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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


牵连犯法定化说”,这一学术倾向实际上是混淆了牵连犯与结合犯的界限,并以牵连犯取代结合犯。依笔者之见,牵连犯和结合犯是刑法理论上两个重要的罪数形态,是否具有法定性是两者的本质区别,也正是因为此,法定性的特征决定了结合犯不能也不应该为牵连犯所取代。在强调罪刑法定原则的今天,我们的刑法理论更应该突出结合犯适用的法律地位,而不能也不应该因数犯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的存在,将属于结合犯形态的犯罪归入牵连犯形态之中。相反,我们却应该将虽具有“牵连关系”,但同时又具有“法定性”特征的形态归入结合犯形态之中。
  综上所述,牵连犯作为一种刑法条文没有明文规定、且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的罪数形态,在理论上是很值得研究的。尽管我国刑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未作规定,从而导致了理论和实践中适用的不一致,但是,这种罪数形态因其数行为之间的特殊关系而实际上客观存在,我们就不能对此视而不见。笔者不同意因牵连犯难以认定而要将此概念予以废除或对牵连犯实行数罪并罚的主张,因为,刑法不可能包罗万象,在认定犯罪行为时,总有一些特殊情况存在,牵连犯的特殊性就在于其数行为之间的牵连性,即在同一犯罪目的下所形成的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正是这一特殊性才决定了对牵连犯不能实行数罪并罚。笔者也不同意无限扩大牵连犯适用范围并以牵连犯替代结合犯的主张,因为,这种主张既不符合我国法制建设发展的要求,也与刑法基本原理相悖。
  当然,对于牵连犯这一罪数形态,除了加强理论研究外,在刑事法律上作些完善也是很有必要的。由于立法条件本身的局限性,刑法条文不可能对每一种具体的牵连犯一一作出规定。所以,笔者主张:在目前情况下,我国刑法可以适时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处罚原则在总则条文中作一原则性的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在主观上以犯罪目的作为限制要件,而在客观上以犯罪构成作为限制要件)的原则,并确定对其处罚(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重处罚)的原则,从而将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的运用统一起来。由此作为起点,通过刑法理论的深入研究,逐步缩小牵连犯的适用范围,并逐步以结合犯的罪数形态取代牵连犯的罪数形态。
  收稿日期:2000-10-6
【参考文献】
  [1]高铭暄.刑法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
  [2]杨兴培.关于牵连犯的理论再思考[J].法学,1998.(增刊).
  [3]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马克昌.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罪数形态比较研究[J].海商研究,1996,(6).
  [5]宣炳昭.香港刑法导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6]吴振兴.罪数形态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7]顾肖荣.刑法中的一罪与数罪问题[M].北京:学林出版社,1986.
  [8]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2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9]泷川幸辰.泷川幸辰刑法著作(第4卷)[C].日本:世界思想社,1981.
  [10]高铭暄.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0.

我国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问题研究(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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