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研究
策风险等。
3 降低筹资成本,使金融机构实现低成本融资:金融机构把剥离出来的贷款作为证券发行的担保,然后,通过信用增强发行具有明确保障的资产支持证券,就可获得充裕的低成本资金。
4有利于改善融资渠道,缓解经济建设资金紧张状况。利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运用抵押贷款作为支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即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以尽快建成经济建设项目,缓解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紧张的状况,实现经济的良好循环和快速发展。
5增强投资品种,开辟投资空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强、信用风险低、收益相对稳定的证券,这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空间,增强投资机会。并且,通过这种证券化,可产生按贷款种类、期限、等级和收益分类的不同证券,让不同的投资者有更广泛的投资选择。
6可以为我国股票市场提供一个有益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正如“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对上市公司施加约束的一种手段” 一样,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也有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7从世界范围看,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不断受到挑战,商业银行的地位也逐渐被金融市场取代,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益于商业银行尽早找到在这一金融趋势演变中的恰当位置。通过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商业银行实现了贷款流动,迅速获得了资金,可以进一步抢占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固然,商业银行通过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牺牲了一部分收益,但它可以从不担风险的服务费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了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总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具有宏观和微观效率。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进行理论研究,充分认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创造过程,是实施资产证券化本土化的重要前提。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一.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
(1) 贷款和证券的区别:
贷款在法律上是指商主体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证券则含义较广,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第二条规定,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贷款中的融资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秘密非公开的协议,而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没有默认契约,二者是通过证券承销商作为中介来予以连接。
(2)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的地方是其特定的资信基础和其特定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体制(传统的间接融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资产证券化打通了传统的中介信用和市场信用之间的通道;传统融资是间接融资,需要通过银行作为媒介。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
第二, 是对传统信用基础的革命,完成了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传统融资需要投资者考虑的是企业的整体信用和运营,而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投资者只需要考虑证券化的资产的质量即可,不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三, 资产证券化证券(如MBS)的债务人不是一个确指的主体,更不是发行人,而是众多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而国债的债务人是国家,企业债券的债务人是企业,即这两种债券均有具体的债务人,是特指的而且一般只有一个,就是证券发行人。
(3) 资产证券化与“债转股” 的区别:
第一,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盘活银行的资产,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而“债转股”的主要目的有二个:其一是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并帮助他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有利于银行降低资产负债率,吸引多元化的投资者,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
第二,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然后再进行证券化处理。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其发行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则是商业银行,其发行主体为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如SPV),该公司主要是购买银行的证券化资产,负责催收资产到期的收益。该公司(SPV)完全独立于发起人,不受发起人是否破产的影
第三, “债转股”是阶段性的工作,一旦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完毕,债转股工作便告结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随着解散,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具有阶段性的特征。而资产证券化则作为一项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的特征。
二.资产证券化常用概念的涵义
(1) 真实出售(REAL SALE)
真实出售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银行就不能断定此笔贷款是真实出售,银行仍要为这笔贷款提供资本支持:(1)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2)任何使已出售资产的损失保留在或回到出售方银行的法律追索权;(3)支付已出售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另外如果出售方银行拥有证券化的SPV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控制权,或者将该特设机构作为一家附属机构并入其财务报表,那么银行是否实现了真实出售是值得怀疑的。
在法律上,资产合同的出售转让有三种类别:
(1)更新(Novation):由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由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一份新合同,以替代原来的合同。更新是一种严格有效的资产转移方式,证券化如果采用此种方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由于SPV需要和原始债务人重新签订合同,手续繁琐,也费时费力。所以只有在原始债务人的数目很少时,才具有经济可行性。但是,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数量庞大,故此种方式不可行;
(2)转让(Assignment):无须更改、终止原合同,原债权人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但要求不属于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合同,根据合同转让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不同,由三种原则:自由主义原则(无须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通知原则(债务人接到转让的通知后才对其发生效力),债务人同意原则(必须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生效);
(3)部分参与,实际上就是担保贷款。在证券化中表现为表内融资的方式:SPV与资产债务人不建立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 SPV,SPV先向投资者发行抵押担保债券,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向SPV的贷款和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负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这一资产转移方式在我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部分参与不是真实销售,没有实现破产隔离,也没有实现表外融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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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降低筹资成本,使金融机构实现低成本融资:金融机构把剥离出来的贷款作为证券发行的担保,然后,通过信用增强发行具有明确保障的资产支持证券,就可获得充裕的低成本资金。
