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调整
主要原因就是改革开放促成了经济结构的变革,因而产生了新的法制需要。在“入世”后,我国的经济结构还会发生更大的变化,这些影响首先表现通过经济生活影响社会价值观的形成。受此价值观的影响,犯罪的趋势和类型又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据有关人士预测,“入世”后普通百姓的生活将在收入和就业方面受到严重影响。而百姓的收入和就业状况的变化,对犯罪趋势和类型会有直接影响。
(一)犯罪总量将呈缓慢上升趋势
据预测,“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获得极大地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将会增加。虽然我们不能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犯罪的增加,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工业化过程中,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得到证实。“随着一个地区的工业化,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也上升,不管该地区存在于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一个发展中国家里。”[8]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准备,正视这一现实。一方面,“我们有义务谨慎从事,不要给文明以任何指责,以致于断言文明的进步促进了犯罪。”[3](P162)另一方面,认真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产生的原因,并寻求控制对策。此外,就业问题是另一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入世”后,就业问题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长远来看,就业机会会增加,但短期内会造成就业危机。由于农产品关税的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国外农产品的极大冲击,农村将出现大批剩余劳动力,他们游荡于乡村或涌入城市,都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在城市中,传统工业和幼稚工业也将因与国外工业相比竞争力不足,而使大批工人失业。即使在将来,有条件就业的也只能是具有较高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为数不少的低层次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来讲,失业仍然是危及他们基本生存的问题。而大量存在的失业人员,在生活状况恶化时,是极容易产生犯罪的群体。所以,犯罪总量的缓慢上升将是难以改变的趋势。
(二)犯罪的类型结构及表现形式会发生变化
依据传统的犯罪类型分析,主要表现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现实中,以武装力量推翻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将越来越少,逐渐增加的是以经济实力夺取和掌握一国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对国家安全危害的方式不仅不易被察觉,而且往往被人们忽视。我们面对持枪的外敌会勇敢抵抗,但对手持美金、以投资为名进行经济侵略的列强可能会疏于防范。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2.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比例会降低。“入世”将使经济观念在我国社会普及和扩展。对经济利益的重视和追求将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对人的价值的认识会出现两种分化倾向:一是因社会的普遍经济化,出现为金钱利益而杀人、伤人的案件。二是在社会普遍经济化的过程中,凸显了人的价值的独特性,因而重视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论是哪一种观念支配,都会产生一种社会后果:无缘由的、本能发泄式的暴力杀人、伤害案件会减少。
3.涉及财产的犯罪或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并将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不可否认,在那些拥有真正意义文明的国家中,犯罪正在减少,至少正经历着由智力和狡诈代替暴力的转变,诸如海盗、强盗、报复谋杀、为荣誉而杀人、抢劫和放火等最原始的犯罪形式正在最终走向灭亡。”[3](P129)这种状况已经被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在二战后,“那时尽管西欧和北美工业国家里的经济长期持续繁荣,然而犯罪,尤其是财产、经济犯罪和交通肇事案件则上升了。入室盗窃和抢劫案的增加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谋杀符合伤害人身罪虽也上升,但其规模不如财产和经济犯罪。”[8](P263)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数量和类型的快速增长,已经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存在。在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和真空,经济管理上的不规范以及社会防控能力的下降,都是经济犯罪增长的原因。而这些弊端不是短期内能够得到改善的。
4.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改变普遍性、多发性特点,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特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改变过去多变的政策、含混的手续与规则、灰色的管理等状况,使其行为可以让民众预测。同时,外国公司的进驻,也要求消除国内的部门垄断。这将削弱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和个别部门对行业的垄断地位,实质上减少了职务犯罪的权力优势。用“寻租理论”解释,即减少了官员寻租的资本,使贪污、贿赂犯罪在范围上缩小。但是,政府及个别部门出于国家需要保留的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权仍然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当大的,这就为少数掌握大权的人提供了犯罪的可能。一旦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在数额上巨大,并且在影响上极其恶劣。
5.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犯罪的危害将被重新认识。在近一个世纪的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被严重忽视。人类在享受工业化发展带来的便利时,也吞食着它带来的苦果。猛然间我们发现,享受纯净、清新竟然成了奢望。虽然污染环境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的事件仍然大量发生。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的破坏已经不是影响生活质量的问题,而是影响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对环境的破坏和危害,并不亚于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只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治。
