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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力的调整——对人权两《公约》的刑法评释


 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在我国当前存在的合理性在于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重典成为必然,死刑较大范围的适用和具有合理性。我们认为,此观点是似是而非的。死刑存在并扩张对于治安形势好转的作用微乎其微。再则,《公约》所蕴含的国家刑权力制衡的理念也为我们对于死刑的态度提供了有价值的思路。那就是:废除国家适用死刑的刑权力或者在最大程度限制权力扩张的基础上赋予死刑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在后一种情况之下,死刑的适用是受到极大制约的,是极为审慎的。而当前我国面临的现实状况是,对于犯罪产生的社会根源、制度根源、思想根源研究不足,刑法的功用被过分夸大,希冀通过刑罚甚至死刑毕其功于一役。这种观念是极需要斟酌的,在体制本身或缺、观念没有完全更新、司法水平不尽人意的情形之下,死刑被最大程度的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前提下,国家刑权力主体的本身权力已经制约失范(注:在最近重庆发生的大学生赵川“嫖娼”事件中,令新闻记者震惊的已经不是执法人员的刑讯逼供问题,而是记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有多个证人证明赵川不在现场的证据时,警察人员居然十分自信、轻松地说:“赵川有证人,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万人证明赵嫖过。”参见《南方周末》2000年8月24日第9版。),才更有必要从国家刑权力本身进行约束。所以在法律对权力监控规范完整的前提下,死刑的存在或许并非没有合理性。但在当前权力监控不完善的条件下,更应该从制度上对死刑适用程序和范围进行极为严格的限制。否则死刑的消极作用将会非常突出(注:2000年7月15日《新民晚报》第3版刊载了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杜培武因被指控为故意杀人罪被昆明中级法院判处死刑,1999年10月被云南高级法院判处死缓,最近昆明警方因破获杀人劫车系列大案,查获元凶。2000年7月11日云南高级法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相对于当地1997年出现的类似判决情况,这实际上已经无独有偶了。我们在认可这样的错案追究的同时更产生了深深忧虑,缘由不是因为现象一而再,再而三的发生,不是因为错案追究只能缘起于元凶的查获,而是在于刑事法律规范和价值观念没有真正转型和完善的前提下,刑权缺少制约机制的前提下,死刑的消极性是十分明显并且是无法遏制的。),对于大量的经济犯罪更是如此。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艹下加移

刑法的意义与国家刑权力的调整——对人权两《公约》的刑法评释(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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