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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程序相对独立的庭前调解建立之必要性


断深入,排期与案件流转程序更加规范和正当,案件主审人员对案件的控制时间也越
来越变得有限,由他们组织的庭前调解也越来越不那么便捷,调解和审判动态转换、交
互运行也已变得无法像原来那么顺畅实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如果还固步自封,原有
那种由案件主审人员实现的庭前调解也就变得名存实亡了。为了避免因案件流程管理程
序正当性改革带来的新问题,许多法院在立案庭准备工作过程中介入庭前调解之工作,
使庭前调解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新空间,而且这种改革又带来更具有法律意义的变革,实
现了调审相对分离这一原则。因此可以说,案件流程管理深化改革不仅促使庭前调解从
审判程序中相对分离出来,而且最大程度实现了调审相对分离原则和当事人自愿原则。
2、建立具有相对独立程序的庭前调解是调审相对分离原则实现的唯一合理方式
调审相对分离不仅是庭前调解改革的必然选择,也是其他调解模式改革的必然选择。所
谓的调审相对分离,是指主持案件调解的调解人员不再是该案因调解不成,需要开庭审
理时的主审人员,改变了以往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身份竞合的状况。但如何实现这
种调解模式,有的人提出在业务庭内设立相对分离的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有的人提出
在业务庭外再设立一个庭前调解机构,从而根除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身份竞合这一
状况。这两种设立纯粹是为了改革而改革,目的是达到了,可操作性和效率性却成了新
的问题,特别在基层法院,一个业务庭内设庭前调解人员与主审人员相对分离是不现实
的,有的法院一个业务庭仅仅刚好能组成一个合议庭,如何分离?至于第二种意见,在
业务庭外再设立一个庭前调解机构,在现有的司法资源,无法实现,即使能勉强建立,
效率也会大大被抵冲怠尽,因此说也是不可取的。  在这样两难的情况下,根据立案庭
2003年新界定的职责,在庭前准备工作开展过程中只要介入庭前调解工作这一项特殊
的工作内容,庭前调解工作就能得借势得到充分实现,也就能真正以最小的司法资源
实现调审相对分离这一新的调解原则,也就能在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时真正实现自愿、
合法原则。
3、实现调审相对分离是庭前调解司法活动的又一个价值追求

庭前调解是特定时期的造就一种新机制,其最终实现不仅仅是传统的调解方式所实现的
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之功能,她还含射着调解程序的正当性,因为有了从审判程序相对
分离出来的庭前调解,也才能为调审相对分离的调解模式寻找到了生存的空间和土壤。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调审相对分离和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的庭前调解是具有辨证的法律
关系,她们相互承接,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如果说庭前调解更具有让人倍感光芒的,
那就是她最终以最小的司法成本实现了更能体现当事人合意原则的调审相对分离这一终
极的目的追求。
从审判程序相对分离出来的庭前调解无论她面临着怎样的评价,但随着法院对案件
流程管理改革的深入,随着程序性工作逐渐从审判工作剥离,随着审判管理工作的细化
和效率要求越来越高,她将与调审相对分离之优点一起显现出巨大的优越性和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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