(三)在经济类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类型会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呈现此消彼涨的变化
根据影响因素的不同,大致有以下的变化:
1.利用高科技的犯罪,尤其是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将呈现上升趋势。在人类利用高科技创造文明的同时,高科技也被某些犯罪分子所利用。这类犯罪既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如使用电子扫描技术盗取他人电信码号赢利;使用先进复印、制作机械,伪造、变造货币等等。也包括新出现的犯罪类型,如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
2.跨国、跨境犯罪将增加。由于国际交往的频繁进行,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将成为必然。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拐卖人口犯罪、环境犯罪将超越一国国境而形成跨国、跨境犯罪。
3.走私犯罪将逐渐减少
三、刑罚的应用
适用刑法,归根结蒂要落实到刑罚的应用。在罪刑均衡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巨大差异,刑法规定的适当性往往难以定论。但是,在刑罚应用的某些关键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通用的价值准则。从刑罚发展的普遍趋向来看,我国刑法典在刑罚规定上,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仍然体现着“重刑”特色;在刑罚配置上,单纯强调主刑,尤其是有期徒刑的应用,对附加刑应用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而使附加刑无法执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在刑罚适用上,仍然主要从报复刑观念出发,刑罚量定以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为依据,对犯罪人的品格特征考虑较少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与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有了一定的距离。为了适应“入世”后的社会需要,在刑罚制度方面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一)提倡刑罚谦抑与刑罚效益,少用重刑,尤其是死刑
我国的重刑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刑为重,犯罪化倾向明显。将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频繁适用;二是施刑唯重,主要是死刑应用过多。刑罚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严厉的手段,因此被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罚。这就是刑罚的谦抑。如果刑罚手段被频繁使用,只能在极短时期内产生效果,从长期效果来看,会由于人们对刑罚习以为常而降低其威慑力。我国自1983年实行“严打”后,犯罪趋势在短时期下降后持续高发的现状,证明了过分倚重刑罚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过分倚重刑罚的同时,我国刑法还表现出对死刑的过分使用。虽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意欲改变这种局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97年的新刑法比“79年刑法成倍地增加了死刑条款”,即由原有的28种罪名增加到68种[5]。所以,如何慎用刑罚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刑罚的应用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刑罚的应用成本既包括国家为此付出的人力、物力(如监狱管理人员和设施),也包括犯罪人为此付出的生命或自由代价。刑罚的收益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犯罪人。在市场经济 《加入WTO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调整(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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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总量将呈缓慢上升趋势
据预测,“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获得极大地发展,国民生产总值将会增加。虽然我们不能说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犯罪的增加,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工业化过程中,犯罪呈上升趋势已经得到证实。“随着一个地区的工业化,越轨、违法和犯罪行为也上升,不管该地区存在于一个社会主义社会还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在一个发展中国家里。”[8]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准备,正视这一现实。一方面,“我们有义务谨慎从事,不要给文明以任何指责,以致于断言文明的进步促进了犯罪。”[3](P162)另一方面,认真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犯罪产生的原因,并寻求控制对策。此外,就业问题是另一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在中国“入世”后,就业问题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从长远来看,就业机会会增加,但短期内会造成就业危机。由于农产品关税的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将受到国外农产品的极大冲击,农村将出现大批剩余劳动力,他们游荡于乡村或涌入城市,都将成为社会治安的隐患。在城市中,传统工业和幼稚工业也将因与国外工业相比竞争力不足,而使大批工人失业。即使在将来,有条件就业的也只能是具有较高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对为数不少的低层次农民和城市无业人员来讲,失业仍然是危及他们基本生存的问题。而大量存在的失业人员,在生活状况恶化时,是极容易产生犯罪的群体。所以,犯罪总量的缓慢上升将是难以改变的趋势。
(二)犯罪的类型结构及表现形式会发生变化
依据传统的犯罪类型分析,主要表现为: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现实中,以武装力量推翻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将越来越少,逐渐增加的是以经济实力夺取和掌握一国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对国家安全危害的方式不仅不易被察觉,而且往往被人们忽视。我们面对持枪的外敌会勇敢抵抗,但对手持美金、以投资为名进行经济侵略的列强可能会疏于防范。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
2.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比例会降低。“入世”将使经济观念在我国社会普及和扩展。对经济利益的重视和追求将成为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对人的价值的认识会出现两种分化倾向:一是因社会的普遍经济化,出现为金钱利益而杀人、伤人的案件。二是在社会普遍经济化的过程中,凸显了人的价值的独特性,因而重视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论是哪一种观念支配,都会产生一种社会后果:无缘由的、本能发泄式的暴力杀人、伤害案件会减少。
