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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作


   《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提出证券公司可以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规定“技术服务站点是证券公司对客户从事网上证券交易提供技术及相关服务的分支机构”,“申请设立技术服务站点的证券公司应取得网上委托业务资格”。《证券营业部审批规则》(征求意见稿)同时对设立技术服务站点应具备的条件、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可以经营的业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兰州、西安等地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黑市”事件,严重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考虑到网上证券经纪业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监管。建立“防火墙”,不允许服务网点与客户直接发生现金往来,关注代理机构的资信情况,同时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当地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情况,特别是要防止有人假冒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名义欺骗投资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设立一家从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独立的专门机构,通过互联网站及时披露有关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服务网点的情况,同时开通电话查询,方便投资者识别服务网点的真伪,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另外,监管机构要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资者的辨别能力,同时建立投资者举报制度。

    证券交易佣金政策

    一段时期以来,证券交易佣金政策一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话题,市场上的猜测和传闻很多。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出现,必然会引发我国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变革。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和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选择:

    1.两者均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当前,我国固定佣金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允许证券公司根据市场和自身的情况对佣金的收取作适当调整是大势所趋。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出现以后继续实行固定佣金制度,显然不利于网上证券经纪业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因此,这一方案是不可行的。

    2.两者均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不设上、下限,公司可自主决定。海外证券市场,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普遍采取这一做法。这是我国证券市场今后的发展方向,但在目前证券业普遍缺乏自律和规范的情况下,我们尚不具备完全实施自由浮动佣金制度的条件。一旦完全放开,就必然会导致证券经纪业的注意力集中于价格竞争,从而忽视服务水平的提高。在这方面,商业银行高息揽存、保险公司赔本竞争的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因此,这一方案也不可行。

    3.传统证券公司继续实行现行的固定佣金制度,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自由浮动佣金制度。巨大的反差同样会引发我国证券经纪业的恶性价格竞争,直接和公开的价格竞争受到限制,传统证券公司就会采取变相和隐蔽的价格竞争,从而对我国证券业的发展造成更大的危害,同时不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4.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同样的浮动佣金制度,同时设定上限和下限(即浮动区间);或者是实行区间浮动佣金制度,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浮动区间有所差异。考虑到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一

方案是比较切实可行的。这既给证券经纪公司留有一定的余地,同时又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

    总之,在出台针对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证券交易佣金政策时,需要考虑对原先的佣金政策实施相应的调整。同时,我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加以实施。当前,为了促进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推动我国证券业的竞争,我们认为,开始时可以考虑将传统证券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2%、0.3%之间,将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佣金浮动区间设置在0.15%�0.25%之间;在网上证券经纪业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对传统证券公司和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实行相同区间的浮动佣金制度;待证券市场和证券业发展到比较成熟和规范的阶段后,就可以考虑实行完全自由浮动的佣金制度。安全性

    通过电子信息交换网络方式买卖证券,其安全性能否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往往是投资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大致包括实时通信线路的稳定性,以及下单的可靠性和保密性等。其实从技术上讲,相对于电话委托等其他证券交易方式,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还是比较高的。一般人对安全性的担忧主要源于对技术的不了解和新闻媒体对网络黑客攻击的大肆渲染。

    当然,风险小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考虑到网上证券交易所涉及的资金量非常大,对可靠性和保密性的要求比较高,容不得出现一点点的误差。因此,网上证券经纪公司需要完善相关技术,加强管理。(1)对网上数据实施加密;(2)利用数字签名的身份认证,防止密码攻击;(3)将内部业务系统与因特网等外部网络严格隔离,并监控相互间的信息交换,建立有效的“防火墙”等安全防范措施;(4)建立实时监控系统,采取网络隔离等技术防范黑客攻击和外部非法访问;(5)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和故障恢复手段,采取切实有效的系统备份机制,保证网上证券交易业务通道的畅通;(6)加强管理,建立严格的岗位管理制度和技术风险管理制度,以提高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

    为了保护投资者及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自身利益,在接受客户开户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 ”,向客户解释相关的风险,协议书应采取《合同法》认可的书面形式签署。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应通过入门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包括:(1)所显示的行情信息可能出现错误和偏差;(2)客户的身份有可能被仿冒,客户的交易密码可能遗失或被他人窃取;(3)因为网络传输方面的原因,客户发出的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延迟、停顿、中断或数据出错等情况。

    在与客户交流和接受客户咨询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客观地向客户揭示网上证券交易方面的风险,不能故意回避和隐瞒相关的风险,误导和欺骗客户。与此同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应对客户进行相关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风险防范意识,帮助客户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方面的隐患,同时教会他们正确和熟练使用网上交易方式以及电话委托等其他替代交易方式。

    此外,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还可以借助商业保险来解决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问题。美国大多数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自己的网上交易客户提供高额的商业保险,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客户对网上证券交易安全性的后顾之忧,极大地推动了美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

    当然,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涉及诸多环节,我国在这些方面的条件并不是十分成熟,要真正实施还存在不少障碍。(1)涉及不同的机构和企业。网上证券交易出现安全性问题和运行故障,其责任往往在于电信部门或互联网服务供应商(ISP)方面。一律由网上证券经纪公司花钱为客户投保,既不公平,也无力承受;(2)保险费率难以确定。相关的历史资料和数据的缺乏,安全认证体系和技术标准的不完善,都为费率的确定带来了挑战;(3)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环境;

    (4)道德风险和道德危害。在我国,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商业保险还没有出现,如果只有少数几家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客户投保,就可能会出现有人故意破坏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的现象。

    尽管网上证券交易保险的开展还存在多方面的障碍,可它毕竟是今后的发展方向,符合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长远利益。我们建议,监管机构可以采取扶持政策来鼓励网上证券经纪公司为客户投保,争取电信、保险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企业的支持,同时出台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推动我国网上证券经纪业的发展。

    华泰证券综合研究·所姚文平

《我国网上证券经纪公司的设立与运作(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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