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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贸 易 法“301 条 款“ 的 法 律 审 视


府的或州的机构管理,贸易代表应在适当时与有关机构的首脑磋商。
最后是对强制性制裁措施及自由裁量措施的补充性规定。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可以是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此种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该措施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也就是说制裁措施可以针对该国的经济整体,迫使该国改变其法律政策或做法。贸易代表采取制裁措施,应优先考虑征收关税,而不是采取其他进口限制。进口限制除关税外有许多种,诸如中止贸易协定利益、取消优惠限制等。但关税作为增加财政收入,保护贸易的最佳手段,能起到壁垒作用,更符合301条款的要求。
第四、定义与特别规则。了解301条款种的主要术语,对于深刻理解301条款制度大有裨益。其中比较重要的有以下几个:“商业”①、“不合理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②、“不公正的法律、政策或做法”③等一系列专业词汇。
总之,一般301条款不仅有实体内容上的规定,也有程序性规定。

三、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法律本质和经济动机

以保护其美国利益的  “301条款”法律制度是美国人利用贸易政策推行其价值观念的一种手段,其威力不在于条款本身,而在于它所带來的报复性后果。核心是以美国市场为武器,强迫其他国家接受美国的国际贸易准则,以此维护美国的利益。按照“301条款”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其他国家的商品进入美国市场,就必须以同等条件开放市场,一旦美国人认为开放国的贸易政策和行为不符合美国利益和标准,美国就会动用“301条款”制裁,以此达到强迫贸易伙伴改变其贸易政策的目的。参见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
美国“301条款”案件统计一览表
案件数量
及百分比%  
争议事实
法律依据
301条款
的法律作用
评价
案件进展
概况

113


81%  
实物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政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不仅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涉及美国的政治盟友,如日本和欧盟。
一般301条款
发起案件调查,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这从双方,尤其是从美国的立案调查的目的的层面看,美国的301条款的法律作用的目的已经达到。
几乎全部发起案件调查,最后通过案件双方的磋商,谈判和最终达成协议,直至双方满意或者美国满意之后,美国对案件不了了之。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相互补充,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19


19%

知识产权贸易争议,涉及国家之间的贸易纠纷和政策争议,主要的贸易对手涉及一般的发展中国家和,如中国和印度等发达国家。
特别301条款
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期间双方正式磋商,几乎是有利于美国的协议,美国一般监督和关注案件的进展和执行。如中美知识产权协议。  
先是美国依据其经济和技术优势,发起对贸易伙伴的知识产权贸易纠纷的单方的调查系,一般美国依据内国法的程序先予调查和采取制裁措施。
资料来源:http://www.ustr.gov/reports/301.  the  list  of  the  U.S.  reports  of  301  terms.  Cao  
peizhong  Picked  from  the  materials  and  collection.  Up  date  of  the  materials 
 deadline  is  in  1999.  
美国希望通过301条款达到一种贸易平衡,即我对你开放了多少市场,你就应该对我开放多少市场。表面看这是平等的互惠政策,其实是不公平的,它忽略了各国的实际情况,强迫各国接受美国的标准,无异于削足适履,拔苗助长,打破了其他国家的市场平衡。
一般说来,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只是美国内国法的组成部分,只对美国国民发生效力和管辖权。然而美国的“301条款”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强迫外国政府的内国贸易政策和美国的内国政策保持一致,极大地影响其他国家的内国立法,显然具有域外效力,这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是美国强权经济的体现。虽然自出笼以来就不断受到国际舆论的谴责,但实际上美国贸易法相关的“301条款”的法律制度影响着其他国家的立法,不断发挥着域外法律效力。分析其原因就是美国有一个广阔的市场①,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势力为后盾,发挥其内国法的域外法律效力。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法律的发展趋势到底是多元化还是一元化争论不休,美国妄想以本国的国内法代替国际法,实现一元化,从根本来说是行不通的。
但是,美国通过这种“301条款”法律的经济的强权性,对违反美国内国法律和与美国不一样贸易政策的国家给予严格的贸易制裁和威胁,在程序有严格的时间表,充分体现美国的意志,并且通过内国立法提出《国家贸易评估报告》,通过所谓的一系列名单和化样翻新的手段,不断向贸易伙伴施加压力,实现其强权经济的目的。②  
总之,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就是通过经济和制裁强迫其他国家遵守其价值观念和法律准则,美国的这种“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以优厚的市场条件作为诱饵,鼓励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另一方面,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违反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对其他国家司法主权独立的干涉,是经济领域的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对世界经济和多边贸易制度产生重要影响。
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实质的背后隐藏着强烈的经济动

机,众所周知,美国是世界上经济和智力最为发达的国家,美国式的贸易普惠制看似公平,实际上与美国作为世界最发达国家的应尽的义务,要求其他国家按照美国的要求和准则进行市场准入,会对美国有利。①  毫无疑问,美国最近的和其他国家的“301条款”制度的争端,实际上就是利益争端。处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的中国法律制度建设应当从长远利益和大局出发,避免经济民族主义和义愤,防止激化矛盾,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汲取益处,国家的经济安全。应当注意的是随着世界贸易组织的诞生和相关协议的生效,TRIPS  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标准国际化,DSU协议使的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程序国际化。②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和DSU协议有着极其的相似性,无论是争端的提出,磋商,还是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定,都表现出美国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世界立法。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并不意味着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的终结。相反,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按照美国的实用主义的法律原则和价值观念,当世界规则和美国的利益冲突时,美国还可以诉诸于美国的“301条款”法律制度,表现出美国法律的有先适用权。
依据美国贸易代表的1989年-1999年的年度特别“301条款”的信息表明,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不仅有着强烈贸易压抑职能,而且还有为美国政治目的服务的功能。据统计,中国作为美国“301条款”法律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几乎每年都被列为重点外国和重点观

美 国 贸 易 法“301 条 款“ 的 法 律 审 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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