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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问题思考


,选择了劳动教养应当属于“治安罚”的“第三条道路”,那么,在中国的立法体系中,特别是社会管理的处罚体系中,治安罚与行政罚、刑事罚在性质、地位、作用及体例上又如何衔接和协调;中国社会和法律体系如何科学合理地对犯罪化的范围进行界定,在可能的法定犯罪化的扩大和治罪的法治化之间如何协调和选择等等。但是,应当看到,劳动教养罚作为与刑罚体系衔接的一种处罚,其性质应当是较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的处罚为轻的,尽管它在期限上势必高于现行的短期徒刑,但在法律后果、处罚的内容即对当事人权益剥夺和限制的内容与范围以及执行的方式等方面,都与现行实际上是对重罪的刑罚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劳动教养罚具体的设计与论证中一并研究和解决的。无论如何,劳动教养罚的法治化,都必然给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带来冲突和创新。这是劳动教养立法在立法体系上必然面临而无法回避的一个难点、重点和突破点。在解决了劳动教养罚的定性、定位及其与已有法律的冲突和协调等问题之后,还需要进一步设计与论证劳动教养罚自身的体系、适用条件等属于刑事实体法方面的问题。这是劳动教养立法的实体法支撑。
  (四)劳动教养司法程序设计与论证
  我们认为,劳动教养罚无论如何定性、定位,其对公民权利的限制都必须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如果按照劳动教养罚应当属于刑事罚的研究假设,则必须经过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如果按照劳动教养应当属于“治安罚”的研究假设,那么,在性质上,我们认为它仍然应当属于刑事罚的性质,但在适用程序上则可以采取专门的“治安罚”的程序。同时,不论这种程序的具体设计如何,但最核心的司法性质和意义是不可突破的最后底线:即这种“治安罚”的裁量或决定机关只能是司法裁判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相应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可以通过设立“治安法庭”或者“刑二庭”、“刑三庭”的方式,实现劳动教养司法裁判的专门化,使公民权利不仅在“程序前”和“程序中”得到保护,而且在“程序中”和“程序后”,都能够具有通过律师援助、听证、申辩、审判、上诉或复议等相应的司法救助的可能和条件。程序的公正、公开、合法与科学,是劳动教养立法中面临的一个具有根本性和保障意义的重大问题。因此,在整个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研究中,必须解决劳动教养的程序设计问题,这是整个问题研究的程序法支撑。
  程序和实体是现行劳动教养及相关的其他制度与措施遇到的两个根本性的困难和挑战,是劳动教养立法中需要着力解决的两个基础性核心问题。
  (五)劳动教养立法中的一体化问题
  这一部分主要是解决将目前劳动教养之外的其他相关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纳入统一的法律调整,实现法治化和法治统一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强制戒毒、妇女教养(强制治疗)收容教育和工读学校等。实际上,虽然在现实的中国司法或行政的体系中,劳动教养具有与这些事务并不完全相同的情况和特点,但在中国社会法治化和民主化及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它们之间的联系更为突出,所以将它们一并纳入劳动教养立法的视野中进行研究,也就是将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和限制都根置于民主与法治的框架和机制之下,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劳动教养立法中的一体化支撑。
  从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社会治安管理及其处罚体系来看,劳动教养问题实际上是中国社会的轻罪处罚问题。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犯罪观念的沉重,加之现行刑法中的犯罪定义实际上加入了很多定量或者情节因素的规定,刑法中给予处罚的实属“重罪”的范围,对于轻罪和其他违法行为则是在“犯罪化”和“刑罚化”的视野之外进行处置。这种方式遇到了前文所述在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双重挑战,法治化受到了根本的威胁。因为,对这些处罚对象的权利特别是人身权利的限制和剥夺,依行政权而不经审判和司法程序是从根本上违背法治和人权规则的。而如果依法治原则,那么,就意味着中国法定“犯罪化”和“刑罚化”的扩大,就会面临更多的人会受到被定义为犯罪之累的现实威胁。在上述法治化和人权保障与犯罪化扩大的价值冲突之中,我们面临着必须做出的二难选择。我们选择了法治化与人权保障,也就是在劳动教养立法中,应当将现存的强制戒毒、强制治疗、收容教育等实质上与劳动教养并无根本区别的相关制度和措施,都统一地纳入轻罪处罚的法律调整中,通过劳动教养立法,全面解决中国社会公民的人身权利,非经审判和司法程序不受剥夺和限制的问题,从立法上、制度上不再给行政权可能对公民私权和人权施加的侵害留下余地。当然,在对这些处罚进行统一的轻罪治安罚规范的同时,必须从适用的对象、处罚的内容、法律后果等方面,最大限度地消除这种法定犯罪化给当事人可能造成的影响,尽量降低这些处罚的社会成本和制度成本。
  (六)劳动教养的具体管理和执行制度
  这是劳动教养立法问题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前述研究基础的框架下,具体地设计与论证劳动教养的管理和执行制度,包括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处遇、管理、劳动、教育、生活、卫生、医疗等方面的内容,从接收到期满解除(释放)以及延期或减期等变更执行的程序、方式及其法律监督等。这是解决整个劳动教养立法问题的实践支撑。
  劳动教养立法的创制,在管理和执行制

度方面,如同它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具有的创新性一样,作为中国的轻罪处罚,它在性质和程度,即对公民权利剥夺或者限制的范围和内容上,都应当是较现行刑罚体系中的轻刑为轻的。所以,这决定了这种处罚应当是低于剥夺人身自由程序的,在立法创立的这种新的处罚制度中,对处罚对象处遇的基本形式应当是社会化或开放式的。但是,如何建立这种全新的管理和执行机制,则是劳动教养立法必须解决的一个具体的实践问题。
  三、劳动教养立法面临的主要任务
  具体而言,我们认为应当包括:
  (1)围绕劳教立法,从相关角度考察、研究中国社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把握劳教立法的社会条件;
  (2)从理论上对劳动教养立法进行相关的基础性研究,并形成阶段性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研究报告和论著等,为劳教立法作好思想的和理论的准备;
  (3)根据劳教立法的需要,对中国劳动教养及治安处罚、工读学校等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劳教立法作好实践基础的准备;
  (4)对国外的相关立法和司法领域进行考察,并结合中国实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形成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的成果,为劳教立法作好国外经验的准备;
  (5)综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教养法〉(草案)及注释》(专家组),送交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直接作为立法的参考,为劳教立法作好法典起草的准备。在法典专家草案中,附有对每一个条文的理论说明和注释。说明的内容主要是从理论和实践的、立法和司法的、中外比较的、以及历史与发展的等角度,形成对条文全方位、多视角、立体式的有力支撑。从根本上支持法典草案的说服力和影响力,提高科学研究的效益。
  综上,我认为,在劳动教养立法上述5项主要任务没有基本完成之前,在劳动教养立法所必需的“四大支柱”没有基本确立之前,劳动教养法典草案的起草和法典的出台便不具备起码的科学基础和现实条件,也不具备起码的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司法体制的组织准备和实践准备。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当务之急就是组织和集中有关专家,围绕劳动教养立法的课题集体攻关,走科学的劳动教养立法之路,除此之外别无他途。否则,违背了规律与客观,结果只能是欲速则不达,事与愿违。

关于劳动教养立法的基础问题思考(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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