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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发展趋势


律要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最高权力机关——监事会,应由劳动要素所有者与资本要素所有者的代表共同组成,从而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公司奠定了基础。
  二是监督职责与经营职责的分离。德国法律要求有关公司依法建立一个由监事会与管理董事会(Management  Board)组成的二元董事会结构,在这种结构中,监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成员分别由职工委员会和股东大会推选的代表对等组成,监事会除了选举管理董事外,还应以公司整体利益而非个人或某一集团利益为标准,对管理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实施监控。管理董事会则在监督董事会的监督下,专司公司的经营之责。
  2.银行主导性
  银行在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所具有的主导性地位,这几乎是所有相关性研究对德国模式达成的共识。这种主导性地位主要从以下方面体现出来:在贷款公司中拥有股东权益、派遣银行职员进驻客户公司的监事会、代理其保管的股票行使投票权,以及作为客户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的唯一提供者。(注:参见Theodar  Baums著:《德国的银行体制及共对公司融资和公司治理的影响》,载青木昌彦等主编《日本主银行体制》,第503-543页。)
  德国银行与工业公司的紧密关系可以追溯到战后德国工业重建初期。由于当时德国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而经济的重建需要大量资本,这使银行在为公司提供信贷、认购风险资本、协助发行债券等方面,起着核心作用,从而加重了公司对银行的依赖。德国全能的银行可以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非金融公司只须与一家综合性银行保持关系,即可获得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所以,银行同时扮演着贷款人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由于银行特别是全能银行往往是客户公司各种金融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一方面有利于银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从而克服了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对公司经营者的行为难以监督的问题;另一方面,当客户公司面临破产或者陷入财务危机时,银行还可以根据客户公司的具体情况,来实施债权转股权的工作,以维护银行与客户公司之间这种稳定而又长期的投资关系。正是因为上述独特关系的存在,公司寻找外部融资的兴趣不大,外部投资者通过法人控制权市场对经营者进行控制的力量较小。
  银行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主导性作用,是通过公司的最高权威性实体——监事会来实施的。无论是由于银行的股权关系、或者银行作为股份投票的代理人、或者是银行与客户公司的长期业务关系,不仅使银行业通常拥有股东大会半数以上的投票权从而左右了股东大会的决定,而且银行的代表也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举进入监事会,担任监事乃至监事会主席。据调查,在德国最大的100家公司中,银行在75家公司的监事会中拥有席位,20家监事会的主席由银行的代表担任。(注:参见(日)青木昌彦等主编:《日本主银行体制》,第528-529页。)
  3.职工参与制
  德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职工参与制度,渊于1918年12月23日的行政命令。此后,1919年7月13日通过的魏玛宪法将此概括为:“劳动者及受雇者均得平等地与雇主共同制定工资、劳动条件及生产力总体经济发展的规章。”1920年4月4日颁布的《企业参与委员会法》则体现了一种“职工就是企业的理论”,从而改变了德国法中传统的“企业主就是企业”和有产者对公司绝对支配的思想。(注:参见(德)拉德布鲁赫著:《法学导论》,米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83页。)特别是《1951年煤钢企业参与决定法》、《1952年企业章程法》、《1956年参与决定法补充法》和《1976年参与决定法》的实施,使原先作为资本的“仆人”的职工,现在变成了经济“公民”,资本家已不再是公司法人结构中的“一家之长”。
  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当代发展
  1.股东的主权地位已经动摇
  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初期,由于当时经济增长对物质资本的依赖,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是“资本基本主义”,即认为物质资本以及物质资本的积累是经济增长的唯一源泉,经济

增长主要靠投资增长的推动,而物质资本的短缺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制约。因此,为了实现经济增长,必须对物质资本所有权进行强有力的法律保护,于是,股东本位的公司理念便应运而生。如果说股东本位是“资本基本主义”这一特定历史产物的话,那么自20世纪以来,在国家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物质资本的价植和重要性正在稳定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过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随着经济增长对知识资本的依赖,以物质资本为基础的规模生产也随之转向了以知识为基础的设计与创新。(注:参见(美)达尔·尼夫主编:《知识经济》,樊春良等译,珠海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125页。)这样,物质资本所有者以物权的形式对公司的投入虽然是公司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但不是关键因素;公司通过知识的积累过程获取新知识,并将该知识运用到公司中去,成为公司发展的主导力量。(注:H.Demsetz(1988),"The  Theory  of  Firm  Revisted",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and  Orgnization  4,P141-162.)由于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以及劳动与物质资本的“经济地位”的变迁,这必然要求扩大雇员在公司中的法定权利,并让他们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而在此过程,物质资本所有者所固有的权利必然会被限制或被剥夺。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立法中,股东主权的公司理念以及以此为基础而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经开始动摇。在美国,不仅公司理论日新月异,而且在立法及司法判例上也要求公司的经营者除了对股东负责外,还应对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并受他们的治理;在德国,新的公司理论更倾向于将公司定义为劳动与资本之间的一种伙伴关系,不仅在理论上体现了劳动为财富之父、资本为财富之母这种古典的经济思想,而且在立法上全面地推行了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公司的模式;在日本,尽管日本传统的商法将公司定义为物质资本所有者组成的实体,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公司被理解为从业员组成的实体,从而使得日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总体上呈现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特征。随着股东主权的衰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总体上呈现出劳动与资本共同治理的趋势。
  2.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了认同与重视
  随着股东的主权地位的衰落,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雇员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制度日益得到了各国立法的认同与重视。职工参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其理论依据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增长越来越对技术以及技术创新的依赖,使得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主要取决于人力资本而非物质资本;与物质资本相比,现代社会中的人力资本,其作用远远要重要得多。(注:参见聂德宗:《人力资本所有权的理论与实践探析》,载《人文杂志》1998年第5期。)由于人的“经济价值”的提高,必然要求对传统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以反映人力资本所有者在公司体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经济民主理论。众所周知,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参与,(注:参见(美)科恩著:《论民主》,聂崇信等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3页。)而在股东本位的公司体制里面,公司民主体现的只是一种资本民主,参与公司治理是股东的专利,从事财富创造的雇员被排除在公司民主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外。随着民主理念不断向公司内部的延伸,必然要求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民主权利的雇员参与公司治理。职工参与制度的实施,尽管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由于传统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和股东不愿意看到自己固有的决策权受到雇员的制衡与监督,更不愿意雇员把他们的意志转化为公司行为。因此,在主要发达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程度有所不一,各具特色。在德国,职工在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中不仅所占的比例与股东相同,而且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日本,尽管职工参与制度尚未被正式的立法认可,但是,那些应由“资本家”兼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其中包括分担公司风险、组织公司经营以及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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