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市场政策变迁与评价
我国在1990年代初建立了B股市场。在B股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B股市场的政策如影相随,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B股政策的两个阶段
(一)、建立与规范阶段(1992~1998)
第一只B股——真空B股于1992年2月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同年深南玻B在深交所发行,意味着国内B股市场正式成立。从1992年到1994年底,共上市了58家B股公司,这段时间B股的发行上市的规范主要由两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直到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才正式诞生,这一法规对于申请B股发行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参与B股市场交易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了规定,1996年发布该法规的实施细则。这一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为B股市场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框架。
在其后的规定中,政策分别对于B股上市公司和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
1997年3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通知指出B股公司发行采取的预选制度、申请发行B股企业的条件、程序与所需文件。1998年2月2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B股公司,可以增资发行股票。1998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的公司与在下半年实施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审计。这些法规分别对于B股公司的IPO、再融资以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曾经规定国内居民不得投资B股。为了规范国内居民参与B股市场的问题,1996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重申境外投资者才能持有B股。9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B股帐户,要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这些法规对于B股市场的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限定B股市场的投资者限于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投资者。
(二)、 振兴与发展阶段(1999~ 现在)
由于1997年H股、红筹股的大量发行,B股市场的国际融资功能减弱。由于B股市场容量狭小,上市公司虽然经过规范其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但仍达不到国际投资者的要求,再加上上市公司质量等的问题,国际投资者逐渐退出B股市场,B股市场二级市场日渐低迷。有B股的上市公司面临着再融资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部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搞活B股市场以及B股市场的出路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摆在管理者面前。为此,管理层从1999年开始不断推出政策措施来振兴B股市场。
1999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发行B股企业的所有制限制和预选制,从B股市场的供给方面来激活B股市场。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第8条申请发行B股的条件中明确规定,“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B股市场是国有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场所,而把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由于只是把B股市场看作是融资的场所,B股上市公司本身忽视了自身治理结构的改善,B股公司短期行为严重,公司整体质量低下进一步降低了国际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为此,1999年6月的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B股发行将不受所有制限制,也就是说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B股并上市,这有助于改变B股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除了从增量上面给B股市场增加投资品种外,管理层还对现有的B股公司的发展提供政策环境。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提到,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募增发,解决了部分B股公司的再融资问题。2000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于9月签署的《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这一规定增加了B股市场的容量,并且也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现有B股公司的融资环境。
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宣布B股交易印花税由千分之四下调为千分之三。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促进B股市场活跃的五大措施即通过推行B股无形席位,提高交易效率;全面开通B股实时成交回报;调整B股交易结算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缩小申报价位的最小变动单位,提高成交率;改进信息,强化B股市场信息与宣传。上交所决定自2001年1月起降低B股交易结算费用,其中交易佣金率由成交额的0.6%降低到0.43%。另外,上证所还将取消交易的起点佣金,将清算费与过户费合并为按成交金额计算的结算费,结算费率为成交金额的0.05%,交易经手费和证管费不作调整,仍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0255%和0.0045%收取。这些措施都对于B股市场的活跃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B股市场对内开放政策评价
近日出台的B股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的政策只是国家振兴和发展B股市场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一措施使得B股市场定位由原来的“利用国际间接投资”改变为“利用国内外的外汇资金”,B股的发行又将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创新的良机,私募、公募方式的结合将摆在承销商面前。但我们也应看到,B股市场的过渡性质,并没有因B股市场的对内开放而改变,只是加快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融合。 《B股市场政策变迁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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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B股政策的两个阶段
(一)、建立与规范阶段(1992~1998)
第一只B股——真空B股于1992年2月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同年深南玻B在深交所发行,意味着国内B股市场正式成立。从1992年到1994年底,共上市了58家B股公司,这段时间B股的发行上市的规范主要由两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直到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才正式诞生,这一法规对于申请B股发行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参与B股市场交易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了规定,1996年发布该法规的实施细则。这一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为B股市场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框架。
在其后的规定中,政策分别对于B股上市公司和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
1997年3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通知指出B股公司发行采取的预选制度、申请发行B股企业的条件、程序与所需文件。1998年2月2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B股公司,可以增资发行股票。1998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的公司与在下半年实施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审计。这些法规分别对于B股公司的IPO、再融资以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曾经规定国内居民不得投资B股。为了规范国内居民参与B股市场的问题,1996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重申境外投资者才能持有B股。9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B股帐户,要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这些法规对于B股市场的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限定B股市场的投资者限于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投资者。
(二)、 振兴与发展阶段(1999~ 现在)
由于1997年H股、红筹股的大量发行,B股市场的国际融资功能减弱。由于B股市场容量狭小,上市公司虽然经过规范其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但仍达不到国际投资者的要求,再加上上市公司质量等的问题,国际投资者逐渐退出B股市场,B股市场二级市场日渐低迷。有B股的上市公司面临着再融资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部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搞活B股市场以及B股市场的出路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摆在管理者面前。为此,管理层从1999年开始不断推出政策措施来振兴B股市场。
1999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发出《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发行B股企业的所有制限制和预选制,从B股市场的供给方面来激活B股市场。1995年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的第8条申请发行B股的条件中明确规定,“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也就是说,B股市场是国有企业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场所,而把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民营企业排除在外。由于只是把B股市场看作是融资的场所,B股上市公司本身忽视了自身治理结构的改善,B股公司短期行为严重,公司整体质量低下进一步降低了国际投资者的投资意愿。为此,1999年6月的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B股发行将不受所有制限制,也就是说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行B股并上市,这有助于改变B股上市公司的整体素质。
除了从增量上面给B股市场增加投资品种外,管理层还对现有的B股公司的发展提供政策环境。2000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中提到,发行境内外资股的公司,在具备了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公募增发,解决了部分B股公司的再融资问题。2000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于9月签署的《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B股公司外资发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后,可以在B股市场上流通;外资非发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场上流通”,这一规定增加了B股市场的容量,并且也有助于增强境外投资者的信心从而改善现有B股公司的融资环境。
1999年6月1日,国务院宣布B股交易印花税由千分之四下调为千分之三。200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促进B股市场活跃的五大措施即通过推行B股无形席位,提高交易效率;全面开通B股实时成交回报;调整B股交易结算费用,降低交易成本;缩小申报价位的最小变动单位,提高成交率;改进信息,强化B股市场信息与宣传。上交所决定自2001年1月起降低B股交易结算费用,其中交易佣金率由成交额的0.6%降低到0.43%。另外,上证所还将取消交易的起点佣金,将清算费与过户费合并为按成交金额计算的结算费,结算费率为成交金额的0.05%,交易经手费和证管费不作调整,仍分别按成交金额的0.0255%和0.0045%收取。这些措施都对于B股市场的活跃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B股市场对内开放政策评价
近日出台的B股市场向境内居民开放的政策只是国家振兴和发展B股市场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一措施使得B股市场定位由原来的“利用国际间接投资”改变为“利用国内外的外汇资金”,B股的发行又将为证券市场提供了创新的良机,私募、公募方式的结合将摆在承销商面前。但我们也应看到,B股市场的过渡性质,并没有因B股市场的对内开放而改变,只是加快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融合。 《B股市场政策变迁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