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 粹 经 济 损 失 初 论
公有资源具有某种关系,他仍然遭受了经济利益的损失。”
在对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上各国恐怕是最为谨慎的,因为各国司法机关所担心的诉讼洪水的源头即存在于此种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之中。也正因如此,为了避免无休止的诉讼以及令过失人“对不确定的人,在不确定的时间内,承担不确定数额的责任”,各国司法机关在此领域大多采用了不予补偿的判决。也正是对诉讼洪水的恐惧使得各国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的发展步履蹒跚。
1、“可知的原告”理论
无论是对诉讼洪水的疑惧还是对不确定责任担心,其核心就是“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不确定性”是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死穴”。但是,在对不同的案例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也存在着很多“确定性的责任”,而这些确定性也就成为该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补偿问题研究的突破口。在Caltex.oil.(Australia)pry.lfd.v.dredge.Williamstad一案中所产生的“可知的原告”理论便是以此为突破口的判决发展。
在Caltex.oil一案中被告因疏忽破坏了属于澳大利亚一家炼油公司AOR所有的输油管道。AOR本来使用该管道将油品输至原告的终端站,由于事故的发生,原告不得不另行安排其它管道输送油品,因而发生额外费用,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张赔偿。 在该案中法院出人意料的未适用排除规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占多数意见的法官中有两位法官就认为,在该案中确认被告负担赔偿责任并不会使其负担不确定的责任的风险。因为闸门背后只有原告一人。
但是遗憾的是该理论在后来的Candlewood Navigtion Corp.Ltd.v.Mitsui OSK Ltd.[1986]A.C.1一案中遭到了否定。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认为“仅仅因为原告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个人而不是一个不可确定范围的人群中的一员,就要使被告受到区别对待——负担注意义务,实在难以服人。难道预见到明确的可能受害人的被告,其主观上的恶意会比仅预见到有一引起人可能受害,但谁会受害却不能确定的被告更大,以致于前者就要负责,而后者便可逍遥自在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均无不妥之处,后案中法官对先前“可知的原告”理论的否定是站在了与Caltex.oil.一案不同的出发点上。Caltex.oil.更为关注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否能在不造成诉讼洪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而后案中的否定则是处于对被告的保护。但是笔者对后案的理由存有一丝疑问,虽然明确预见到可能受害人的被告未必比仅预见到不确定受害人的被告主观恶意更大,但这并不代表能够漠视被告确实存在的恶意。如果对两种被告仅出于主观恶性的考虑而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似有不公,但如果将后者不予补偿回归到对诉讼洪水的疑惧上,我们就会对这种不公释然。因为被告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本应赔偿,只是如果支持了这种赔偿会引发诉讼洪水,所以否决了这种赔偿。如果这种洪水不存在那还有什么理由否决这种赔偿呢?因此笔者认为用“可知的原告”理论来限制“排除规则”是合理的。
2、 营业权理论的创设
在前文提到的“海水污染案”中,一系列营业团体及个人因海水污染被迫暂停营业而遭受到纯粹经济损失。尽管这种损失因牵连太广,范围太不确定而无法对之补偿,但却涉及到了一个营业性损失,颇值思考。在德国法中,为了扩大对营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而创设了“营业权”这一概念。所谓营业权,是指“对已设立及实施企业经营的权利”。 但是营业权的保护范畴以“企业关连性”为标准,即侵害须直接针对企业本身,而非与企业本身可分离的权利。正因关连性法则的存在使得德国法院尽管有营业权理论仍对“挖断电缆”这一类型
“营业权被侵害之得请求损害赔偿,须以受侵害者与企业经营具有内在关连,不易分离的关系为要件。对企业的侵害须具直接性。伤害企业员工,毁损企业的车辆,尚未足构成对企业的侵害,因员工或车辆与企业并无内在关连。因挖断电缆,致不能营业,亦属如此。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于企业,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企业所特有。挖断电缆,导致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的侵害。企业纵因此受有经济上的损失,亦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