3.涉及财产的犯罪或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并将成为主要的犯罪类型。“不可否认,在那些拥有真正意义文明的国家中,犯罪正在减少,至少正经历着由智力和狡诈代替暴力的转变,诸如海盗、强盗、报复谋杀、为荣誉而杀人、抢劫和放火等最原始的犯罪形式正在最终走向灭亡。”[3](P129)这种状况已经被工业化国家的发展所证实。在二战后,“那时尽管西欧和北美工业国家里的经济长期持续繁荣,然而犯罪,尤其是财产、经济犯罪和交通肇事案件则上升了。入室盗窃和抢劫案的增加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谋杀符合伤害人身罪虽也上升,但其规模不如财产和经济犯罪。”[8](P263)我国自改革开放后,经济犯罪数量和类型的快速增长,已经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存在。在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和真空,经济管理上的不规范以及社会防控能力的下降,都是经济犯罪增长的原因。而这些弊端不是短期内能够得到改善的。
4.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改变普遍性、多发性特点,而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特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改变过去多变的政策、含混的手续与规则、灰色的管理等状况,使其行为可以让民众预测。同时,外国公司的进驻,也要求消除国内的部门垄断。这将削弱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和个别部门对行业的垄断地位,实质上减少了职务犯罪的权力优势。用“寻租理论”解释,即减少了官员寻租的资本,使贪污、贿赂犯罪在范围上缩小。但是,政府及个别部门出于国家需要保留的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权仍然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当大的,这就为少数掌握大权的人提供了犯罪的可能。一旦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在数额上巨大,并且在影响上极其恶劣。
5.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犯罪的危害将被重新认识。在近一个世纪的工业化进程中,环境问题被严重忽视。人类在享受工业化发展带来的便利时,也吞食着它带来的苦果。猛然间我们发现,享受纯净、清新竟然成了奢望。虽然污染环境被规定为犯罪,但是,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的事件仍然大量发生。我们应当认识到,环境的破坏已经不是影响生活质量的问题,而是影响人类生存的大问题。对环境的破坏和危害,并不亚于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只有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可能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防治。
(三)在经济类犯罪中,具体的犯罪类型会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呈现此消彼涨的变化
根据影响因素的不同,大致有以下的变化:
1.利用高科技的犯罪,尤其是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将呈现上升趋势。在人类利用高科技创造文明的同时,高科技也被某些犯罪分子所利用。这类犯罪既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如使用电子扫描技术盗取他人电信码号赢利;使用先进复印、制作机械,伪造、变造货币等等。也包括新出现的犯罪类型,如利用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犯罪。
2.跨国、跨境犯罪将增加。由于国际交往的频繁进行,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将成为必然。洗钱犯罪、毒品犯罪、拐卖人口犯罪、环境犯罪将超越一国国境而形成跨国、跨境犯罪。
3.走私犯罪将逐渐减少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成员国之间实现关税减让,这将有效减少因走私而带来的巨大利润。比如小轿车,现在的进口关税高达80%-100%,而到2006年,进口汽车的关税将下降到25%。走私不再能够带来巨大收益,因而会自然减少。
三、刑罚的应用
适用刑法,归根结蒂要落实到刑罚的应用。在罪刑均衡问题上,由于理论上的巨大差异,刑法规定的适当性往往难以定论。但是,在刑罚应用的某些关键问题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通用的价值准则。从刑罚发展的普遍趋向来看,我国刑法典在刑罚规定上,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仍然体现着“重刑”特色;在刑罚配置上,单纯强调主刑,尤其是有期徒刑的应用,对附加刑应用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因而使附加刑无法执行,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在刑罚适用上,仍然主要从报复刑观念出发,刑罚量定以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为依据,对犯罪人的品格特征考虑较少等。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与世界的刑罚发展趋势有了一定的距离。为了适应“入世”后的社会需要,在刑罚制度方面需要进行以下调整:
(一)提倡刑罚谦抑与刑罚效益,少用重刑,尤其是死刑
我国的重刑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以刑为重,犯罪化倾向明显。将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工具频繁适用;二是施刑唯重,主要是死刑应用过多。刑罚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严厉的手段,因此被作为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罚。这就是刑罚的谦抑。如果刑罚手段被频繁使用,只能在极短时期内产生效果,从长期效果来看,会由于人们对刑罚习以为常而降低其威慑力。我国自1983年实行“严打”后,犯罪趋势在短时期下降后持续高发的现状,证明了过分倚重刑罚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在过分倚重刑罚的同时,我国刑法还表现出对死刑的过分使用。虽然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意欲改变这种局面,但是,由于种种原因,97年的新刑法比“79年刑法成倍地增加了死刑条款”,即由原有的28种罪名增加到68种[5]。所以,如何慎用刑罚是一个现实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刑罚的应用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刑罚的应用成本既包括国家为此付出的人力、物力(如监狱管理人员和设施),也包括犯罪人为此付出的生命或自由代价。刑罚的收益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犯罪人。在市场经济 《加入WTO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与调整(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