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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类案件的剖析报告――兼谈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侦防对策/康岸桥法律论文网


在吕建龙集团案发之初,公安机关曾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组织侦破,却收效甚微,原因之一就是通过摸排、走访、调查获得的线索数量和质量和公安机关投入的精力不成正比,在增加刑侦破案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刑侦工作“三大支柱”建设方面重视不够,犯罪信息情报渠道不畅。后来通过通讯监控技术和犯罪情报资料库的检索,这才调整了侦查方向,串并了一大批案件,划定了嫌疑人范围,进而将7名集团成员一网打尽。
受害人放弃和警方合作实际上是姑息养奸。钟鸣鼎团伙成员有一次作案后大摇大摆地进了离现场不远的一栋楼房,并且公然趴在窗户上观察受害人,此时受害人如果及时报警的话,这一团伙可能会更早覆灭。还有更多的受害人抱着“明哲保身”、“破财消灾”的想法,害怕打击报复,因此忍气吞声,也没有及时报案,甚至在破案后也不敢举报,致使吕建龙集团成员交代的数十起案件无法落实。实际上犯罪分子也是利用了受害人这种心理上的弱点大肆作案,结果形成了越不报案越是被抢的恶性循环,客观上助长了这类犯罪活动的嚣张气焰。
出租车全行业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抢劫出租车连连得手,这也和出租车全行业缺乏安全意识有相当密切的关系。包括出租车运营企业和司机在内,大多只算经济帐,不算安全帐,缺乏主动建设和加入防盗抢综合防范系统、加强与警方合作的意识,目前兰州市数千辆出租车大多只采取了较为简单的防盗抢护栏、警报器等安全防范措施,科技含量低,实际效用差,而出租车司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为了蝇头小利而忘记自身安全。他们已经为这种短视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痛定思痛,考虑到吕建龙集团、钟鸣鼎团伙结伙抢劫出租车具有一般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共性,由此及彼,本人愿与诸同仁共同探讨这类案件的侦防对策,故试作抛砖之论:
建设一支高素质、快速反应的专业化打击队伍是当务之急。高素质是对刑侦人员自身理论水平、执法水平和职业道德方面较高标准的要求,快速反应体现了刑侦队伍的强烈责任心、作风建设成果和应付紧急状态的效率,专业化则是对公安侦查队伍整体作战能力和发挥职能作用力度的考验。时下盗抢机动车类案件频发,这类案件对作案人的作案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共同犯罪形式较为普遍,作案人有意识有针对性地利用一切可以掌握的高科技手段作案,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和惨重损失已严重危及社会稳定大局,破案时机稍纵即逝,因此对侦查人员的要求自然也就呈水涨船高之势,如何不遗余力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有效利用现代新科技、新理论、新技术提高侦查破案的效率和水平,自然也就成为新时期公安机关大力研究的课题之一。然而遗憾的是有不少盗抢机动车类案件原本是有破案基础的,但却由于低素质的办案民警低水平的工作导致失去最佳破案时机,甚至造成新的“死案”,致使养痈成患,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容量大、开放式的犯罪信息资源库非常必要。犯罪情报资料工作增加科技含量,本身也是实践“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先进理论、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的一大举措,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公安机关网络资源、人才优势等,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一个资源共享、信息含量大、易操作查询、开放式的犯罪信息资源库和查询平台,内容可包括人员、案件、现场、赃物、物证、犯罪情报资料等丰富多样的信息,使得一线实战单位可以方便及时快捷地网住狡猾的犯罪嫌疑人,其他兄弟部门和合作单位也可从中获取有用信息,这样做既降低了办案成本,又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发挥,实在是一举多得的“多赢”之举。这些在目前来说已基本没有技术上的障碍,需要我们克服的是思想意识和观念上的落后,需要我们打破的是地域和部门间的隔阂。
公安机关对社会面的控制工作必须进一步加强。在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大肆活动期间,通过赃物控制、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等途径反馈给公安机关的信息和线索寥寥无几,这些不能不令人深思。加强对社会面有效控制是公安机关长期而又艰巨的基础工作之一,然而这项工作在破获这两个系列抢劫案时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说明我们可能并没有真正重视起这项工作,另一方面也许说明了我们通过控制社会面收集信息线索的意识、能力、方式需要重新检讨。
深入调查研究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规律、趋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打击对策。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社会危害性大,作案人侵财目的明确,作案动机复杂,由于事前多有预谋过程,事后还会有销赃、挥霍非法所得的过程,在作案过程中和受害人还有一定程度的交流,因此大多数此类案件还是有侦破的可能的,这就要求侦查人员除了有高度的责任感和饱满的工作热情之外,还需要一个冷静的头脑,要主动运用科学方法和理论深入调查研究此类案件的规律、趋势并做出正确的预测,在侦破工作中注意公秘结合、专案侦查和专项治理打击、破案战役结合、群众路线和专门机关工作结合,大力发挥“三大支柱”的作用,大胆使用侦查谋略,保证打击的针对性、有效性,而这些正是成功的打击对策中所应该体现出来的内容。
强化证据意识,加大深挖余罪力度。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由于多具有结伙多次作案的特性,破案时间不定,现场保护难度极大,受害人还常常采取不合作态度,极易出现隐案、同伙漏网和证据湮灭的现象,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此类案件证据的要求相当严格,相应的对公安机关刑侦工作要求就会更加严格。一个称职的侦查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证据意识,从受理案件开始就要注意搜集各方面的证据并将其组成证据锁链,在审讯时更要注意审讯策略深挖余罪,既不能急于求成暴露我们所掌握的情况,又不能违法超期羁押,更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获取口供。唯其如此,才能凸现公安机关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和公平。
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净化治安环境刻不容缓。人是具有社会性的,犯罪嫌疑人也不例外,只要社会环境中有其立锥之地,违法犯罪活动就不会灭绝。然而目前我们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齐抓共管”不是流于形式,就是沦为“三乱”的借口,作为主力军的公安机关不是疲于奔命就是束手无策,造成人民群众对治安环境评价波动很大,说治安环境质量象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一抓就好转,一松就恶化。试想,如果我们的出租屋管理走向正规化、二手货市场有序化、流动人口管理合理化、法制教育普及化,最终实现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化,建立了治安环

境净化长效机制,人民群众还会有这样的反映、吕建龙集团和钟鸣鼎团伙还会一次次作恶得逞吗?
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共同参与违法犯罪预防工作要常抓不懈。机动车的防盗抢工作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在技术防范方面公安机关要做好引导、宣传、教育工作,真正建立起一个有着多方面参与的、具有高科技高水平高效能的技防体系,比如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车载智能报警通讯系统、机动车身份智能识别系统等高科技产品需大力推广普及,构筑起针对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的无形的“技术壁垒”,令其知难而退,打消犯意;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警民合作意识,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形成“警民团结如一人”的鱼水情谊,只有这样才会让盗抢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无处遁形,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作者联系方式: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刑侦大队 康岸桥
邮编:730050

兰州市青少年结伙抢劫出租车司机类案件的剖析报告――兼谈盗抢机动车类案件的侦防对策/康岸桥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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