讨论至此,似乎营业权理论对关系性经济损失的补偿并无多大实益,而且德国法毕竟将营业权的性质定位为独立的无体财产权,因此将营业权理论的讨论似乎放在上文对“侵害他人之物,对物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的讨论版块中更为适宜。但笔者将之放在此处讨论有笔者自己行文上的需要,因为笔者存在如下设想:尽管关连性理论是作为在营业权对纯粹经济损失补偿的限制而产生的,但是如果适当放宽该限制,即将关连性扩张到企业的某些财产及员工,再引入因果关系法则予以预防过分扩张。这样既令一部分原本得不到补偿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又因因果关系这道堤防的存在而阻止了诉讼洪水的泛滥。
(五)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
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当是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因为在该领域内,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主体通常存在于一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群体内,因而对纯粹经济损失制造者是否承担纯粹经济损失将对一个行业产生影响。因此此类主体承担的责任称为专家责任,或资格证明人责任。在此领域内颇具代表性及指导意义的案例当属英国上诉法院1964年判决的Hedley Byrne &Co.v.Heller & Partners Ltd 一案。该案是一起因银行提供不准确的信贷信息而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案。Hedley Byrne,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与一家名为Easipower Ltd公司签约为该公司执行一项广告案。在执行该广告案的过程中,Hedley Byrne以自己的名义在一系列关于广告时间及空间安排的合同中独立承担了责任。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该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通过置信给Easipower Ltd的开户银行Heller & Partners 以调查Easipower Ltd 的资信。Heller & Partners回信道Easipower “无任何负担”(without responsibility),故其经营状况良好。这一调查很快被证明是错的,Hedley Byrne因此在Easipower被清算时损失了数千英镑合同损失。于是Hedley Byrne 起诉了Easipower的银行,就金钱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但作出此判决并非对排除规则的适用,相反的,“若不是银行事先作了免则声明,那么其将对Hedley Byrne的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the bankers would have been liable for Hedley Byrne’s pure economic loss had they not made this disclaimer&nbs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初 论(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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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补偿问题上各国恐怕是最为谨慎的,因为各国司法机关所担心的诉讼洪水的源头即存在于此种类型的纯粹经济损失之中。也正因如此,为了避免无休止的诉讼以及令过失人“对不确定的人,在不确定的时间内,承担不确定数额的责任”,各国司法机关在此领域大多采用了不予补偿的判决。也正是对诉讼洪水的恐惧使得各国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的发展步履蹒跚。
1、“可知的原告”理论
无论是对诉讼洪水的疑惧还是对不确定责任担心,其核心就是“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说,“不确定性”是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的“死穴”。但是,在对不同的案例进行考察的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即便在关系性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也存在着很多“确定性的责任”,而这些确定性也就成为该领域纯粹经济损失补偿问题研究的突破口。在Caltex.oil.(Australia)pry.lfd.v.dredge.Williamstad一案中所产生的“可知的原告”理论便是以此为突破口的判决发展。
在Caltex.oil一案中被告因疏忽破坏了属于澳大利亚一家炼油公司AOR所有的输油管道。AOR本来使用该管道将油品输至原告的终端站,由于事故的发生,原告不得不另行安排其它管道输送油品,因而发生额外费用,原告就此向被告主张赔偿。 在该案中法院出人意料的未适用排除规则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该案占多数意见的法官中有两位法官就认为,在该案中确认被告负担赔偿责任并不会使其负担不确定的责任的风险。因为闸门背后只有原告一人。
但是遗憾的是该理论在后来的Candlewood Navigtion Corp.Ltd.v.Mitsui OSK Ltd.[1986]A.C.1一案中遭到了否定。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认为“仅仅因为原告是一个可以预见的个人而不是一个不可确定范围的人群中的一员,就要使被告受到区别对待——负担注意义务,实在难以服人。难道预见到明确的可能受害人的被告,其主观上的恶意会比仅预见到有一引起人可能受害,但谁会受害却不能确定的被告更大,以致于前者就要负责,而后者便可逍遥自在吗?”
