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与信用制度重建及对新兴证券市场的启发
——防止利益团体势力的过度膨胀。
利益团体对政府和立法机构游说以保护自身利益,只要方式合理、程度适当,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有益的。但若这些团体的势力过度膨胀,会阻碍改革的进行。在美国,安然事件反映的会计公司同时从事审计和咨询业务,明显有利益冲突之嫌,但利益集团阻碍立法处理,便是一例。投资银行同时从事投行上市发行等业务和投资顾问研究和咨询业务,是公认的问题,但利益集团的影响阻碍的相关立法处理,这是第二例。在新兴市场,这一问题往往更为严重,一些国家的股市既得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在股市的投资利益,或是以各种方式胁迫监管机构和政府部门人为托市,或是以维护市场信心为名阻碍监管机构查处大案要案。这些都造成股市的价格扭曲和公司弄虚作假,危及股市的诚信力。
——鼓励民间维权团体的建立和运作。
为了防止公司管理层滥用职权、抗衡财团利益团体的膨胀势力,有必要建立中小投资者的维权组织,对侵权的个人和团体进行追究和诉讼。韩国、印度等国的经验表明,维权组织的有效运行是对政府和司法功能的有力补充,它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而且能促进这些国家的司法、经济制度的整体改革。
——在处理证券市场丑闻和危机时要注意时机和方法问题。
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可能存在制度漏洞,而且也存在一些力图利用制度漏洞谋取非法利益的企业或个人,并可能由此造成证券市场交易中出现重大失误,即使象美国这样具有上百年历史的证券市场也是在所难免。关键的问题是一方面要强化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和执法的力度,防止问题的发生,同时也应该看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也与其他任何事物发展一样,需要在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中逐步完善起来。因此,有一套有效制度防止问题发生是证券市场发展的条件,更为重要的是有一套科学的处理证券市场危机的制度机制也是保证证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在丑闻公司的出现后,如何处理更为重要。从其他国家情况看,包括从这次美国处理安然事件的过程看,如果处理不当,会严重影响公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安然事件在这方面的启发是:首先,需要社会形成共识,丑闻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不能直接说明证券市场缺乏诚信或证券监管的失职。即使在证券市场最为规范、证券监管最为严密的美国,也不可能完全防止丑闻公司的出现。其次,要分析清楚丑闻发生代表的是个别企业的问题还是整个证券市场的问题。在安然事件发生后,布什政府认为是个别企业的问题、美国这个市场体系和理念还是有效的。在安然调查最后结果出来前,布什要求依然相信和依赖现行的市场机制,不要作过大的变革。再次,要分析清楚丑闻反映的是现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抑或是由违规者扭曲现行制度而造成。如果是前者,就要改革制度,如果是后者就要诉之于司法,惩罚违规者。最后,丑闻公司出现虽然不可避免,但丑闻公司出现后的惩处是证券监管机构不可推卸的责任,是建立诚信的证券市场的关键一环。对于证券市场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要严厉,不仅要处罚公司,还要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使相互勾结做假帐的情况大大减少。另外,更重要的是要处罚相关的当事人,罚款、吊销在金融业的从业资格、甚至还要负刑事责任。违规处罚要有足够的威慑力,以便增大违规成本,才能有效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寻找合适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的思路。
安然事件及其美国在安然事件发生后的处理过程以及改革思路对中国等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制度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和改革思路。证券监管理念和体系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发展前景,影响公众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的发展到达一定的规模和成熟度,例如中国、韩国、巴西等国,应该把监管的重心放在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并在完善各项市场机制的同时,着重放在对违法违规事件责任人的事后处罚上。
首先,要减少行政审核和许可,促进市场机制的建立。证券监管要促进证券市场建立有效的市场和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目前很多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的惯性思维,依然是重审核,轻查处。并美其名曰“事前把关,防范于未然”。在这种思维下,对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及证券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审核、许可等监管非常细致严格,有“过度管制”之嫌,对市场机制的形成有相当的副作用。另一方面,从安然案例也可看出,不可能完全防止丑闻公司的出现,“过度管制”不仅扼杀市场机制,还不可能“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
其次,要增加证券监管机构事后查处的意识、权力和手段,用事后严查严处带来的恐吓力来弥补“防范丑闻公司于未然”的不足。很多新兴市场,由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处理缺乏有力的手段,导致事后查处的力度不够。对于严重案件,除了少数适用刑法外,大多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而且对公司处罚的力度要比处罚有关管理层责任人的力度更大些。而对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直接受损害的是股东利益,由于很多国家有关股东的民事赔偿制度并未完全建立,导致管理层违规者所付出的代价与其在高风险下所可能获取的收益不成比例,因此处罚未能达到足够的警示作用。
大部分新兴市场与美国SEC的法定执法权也有一些差距,也为监管带来了一定难度。例如美国SEC有调查权,可得到包括所涉银行的任何信息;有权不事先通知被调查者即可直接调查其财务、银行帐户;有权传唤当事人,不接受传唤的被视为违法,有权申请永久或临时的限制令或强制令,有权申请禁止令和履行令。这些是中国等新兴市场证券监管者所不具备的。
总之,新兴证券市场的建设,除了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加强稽查与司法外,证券市场建设的成功还仰赖其他配套改革,例如政府行为的规范化、政企分开、司法完善、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中立和诚信等等。辅以充分的耐心和时间,诚信的证券市场是可以逐渐形成的。
《美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改革与信用制度重建及对新兴证券市场的启发(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