4有利于改善融资渠道,缓解经济建设资金紧张状况。利用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运用抵押贷款作为支撑,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筹集建设所需资金(即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以尽快建成经济建设项目,缓解我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基础工业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资金紧张的状况,实现经济的良好循环和快速发展。
5增强投资品种,开辟投资空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缺乏流动性的资产转变为流动性强、信用风险低、收益相对稳定的证券,这为投资者开辟了新的投资空间,增强投资机会。并且,通过这种证券化,可产生按贷款种类、期限、等级和收益分类的不同证券,让不同的投资者有更广泛的投资选择。
6可以为我国股票市场提供一个有益的竞争对手,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正如“鼓励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对上市公司施加约束的一种手段” 一样,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也有利于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健康发展。
7从世界范围看,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不断受到挑战,商业银行的地位也逐渐被金融市场取代,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益于商业银行尽早找到在这一金融趋势演变中的恰当位置。通过发行抵押贷款证券,商业银行实现了贷款流动,迅速获得了资金,可以进一步抢占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固然,商业银行通过转让住房抵押贷款牺牲了一部分收益,但它可以从不担风险的服务费中获取更大的利益。
资产证券化既是一种金融产品创新,更是一种融资体制的创新。从微观上讲,资产证券化为不同的参与主体带来了不同的收益: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可以获得了新的融资来源,节约了成本,获得了表外收益和新的风险管理手段;而作为中介的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机构等则获得了服务收入;而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总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具有宏观和微观效率。对资产证券化的金融效率进行理论研究,充分认识资产证券化的效率创造过程,是实施资产证券化本土化的重要前提。
第三节 资产证券化与相近概念的区分
一. 资产证券化和传统融资方式的区别:
(1) 贷款和证券的区别:
贷款在法律上是指商主体与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客体。证券则含义较广,根据我国证券法的第二条规定,证券法上的证券是指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贷款中的融资双方之间存在一种秘密非公开的协议,而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没有默认契约,二者是通过证券承销商作为中介来予以连接。
(2) 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融资的地方是其特定的资信基础和其特定的制度安排,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体制(传统的间接融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 资产证券化打通了传统的中介信用和市场信用之间的通道;传统融资是间接融资,需要通过银行作为媒介。而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直接融资;
第二, 是对传统信用基础的革命,完成了整体信用基础向资产信用基础的转化。传统融资需要投资者考虑的是企业的整体信用和运营,而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投资者只需要考虑证券化的资产的质量即可,不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
第三, 资产证券化证券(如MBS)的债务人不是一个确指的主体,更不是发行人,而是众多的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而国债的债务人是国家,企业债券的债务人是企业,即这两种债券均有具体的债务人,是特指的而且一般只有一个,就是证券发行人。
(3) 资产证券化与“债转股” 的区别:
第一,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是盘活银行的资产,增强其资产的流动性和抗风险能力;而“债转股”的主要目的有二个:其一是帮助国有大中型企业扭亏为盈,并帮助他们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其二是帮助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有利于银行降低资产负债率,吸引多元化的投资者,有助于商业银行建立起科学的管理体制。
第二, “债转股”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先对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然后再进行证券化处理。其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其发行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而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则是商业银行,其发行主体为投资公司或其他类型的公司(如SPV),该公司主要是购买银行的证券化资产,负责催收资产到期的收益。该公司(SPV)完全独立于发起人,不受发起人是否破产的影
响。
第三, “债转股”是阶段性的工作,一旦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完毕,债转股工作便告结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就随着解散,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具有阶段性的特征。而资产证券化则作为一项新的金融工具,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的特征。
二.资产证券化常用概念的涵义
(1) 真实出售(REAL SALE)
真实出售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在资产转移过程中,卖方将资产的所有权益与风险,即资产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买方,卖方将对资产不再享有权利也不负担义务,买方作为资产的新的所有人,将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就是指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即合同法律制度中的债权转让。所谓债权转让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由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双方法律行为。在证券化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债权人为发起人(商业银行),第三人为受让人(SPV)。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之一,银行就不能断定此笔贷款是真实出售,银行仍要为这笔贷款提供资本支持:(1)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2)任何使已出售资产的损失保留在或回到出售方银行的法律追索权;(3)支付已出售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另外如果出售方银行拥有证券化的SPV的所有权或者管理控制权,或者将该特设机构作为一家附属机构并入其财务报表,那么银行是否实现了真实出售是值得怀疑的。
在法律上,资产合同的出售转让有三种类别:
(1)更新(Novation):由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再由新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一份新合同,以替代原来的合同。更新是一种严格有效的资产转移方式,证券化如果采用此种方式,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由于SPV需要和原始债务人重新签订合同,手续繁琐,也费时费力。所以只有在原始债务人的数目很少时,才具有经济可行性。但是,住房抵押贷款的债务人数量庞大,故此种方式不可行;
(2)转让(Assignment):无须更改、终止原合同,原债权人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新的债权人。但要求不属于法律所禁止转让的合同,根据合同转让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不同,由三种原则:自由主义原则(无须债务人同意,也不必通知债务人),通知原则(债务人接到转让的通知后才对其发生效力),债务人同意原则(必须经债务人同意转让才生效);
(3)部分参与,实际上就是担保贷款。在证券化中表现为表内融资的方式:SPV与资产债务人不建立合同关系,发起人和原始债务人的基础合同继续有效,资产不必从发起人转移到 SPV,SPV先向投资者发行抵押担保债券,然后将筹集到的资金转贷给发起人,其转贷金额等于资产组合价值。投资者向SPV的贷款和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负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这一资产转移方式在我国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但是部分参与不是真实销售,没有实现破产隔离,也没有实现表外融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证券化。
第二章 国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监管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第一节 美国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目前,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大的市场在美国,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占美国信用市场相当大的份额,数额已经超过了美国国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