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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


植那些较为完善、前瞻性强、又具有一定灵活性的标准,才能顺利回应来自本土国理论和实践的挑战。第二、由于供体并不是单一的,故要细心甄别有所选择,并注意来自不同国家因果关系标准之间的和谐。第三、受体接受移植后,应促进对供体的吸收、融合,最终应实现被引进因果关系标准的本土化。如果缺乏深层文化的支持和意识层面的认同,本土化不可能成
功,移植也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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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论法的精神》〔法〕孟德斯鸠著,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页。
  【29】《法律秩序与法律变革》(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0页。

  四、因果关系标准的结构性要素阐释
  笔者分析后发现,以往两大法系各国关于因果关系标准的学说虽各不相同,但在一个问题上却存在着惊人的类似,这就是各家学说提出的标准,都是在单一层面、孤立角度和相对狭隘的基础之上,去判断因果关系标准的成立或中断,存在一偏概全倾向。别说这些捉摸不定、难以把握的标准指导意义不大,在很大程度上因果关系存在与否还是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即便严格按照前述相关学说的标准进行判断,结论也是顾此失彼,难以周延的。这里不妨以英国著名的科里斯诉斯科特案【30】为例作个分析:依规范目的说、必然因果关系说,则原告的羊群被冲入水中与被告未将羊群用围栏圈起来运输之间,因超出法律规定设置围栏的目的和偶然风暴不具有必然性,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依预见力说、条件说和直接结果说,则结论正好相反。而若依相当说和盖然性说,就很难作出判断。因此,因果关系存在与否,须要凭借多种知识技能和方法的有机结合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这个包含着各种要素的有机结合体,就是笔者提出的因果关系结构性要素标准。结构性要素标准由以下要素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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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Corris  v·Scott  (1874)  L·R·9  Ex·125·转引自《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王家福主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90页。原告将羊群交给被告作为舱面货物运输。按成文法规定,羊群在作为舱面货物运输时必须用围栏圈起来,但被告并没有这样作,结果遇到风暴羊群被冲入水中。审理结果,原告的赔偿请求被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法律规定设置围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在动物中蔓延,而不是保护它们免于海难的危险。

  (一)法哲学要素。法哲学作为法律理性的思辩,其介入部门法已有一个多世纪,将其引入民商法中的因果关系标准理论,并非笔者的独创和突发奇想,而是笔者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慎重作出的选择。因为舍弃法哲学的指引,则无法揭示原因现象与结果的内在本质及其联系。法律因果关系判断中引进哲学要素,有利于从整体上对损害结果和来自于不同主体的一个或多个可加害行为进行唯物的和辩证的判断。这个判断在结构性要素标准中只是一个宏观上的把握和初步思考,与必然因果关系说套用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标准得出的最终结论是不同的。并非象有的学者所担心的那样,哲学上因果关系标准的介入会导致法律上因果关系标准的混乱。恰恰相反,因果关系的成立,正是在于事物内部原因要素发生了质的规定性的改变,相应的结果才得以出现。结构性要素标准中融入法哲学要素,旨在提供一种最基本的思维工具和分析方法。比如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客观性、时间的顺序性、内因外因定律以及反证法、剔除法、代替法等,所有因果关系的共同属性和判断标准,都是结构性要素标准中法哲学要素的范畴。
  (二)法医等司法技术学要素。法医等司法技术,本来就是服务于司法审判的应用科学,旨在为司法审判提供尽可能准确的判断信息,是衡量因果关系存在与否最基本、也是最为可靠的手段和方法。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医等司法技术学要素是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事实上标准。无论是契约还是侵权损害赔偿,因果关系成立与否,都须要经相关客观科学的检验证明方能确定。法医等司法技术检验和鉴定几乎可适用于所有民事、商事纠纷中因果关系的审查判断。除传统法医技术等学科外,随着免疫学、病理学、分子生物学等相关学科的迅猛发展和许多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

的运用,为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了新的层面和新的视角。近年来,一些国家还新发展了“赔偿医学”,由法医学家、法学家专门研究人身损害参与度、后遗症判定等因果关系理论。日本学者渡边富雄提出的“损害参与度”理论,将致害的可能率按百分比划出十个等级,对民商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特别是对多因一果损害赔偿案件中,各个加害行为或事件原因力大小的判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是因果关系结构性要素标准中的重要成份。
  (三)法律规范要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纯自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不上升到法律上进行认识,则不具有法律意义。因此,判断因果关系成立与否,必须兼顾法律规范要素。只有这样才具有法学上的有理论和实践价值。需要强调的是,本文此处提到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民事、商事法律规范和有效司法解释,还包括民事、商事主体在民事、商事活动中要约、承诺和有效成立的合同。法律规范要素是结构性因果关系标准中法定要素,在判断原因、结果及其联系时,还必须满足法律规范预先设定的各个构成要件。当前世界各国民事、商事法律规范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规范尚处于非常简陋阶段。但随着因果关系理论和实践的深入,这种局面定会改观。
 (四)价值要素。因果关系的确定,不能不考虑因果关系诸价值要素的权衡与选择,应自觉实现各价值要素的和诣与统一。对此前面已经论及,这里不再赘述。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本文提出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是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一方面它是确定的,是法哲学、法医司法技术和法律规范等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另一方面它又是开放的,随时可以吸收接纳两大法系各国一切便于因果关系判断的新要素。

因果关系的结构性要素标准探析(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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