现总是与特定的行动有关,这种差异一经发现,就应立即加以制止。如由于决策失误而产生的外币投资损失就属于执行偏差;有的属于在事先编制预算时,由于成本预测参数发生变化而产生的预测偏差。这种差异一经发现,应及时对有关参数进行重新预测,使其尽可能与客观现实相符。如在预测利息支出时,由于没有考虑到利率调整因素,致使原定利息支出标准偏低而造成的不利差异;有的属于事先在编制预算建立模型时,由于错误地确定影响成本各因素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成本差异,例如,错误地确定目标函数、变量、约束条件而使得预算脱离实际而产生的成本差异,这类成本差异一经发现,应重新修订模型,及时制订出正确的标准或编制出正确的预算;有的属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计量错误而产生的一种成本差异。这类差异确已发生时,应及时对计量错误加以纠正,以保证计量工作的正确性,为防止这类偏差的发生。还有的属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成本和由某种正确规定的随机参数的典型波动而产生统计成本差异。对于随机偏差应科学地规定其偏差范围,对于正常发生的偏差一般不予纠正;只对那些不正常的偏差,才应采取行动加以控制。
(3)依据相关原则,确定“例外”的标准。
(a)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就是按照成本差异的大小来决定哪些成本项目对银行来讲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差异,需要成本中心管理人员给予足够重视。衡量差异大小指标,通常是将成本差异与原预算进行比较计算一个成本差异率,在成本差异率之外,再规定最低的限制差异的金额。如成本差异占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1000元的,均应视为“例外”。至于差异率及绝对额的确定,要视不同银行的具体情况及差异性质来确定。由于成本差异分为“有利差异”(顺差)和“不利差异”(逆差)两种。管理人员不应把注意力只放在不利差异上,还应注意有利差异中是否隐藏着不利因素。例如采购部门为了控制固定资产采购成本,购入劣质产品,这会降低采购部门采购成本,这是有利差异,但由此也会增加设备维护保养费用,从而给其他部门带来不利差异。
(b)一贯性原则。按照重要性原则,有些成本差异虽然未超过规定的差异率百分比或最低金额,但这些成本差异在一段时期内一贯在一条控制线附近徘徊,就应引起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这种差异也应视为“例外”。这种例外产生是有原因的,可能是由于成本控制不当产生,也可能是由于原定的因素或标准已经时久失效,应及时加以调整。
(c)可控性原则。由于银行业的成本项目中有些属于可控性成本,有些属于不可控性成本。有些公用事业费(如电话费、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经常发生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各成本责任中心无法控制的差异。因此,凡属管理人员无法控制的成本项目,即使发生符合重要性标准的差异,也不应视为例外,不需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d)特殊性原则。对于银行业来说,有些成本差异即使没有达到重要性标准,管理人员也应予以重视和关注。如银行业安全措施中,不能为压缩费用开支而减少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运钞费),如果片面追求降低成本,减少必要的防护性开支,虽然在短期内成本会降低,出现有利差异,但从长远看,若减少这必不可少的开支,一旦遇到突然事件就会给银行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成本项目,必须引起管理人员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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