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
法”观念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着一些学者的理论思维。因此,刑法基本原则论对于刑事立法的意义就在于,教育立法者遵从刑法“子法”和“保障法”的精神。
犯罪构成设计论以研究犯罪设计的规律为己任。我国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以欺诈犯罪的立法为例。我国刑法学界对欺诈、诈欺以及诈骗等语词之间的相互关系很不统一,在外国法律的翻译方面也表现了某种随意性,其实这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由于对欺诈犯罪立法原理缺乏认识。笔者认为,从语义分析角度看,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态。因此,在犯罪构成设计上就应当有所反映。就此而言,可以将欺诈犯罪分为诈骗犯罪和其他欺诈犯罪。从理论上讲,不违反本义的欺诈犯罪构成模式有以下两类十种:一类是只要求犯罪故意要件而不要求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另一类是同时要求犯罪故意要件和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这两类构成模式都可以采用以下形态立法:一是客观上仅需要有欺诈行为即可的形态;二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形态;三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的形态;四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的形态;五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的形态。诈骗犯罪的传统构成模式一般要求行为客观上五个要素都具备,主观上还要具备犯罪目的要件。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三)司法刑法学体系
司法刑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刑法解释论、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四大部分。刑法解释论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而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则直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指导,特别是技术的指导。
笔者认为,由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组成的刑法学体系,除了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刑法理论研究开拓空间的意义外,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化也是至关重要的。概而言之,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应当立足于司法刑法学,而向立法刑法学和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立足于立法刑法学,而向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应当立足于刑法哲学,而同时向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倾斜。
收稿日期:2000-07-03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5-26.
[5]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杨春洗.刑法基础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
[7]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98.
[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国家教委教材和图书情报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介文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139.
[11]苏越.现代思维形态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2.
[12]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
[13]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0,(1):3-18.
[14]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190.
[15]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93.
[16]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
[17]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9-190.
[18]吾淳.中国思维形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366.
[19]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11.
[20]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6.
[2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2.
[22]谢晖,崔英楠.变法与革理——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逻辑[J].文史哲,2000,(2):56-63.
[2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56.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1-132.
[25]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2):64-69.
[2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
[27]陶东风.社会转型与当代知识分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37.
[28]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7.
[29]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2-73.
[30]刘远.犯罪的质和本质[J].刑事法评论,2000,(7).
[3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序言.
[32]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5.
[33]储槐植.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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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设计论以研究犯罪设计的规律为己任。我国刑法理论在这方面是非常薄弱的。以欺诈犯罪的立法为例。我国刑法学界对欺诈、诈欺以及诈骗等语词之间的相互关系很不统一,在外国法律的翻译方面也表现了某种随意性,其实这不是一个孤立现象,而是由于对欺诈犯罪立法原理缺乏认识。笔者认为,从语义分析角度看,诈骗犯罪是欺诈犯罪的特殊形态。因此,在犯罪构成设计上就应当有所反映。就此而言,可以将欺诈犯罪分为诈骗犯罪和其他欺诈犯罪。从理论上讲,不违反本义的欺诈犯罪构成模式有以下两类十种:一类是只要求犯罪故意要件而不要求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另一类是同时要求犯罪故意要件和犯罪目的要件的构成模式。这两类构成模式都可以采用以下形态立法:一是客观上仅需要有欺诈行为即可的形态;二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形态;三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的形态;四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的形态;五是客观上要求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被害人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行为人获得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的形态。诈骗犯罪的传统构成模式一般要求行为客观上五个要素都具备,主观上还要具备犯罪目的要件。笔者认为,只要具备主观上的犯罪故意和犯罪目的
,客观上的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行使权利,即可称之为诈骗犯罪。所以,诈骗犯罪是指采用上述第二类构成模式中的后三种形态立法的欺诈犯罪。不言自明,其余七种构成模式都是“其他欺诈犯罪”。欺诈犯罪的上述分类,反映了欺诈犯罪的时代变化。德国联邦司法部曼弗雷德·默亨施腊格博士曾指出,实践已经表明尽管刑法典传统的犯罪规定,例如诈骗,依然是追究经济犯罪的主要基础之一,但已不足以对经济犯罪中的某些新现象进行惩处。特别是诈骗犯罪的规定主要是针对个人一目了然的经济案件设计的,并且是为了保护个人财产,但这种立法方式对于现代生活中错综复杂的经济网络背后隐藏的欺诈犯罪行为是无能为力的,而且这种欺诈行为针对的不是个人,而是经济制度。早在100多年前,当时的立法机构就已断言,诈骗的定义对于普通的生活环境是够用了,但在股份业方面适用这一定义就不灵了。在投资欺诈等方面,将欺诈行为与财产损失联系在一起,就会给案件审判带来困难。[33]在经济刑法中规定抽象危害构成的做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为德国立法者所采用。典型的有信贷欺诈犯罪与资助欺诈犯罪,都只要求有欺诈行为即可。然而,我国刑法对金融诈骗罪的规定以及合同诈骗罪的规定,仍然沿用了诈骗犯罪构成模式的老路子。这不仅使犯罪的控制和预防过于迟滞,还使刑罚十分严厉,这种制度不是惩于前,而是罚于后,不能说是教育性和人道性的,究其原因,乃在立法原理的匮乏。可见,犯罪构成设计论是不可或缺的,也是刑法哲学和司法刑法学所无法回答的。
(三)司法刑法学体系
司法刑法学体系应当包括刑法解释论、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四大部分。刑法解释论是刑法基本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而定罪论、量刑论和行刑论则直接为刑事司法实践提供理论和技术的指导,特别是技术的指导。
笔者认为,由刑法哲学、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组成的刑法学体系,除了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刑法理论研究开拓空间的意义外,对于法学教育制度的合理化也是至关重要的。概而言之,法学本科的刑法学教学,应当立足于司法刑法学,而向立法刑法学和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立足于立法刑法学,而向刑法哲学倾斜;刑法学专业的博士生,应当立足于刑法哲学,而同时向立法刑法学和司法刑法学倾斜。
收稿日期:2000-07-03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2]包尔生.伦理学体系[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3]张明楷.刑法学:上[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黄风.贝卡利亚及其刑法思想[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25-26.
[5]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6]杨春洗.刑法基础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3-4.
[7]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学研究历程[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498.
[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9]冯亚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0]国家教委教材和图书情报管理办公室.高等学校优秀教材评介文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9.139.
[11]苏越.现代思维形态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62.
[12]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1.
[13]陈兴良.社会危害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J].法学研究,2000,(1):3-18.
[14]赵秉志.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上卷[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190.
[15]侯国云,白岫云.新刑法疑难问题解析与适用[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93.
[16]陈正云.刑法的精神[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6.
[17]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189-190.
[18]吾淳.中国思维形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366.
[19]夏基松.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1-11.
[20]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66.
[2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2.
[22]谢晖,崔英楠.变法与革理——20世纪中国法学发展的逻辑[J].文史哲,2000,(2):56-63.
[23]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256.
[2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1-132.
[25]齐延平.国家与社会:一种法学思维模式的重新解读[J].文史哲,2000,(2):64-69.
[26]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2.
[27]陶东风.社会转型与当代知识分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237.
[28]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4-7.
[29]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72-73.
[30]刘远.犯罪的质和本质[J].刑事法评论,2000,(7).
[3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序言.
[32]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5.
[33]储槐植.美国德国惩治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法律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43-444.
《刑法学体系的反思与重构(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