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与税法的基本理念
五、总结:合理避税的基本原则
从以上对合理避税和税法基本理念的关系,可以总结出合理避税的几条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根本前提,也是税收筹划与偷税漏税乃至避税行为区别开来的根本所在。合法性意味着它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税法是规范征管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具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必须受到税法的规范。只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纳税人才可以选择合适的税负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地获取利润或取得更大的收益。
2、合理性原则。这是税收筹划同不合理避税的根本区别所在,这意味着纳税人的筹划行为不但要合法,并且是要同税法的立法意图相一致,不恶意钻税法漏洞。恶意钻税法漏洞的不合理的税收规避是为税法所不允许的。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关联企业独立交易原则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规定以及《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契税暂行条例》中关于财产归属的规定都表明了我国税法的这一立场。
3、目的性原则。这是由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所决定的。税收筹划的目的就是节税,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时都具有很强的减轻税负、取得节税收益的动机,从而降低税收成本以达到总体效益的最大化,在合法性原则之下这是完全合理的,也是纳税人最本质的目的。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以纳税人拥有财富数量来衡量其纳税能力从而进行征税;纳税人通过税收筹划,或合理调整受税财产的比例以降低税负,或延缓纳税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符合了税收地公平原则,也从而能够更有效地盘活资金,获得更高地投资收益。
4、筹划性原则。这是合理避税的特色所在。纳税人在经营活动方式上的筹划、安排,体现了其对税法及其制度的尊重与熟练掌握。
「注释」
[1] 参见 杨小强:《税收规避论》(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
[2] 参见 刘剑文 熊伟 《税法基础理论》第149-150页 北大出版社 2004年
[3] 参见 刘剑文 《财税法学》第337页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
[4] 参见 张纬樑《论我国税收筹划法律制度的完善》中国财税法网
杨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