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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想


>六、控辩协商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
任何制度,如果失去制约则是一场灾难,控辩协商制度也如此,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将会出现违背司法正义和社会公益的情形。笔者认为,可以建立控辩协商制度的司法审查机制:人民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形成控辩协商结果后,有义务接受人民法院的审查,人民法院有权撤销违背司法正义、社会公益的控辩协商。当然,控辩协商作为一种制度确立后,作为人民检察院的承诺,为了保持其公信力,人民法院也不得滥用撤销权而随意推翻。

七、结论
借鉴美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制度,吸收该制度中解决刑事诉讼效率问题的精髓,根据中国国情,建立中国的控辩协商制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的建立和推行,将使案件的定罪与量刑能同时得到迅速而彻底的解决,绝大部分刑事案件避开了冗长繁杂的审判程序,避免了审前羁押阶段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大大缩短了刑事案件的处理时间,提高了整个司法体系的营运效率,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以节省。为此,笔者相信,控辩协商制度在未来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将会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光中  《辩诉交易在中国》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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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  蕾  《我国目前不宜引入辩诉交易制度》  《检察日报》  2003年7月18日第3版。
7、王新环  《维护公益是行使检察权的基石》  《检察日报》  2003年7月22日第3  版。

建立中国控辩协商制度的构想(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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