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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 国 贸 易 法“301 条 款“ 的 法 律 审 视


论的背后有着美国的狭隘的本土利益和因素。
②  See  the  WTO's  legal  system  of  texts.  http://www.owt.org,  in  2003  available.  
③  See  Kim  Newby,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special  301  terms  in  Creating  terms
  Copyright  protection  foe  U.S.  companies  overseas.  Picked  from  the  U.S.  Annual 
 materials  of  the  Special  301terms.  
④  See  Yangguohua,  US.'s  trade  act  "301  special  terms",  laws  press,  1999,138-146.  
⑤ &n

bsp;事实上,东亚国家,如日本,为了避免和“301条款”发生争议,主动作出让步,美国内部人士认为是“301条款”的功劳,美国更加推行其单边主义。笔者注。
⑥  See  Yangguohua,  US.'s  trade  act  "301  special  terms",  laws  press,  1999,107。
①  参见Robert  E.  Hudec.  The  thoughts  on  the  term  of  301.  参见Smooth-hawley  Statement,  in  1930,  there  are  1028  famous  experts  signed  a  document  not
  permit  the  Present  about  the  bill  on  Tax.  
①  美国的法律制度据有强烈的实用主义,适应法律冲突时以美国的法律为准,不仅和美国的大国地位不相符合,而且和世界惯例不对称。笔者注。
②以知识产权为例,在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市场准入上,中国和美国两国曾有过三次激烈的冲突。1979年,中美签定了《中美贸易协定》。在签定过程中,美方坚持在协定中写入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我方代表深感震惊。以为当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几乎为零  。从那时起,我国开始逐步发展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相继颁布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规,并加入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国际公约。指出中国知识产权法律中有不足和缺陷,在专利制度和版权着制度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此为第一次争端。第二次争端是在1994年,“特别301条款”再次将中国列为“重点外国”。贸易代表指出,中国虽然制定了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但没有切实实施,而且没有对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提供公平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双方的焦点已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改进转向法律制度的实施。第三次争端出现在1996年,中国又被列为“重点外国”,原因是中国在一些实质性问题如海关执法、市场准入、关闭CD工厂等方面没有进展[1]。每一次争端都迫使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及市场准入等问题上做出极大努力,最终达成谅解,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铺平道路。笔者注。
①  《美国贸易评估报告》是美国制定和采取“301条款”措施的文件底本之一,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笔者注。
②  See  Yangguohua,  US.'s  trade  act  "301  special  terms",  laws  press,  1999,163-164。

美 国 贸 易 法“301 条 款“ 的 法 律 审 视(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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