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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血感染病毒侵权赔偿研究


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这里明显忽略了病毒感染者将来因工作能力提高而增加收入的可能性。
(3)住院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应由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给患者的膳食补助费用。住宿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治疗过程中支付的必需的住宿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与住宿费都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与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极不合理,既然是在治疗过程中支付的住宿费用与伙食费用,那么就应当按照治疗过程所在地点的住宿费用与伙食费用来支付,而不能僵化地以医疗事故发生地为标准。因为感染病毒患者的治疗地点既可能是仍在医疗事故发生地,也可能不在医疗事故发生地。例如,目前对艾滋病有治疗能力的医院仅限于北京、上海等个别专业医院。另外,这里的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究竟指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起草小组解释为行政级别为“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笔者认为,这样的标准并不妥当,因为如果被病毒感染者是副县长、县委副书记等副处级的干部很难认为是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4)交通费。交通费是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在进行治疗中而实际发生的车、船等费用。一般来说,对患者的交通费赔偿应综合考虑患者的就医需要、生活情况和交通环境,出于恶意而支付的不必要的各种交通费用不应当列入赔偿范围。例如,目前有能力维持治疗艾滋病的医疗机构大都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患者外出到这些城市的火车费用或汽车费用应视为合理。
(5)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也称为“残废生活补助费”(见《民法通则》),是指当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减少劳动能力,或者因此增加了生活上的需要时,由医疗事故责任人支付的赔偿费。在我国,残疾生活补助费一般以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为标准。  但是,只有当患者被鉴定为符合残疾等级标准时,才能根据此项规定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某些感染病毒的患者确实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但根据现行标准感染病毒者很难被评定为残疾人,也就很难获得劳动能力丧失方面的赔偿。而在日本,司法界根据被害者伤残的状况换算出具体的劳动能力丧失比率,然后用丧失率乘以事故前的收入或劳动者的平均工资,得出残疾生活补助的标准。  这种方法即灵活又便于准确计算,值得借鉴。
(6)陪护费。陪护费属于与患者治疗相关的费用,它是患者因医疗事故而住院治疗时,因专门雇佣相关人员护理其生活所需要支付的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陪护费具体“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相比较而言,《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5条规定  “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偿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更为合理。 
(7)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属于非财产损害的金钱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即对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而遭受的心理上或生理上的痛苦加以抚慰而给付的金钱。这里所指的“痛苦”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内涵。首先,痛苦系因被害人的人格权或身份权受到侵害而引起;其次,痛苦有无纯为主观,因被害人之感受而不同;最后,纵有痛苦亦依附于被害人之主体而存在,并随其死亡而消逝。  可见,痛苦即无外体又难确定衡量,直接填补绝无可能。然而金钱有购买力,可以其购买力换取其他对待给付。在不能直接填补损害消除痛苦的情形下,以金钱给付的方法另行创造舒适、方便或乐趣等享受,可使患者因存在条件的调整而掩盖损害事故所引生的痛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肯定了金钱赔偿精神损失的抚慰和惩罚价值,这无疑比《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步不小,值得加以肯定。但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功能并不在于以同等的财产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故一般给予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也不能以任何财产损失的标准作为考量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也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才没有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计算标准,而是在规定了确定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具体包括侵权人的过失程度、侵害的手段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界定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3倍以下,不仅不利于对患者更有效地保护和抚慰,而且也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应有的惩罚功能丧失。
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法来看,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限额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些标准等规定,使整部法规充满了行政命令的气息,切实同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格格不入。笔者认为,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根据患者不同程度和不同性质的损害后果确定不同幅度的赔偿基数和赔偿系数,让法官在上下限幅度内针对每一性质的精神损害的实际情况或整个案情确定赔偿总额。
2、与患者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对于人身损害可得到填补的范围,应该以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生活保障和避免不希望发生的经济地位的急剧变动为目的,只要处于相当因果关系范围内的损害都应能够得到填补。《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了被害人死亡时加害人应当支付的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则丰富和扩展了《民法通则》对患者的利害关系人的保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1条规定,患者未死亡的,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可参照本条例计算;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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