事实上,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均无不妥之处,后案中法官对先前“可知的原告”理论的否定是站在了与Caltex.oil.一案不同的出发点上。Caltex.oil.更为关注的是原告的损失是否能在不造成诉讼洪水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得到补偿,而后案中的否定则是处于对被告的保护。但是笔者对后案的理由存有一丝疑问,虽然明确预见到可能受害人的被告未必比仅预见到不确定受害人的被告主观恶意更大,但这并不代表能够漠视被告确实存在的恶意。如果对两种被告仅出于主观恶性的考虑而作出不同的判决结果似有不公,但如果将后者不予补偿回归到对诉讼洪水的疑惧上,我们就会对这种不公释然。因为被告过失造成他人损失本应赔偿,只是如果支持了这种赔偿会引发诉讼洪水,所以否决了这种赔偿。如果这种洪水不存在那还有什么理由否决这种赔偿呢?因此笔者认为用“可知的原告”理论来限制“排除规则”是合理的。
2、 营业权理论的创设
在前文提到的“海水污染案”中,一系列营业团体及个人因海水污染被迫暂停营业而遭受到纯粹经济损失。尽管这种损失因牵连太广,范围太不确定而无法对之补偿,但却涉及到了一个营业性损失,颇值思考。在德国法中,为了扩大对营业性纯粹经济损失的保护而创设了“营业权”这一概念。所谓营业权,是指“对已设立及实施企业经营的权利”。 但是营业权的保护范畴以“企业关连性”为标准,即侵害须直接针对企业本身,而非与企业本身可分离的权利。正因关连性法则的存在使得德国法院尽管有营业权理论仍对“挖断电缆”这一类型
的案件作出了不补偿判决。其理由如下:
“营业权被侵害之得请求损害赔偿,须以受侵害者与企业经营具有内在关连,不易分离的关系为要件。对企业的侵害须具直接性。伤害企业员工,毁损企业的车辆,尚未足构成对企业的侵害,因员工或车辆与企业并无内在关连。因挖断电缆,致不能营业,亦属如此。因停电而遭受不利益的,不限于企业,亦包括家庭用户等消费者。供电关系非属企业所特有。挖断电缆,导致电力中断,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的侵害。企业纵因此受有经济上的损失,亦不能认为是对企业权受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
讨论至此,似乎营业权理论对关系性经济损失的补偿并无多大实益,而且德国法毕竟将营业权的性质定位为独立的无体财产权,因此将营业权理论的讨论似乎放在上文对“侵害他人之物,对物之所有人造成的损失”的讨论版块中更为适宜。但笔者将之放在此处讨论有笔者自己行文上的需要,因为笔者存在如下设想:尽管关连性理论是作为在营业权对纯粹经济损失补偿的限制而产生的,但是如果适当放宽该限制,即将关连性扩张到企业的某些财产及员工,再引入因果关系法则予以预防过分扩张。这样既令一部分原本得不到补偿的损失得到了补偿,又因因果关系这道堤防的存在而阻止了诉讼洪水的泛滥。
(五)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
不实陈述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当是纯粹经济损失领域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类型。因为在该领域内,造成纯粹经济损失的主体通常存在于一具有某种专业技能的群体内,因而对纯粹经济损失制造者是否承担纯粹经济损失将对一个行业产生影响。因此此类主体承担的责任称为专家责任,或资格证明人责任。在此领域内颇具代表性及指导意义的案例当属英国上诉法院1964年判决的Hedley Byrne &Co.v.Heller & Partners Ltd 一案。该案是一起因银行提供不准确的信贷信息而引发的纯粹经济损失案。Hedley Byrne,是一家广告代理公司,与一家名为Easipower Ltd公司签约为该公司执行一项广告案。在执行该广告案的过程中,Hedley Byrne以自己的名义在一系列关于广告时间及空间安排的合同中独立承担了责任。出于未雨绸缪的考虑,该公司请求其开户银行通过置信给Easipower Ltd的开户银行Heller & Partners 以调查Easipower Ltd 的资信。Heller & Partners回信道Easipower “无任何负担”(without responsibility),故其经营状况良好。这一调查很快被证明是错的,Hedley Byrne因此在Easipower被清算时损失了数千英镑合同损失。于是Hedley Byrne 起诉了Easipower的银行,就金钱损失要求赔偿。
在本案的判决中,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但作出此判决并非对排除规则的适用,相反的,“若不是银行事先作了免则声明,那么其将对Hedley Byrne的纯粹经济损失承担责任。”(the bankers would have been liable for Hedley Byrne’s pure economic loss had they not made this disclaimer&nbs 《纯 粹 经 济 损 失 初 论(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