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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稳健的财政政策与提升财税立法


    一、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向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重大转变

    纵观世界各国的财政政策,大致可分为紧缩的财政政策、扩张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财政政策三种类型。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长期实行的是稳健的财政政策,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社会所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各个国家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而采取了暂行的或过渡性的财政政策。

    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有利于财政的需求管理,又有利于财政的需求供给。积极的财政政策是一种典型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政策,其核心和内容都是围绕激励需求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问题不只是消费需求不旺,还包括供给需求结构不合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克服积极的财政政策时代那种以国债投资为主的单一的财政支付手段。而稳健的财政政策能够采取综合性的财政手段,如:财政补贴与政府性基金,固定资产投资与国有资产转让、保值、增值、财政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税收、国债、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式支出等。实现稳健的财政政策可以实现中期的目标—— 解决“三农”问题和就业问题,还可以实现远期的目标—— 使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全面发展。

    二、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性质、地位

    (一)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基本内容。概括地说:(1)控制财政赤字。截至2003年,我国政府赤字达2916亿元,相当于当年国民收入的2.5%,超过了一般的警戒线。从2004年开始,财政赤字有所下降,但是离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2)推进改革。只有改革才能发展;深化改革才能科学发展;改革需要财政支持、付出成本;改革产生效益,增加财政收入。(3)调整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与消费结构、城乡结构、供需结构,尤其是实现农、轻、重结构,这是战略任务,是财政收入的源泉。(4)增收节支。这是长期的财政方针,我们决不能实行一边任意扩大支出,一边随意减少收入的自杀政策,以实现财政收支平衡。这四项内容相互联系,缺一不可。稳健的财政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的根本不同点是:稳健的财政政策不仅包括财政收支供给与需求总量的调控平衡,而且还包括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结构的调整与均衡发展。

    (二)我国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性质。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不是扩张的,也不是紧缩的,而是在财政预算收支上有压有保,有保有限,有严有宽;在项目建设上有上有下,有长线有短线,压与保、严与宽、下与上相结合,适度在其中;始终保持预算收支基本平衡、结构均衡。稳健的财政政策是平衡的、匀称的财政政策,它既不 “缺位”,也不“越位”,可以称之为“中性”财政政策。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国家根本性的、长期性的、基本的,而不是保守的或停滞的财政政策。所谓保守的财政政策是重在温室保养与保重,维持旧的状态,不求改革,而稳健的财政政策,是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相统一,是高水平、高质量的财政政策。稳健的财政政策同“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第一要务”相适应,具体解决的是发展什么和怎样发展这个全局性的财政政策问题。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需要严密的、持久的法制保障

    (一)稳健的财政政策既为财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又为提升财政法制建设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所谓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内在结构的严密性、发展的协调性以及操作的可靠性所决定的。它既有必要又有可能实行民主理财、法制管财、公开用财、实行征信制度。所谓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是由这种基本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所决定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是朝令夕改的暂时规定,而是具有经常性、持久性的财政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也是与稳健的财政政策的长期性、根本性相一致、相符合的。

    (二)按照稳健的财政政策的立法要求,必须加快财政法律的制定、修订步伐

    稳健的财政政策是一个系列或系统的财政机制,它注重的是综合效益,因此要求相应的财政立法必须完善,财政法制环境必须优良。按照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应在5年内完成和基本完成76件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规划,其中财税法律占8件,约占10%.然而时过两年了,却还没有一件财税法律出台,面对基本性的财政政策的转变,财政法的制定与修改必须加快步伐。

    (三)稳健的财政政策既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又是推进和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重要方针

    事实证明: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和作用方面,远不如稳健的财政政策更为重要。而公共财政体制不仅是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的必然选择,也与稳健的财政政策一拍即合。公共财政既能完整地体现党和国家的施政方针和政策,又能全面体现政府的职能[1],还能按照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运作,因而更有利于依法治税、民主理财;更有利于调节国家与社会分配,构建和谐社会;更有利于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获得良性循环发展。比如:从2005 年起,财政部对去年超收的5300亿元的财政资金的计划安排,就充分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的关系。按照财政部的安排,在5300亿元中,中央可支配的是2250亿元,在2250亿元中,1050亿元将用于退税,405亿元用于退耕还林,还有增加对农民的扶持、减免农业税需要158亿元。在社会保障方面,增加100亿元的社保基金,总共是166亿元。此外,转移支付、扶持中西部需要332亿元。同时,还要拿出200多亿元用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剩下的138亿元将用于国防事业,还有一些主要用于救灾和救济等方面[2].这表明了财政分配的公共性和公开性。

    四、按照需要与可能,着重做好三个层面的财税立法执法工作

    这三个层面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稳健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思想和内容。

    (一)全国性的财税法律的修订和制定

    1.修改合并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迫在眉睫。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与《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合并修改,必须加紧进行。我国加入WTO已经3 年了,WTO要求必须实行国民待遇,但上述法律和法规存在严重问题:法律形式有明显的差别;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差别很大(名义税率高,实际税率低);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资紧,外资松);实际执行中名义规定的优惠少,实际中的优惠多,显失公平;与个人所得

税、合伙企业、私人企业所得税不衔接。

    2.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再也不能迟延。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虽然已经经历了1991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但该法的基础还是1980年时制定的格局。对个人生计扣除标准还是%/$&年规定的每人每月扣除300元,这显然过时了;名义税率偏高,“灰色收入”偷逃税现象比较普遍;减免优惠和列支扣除,有的已经过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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