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种视野下的税收法定主义
对中国而言,要指出,中国的现实是不符合这种理论的。中国的社会力量发展还很不均衡。社会力量仍呈现一极的趋势。行政权不是过小,而是过大。因此,中国尚未受过传统税收法定主义的洗礼。没有力量的制衡,就没有平衡观的税收法律关系。没有力量的制衡,行政权的扩张就容易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因此中国还必须补上传统税收法定主义这一课。
「注释」
[1] 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参见萧榕主编:《世界著名法典选编·宪法卷》,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2] 指交换说和公共需要说,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9页。
[3] 谢怀拭:《西方国家税法中的几个基本原则》,载刘隆亨主编:《以法治税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5页;刘剑文主编:《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4] 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4页。
[5] 郑勇:《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的实践》,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6] 转引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页。
[7] 参见刘剑文:《税收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135页。
[8] 参见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157页。
[9] 参见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10] 参见刘剑文:《税法学》(第二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1—82页。
[11] 何兆武:《社会契约论》修订第三版前言,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页。
[12] 转引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0—101页。
[13] 沈岿:《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3页。
[14] 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64页。
北京大学法学院·卢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