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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工参与公司管理制度研究


、职工监事一定的权利。就大多数欧洲国家现行的立法而言,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一般具备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在丹麦和德国职工代表与股东代表在公司机关中法地位几乎毫无二致。我国《公司法》对此采  取避而不谈的态度,因此,我国《公司法》要明确职工董事、监事权利的规定。职工董事、监事在任期内与其他董事和监事享有同等的权利,职工董事、监事的具体权利应包括:①董事会在审议或决定公司的重大决策、决定公司公益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有权代表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并提请董事会予以重视;②职工监事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履行监督职责;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列席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或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小组组长联席会议;④职工董事、监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时有权委托其他董事、监事代为行使职权。⑤职工董事、监事可以连任,在任职期间公司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5)增加职工董事、监事的义务规定。既然职工董事、监事享有一定的权利,相应地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职工董事、监事的职责应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①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议案时,职工董事、监事应充分表达职工和工会的意见,并及时向职工和工会反馈。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②凡由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作出决议的,职工董事、监事应按决议精神行使表决权;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④职工董事、监事应定期接待职工来访、接受职工的质询和咨询;⑤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工作记录制度,并通过厂务公开栏向职工公开其履行职责情况。

四  、对我国职工持股制度的思考

和职工的管理参与一样,职工持股参与是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又一重要方式。职工持股参与实现了由资本雇佣劳动向劳动力占有资本的转化,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了所有权依据。在我国,职工持股是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的。目前,实行职工持股的地区、企业及涉及的职工人数、资金量已有相当的规模。
职工持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源于美国。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简称ESOP)。其主要目的是缓和劳资矛盾、稳定职工队伍及留住人才,为企业筹集资本、防止公司被恶意收购等。目前美国推行ESOP计划的有1万多家公司,涉及员工1000多万,持有股本约1200亿美元。  80年代中期,我国的一些企业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和职工持股的试点。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非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和推行股份合作制的过程中,职工持股出现了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规范职工持股行为,使之健康发展,许多省市如上海、吉林、北京、江苏、天津等都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为职工持股的改革实践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近年来,许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也都采取了职工持股这种形式。  
(一)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目的 
从理论上讲,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主要目的首先是明晰产权。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个关键问题是,由于资产所有者没有人格化,造

成名义上国有、事实上所有者缺位,职工持股使这部分资产明晰化了。其次,职工持股有利于建立企业新型的经营机制。由于职工拥有企业部分资产(股权),他们就会真正关心企业的经营情况,职工的行为目标就会更接近企业经营目标。然而,在实践中,企业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直接动因往往不仅仅是出于以上考虑。一部分企业实行职工持股制度主要的目的是为职工谋取福利,这部分企业通常效益较好,通过职工持股分红可以合理合法地直接分享部分企业效益。还有部分企业推行职工持股主要是为了留住关键人才、稳定职工队伍。比如一些高科技企业掌握关键技术的人员和业务骨干,一些以贸易业务为主的企业的营销人员,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业务关系,通过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并在持股数量上拉开差距,使这些人员有较多的股份,就可以留住他们。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些面临危机,特别是资金危机的企业,通过职工持股,一方面可以为企业筹集部分资金,另一方面可以使职工产生凝聚力,与企业共渡难关。总之,尽管推行职工持股制度理论上讲是为了明晰产权,转换经营机制,但实践中各个企业有其不同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在这个问题上,企业不应“赶时髦”,笼统的说为明晰产权而推行职工持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考虑是否需要和怎样推行这项制度。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推行ESOP的公司仅占3%~4%,只是在公司出现特定情况时才推行。如股东想出让股份,由员工购买,总公司要关闭某分公司或子公司,由员工收购;公司为了防止恶意收购,将部分股份卖给员工等。 
(二)职工持股的比例
对规模较小、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职工持股比例应较大,达到超过50%的比例。对于规模较大、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职工持股的比例不应超过50%,但也不能太小,如小于30%。作出这一结论主要是基于对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分析。现代公司理论认为,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配置应该是在分散基础上相对集中,既要股权分散,起到制衡作用,又要相对集中,有几个较大的股东。事实上,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这种结构。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如果职工持股控股,会导致股权过于分散,虽然较大公司的职工持股通过职工持股会管理,但由于职工持股本身比较分散,在涉及企业重大问题上难以产生主导意见,因此,这样的股权安排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至于职工持股比例不能太小,则显而易见,太小了的确起不到激励作用。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由于职工人数较小,易于产生主导性意见,职工持股控股,可以使职工能真正体验到是“企业主人”,激励作用很大,因此对企业发展较为有利。在我国推行职工持股制度较早的深圳,员工持股比例划分为三档:企业中股本在5000万~2亿元的,职工持股比例可占35%左右,1000万~5000万元的,可以到49%,100万元以下的,可以50%以上,笔者认为基本上是合理的,可以作为参考。  
(三)职工股的资金来源 
   从职工股本身含义看,职工股应指职工用现金出资认购的股份。在美国,职工股一般交托管机构管理。通行的做法是,由公司向银行贷款交托管机构,或公司担保由托管机构向银行贷款。托管机构以此贷款购买公司股份,以后托管机构以从公司分得的红利偿还贷款本息,偿还完以后,股份即为职工持有。从我国部分试点企业的做法看,职工股资金来源有两种。一部分是职工现金出资认购,一部分为企业替职工贷款认购,即类似于美国公司的做法。值得注意的是,也有一些企业将工资结余、福利费、公益金等量化,无偿配送给职工。应该说,这部分资产本就属于职工,这样做是完全可以的。但笔者认为,首先这部分的比例不宜过大(如超过50%)。因为配送比例过大,会弱化职工股的激励作用。其次,配送股份时应考虑到职工的工龄、职务。再次,配送的股份,职工应该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在职工离开企业时,由企业按照一定的折价原则(如每股净资产)收回。 
(四)职工持股会的地位和作用
从各地制定的职工持股试点办法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看,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设立了职工持股会。尽管表达方式不尽相同,但各地在试点办法中对职工持股会的定位基本上是一致的。即是社团法人,是工会下属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管理的组织,代表职工行使股东权利。笔者的观点是,设立职工持股会是管理职工股的一种组织形式,但不是唯一的组织形式。设立职工持股会是避免《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限制而采取的一种组织安排,而不是为了有效管理职工持股而必须采取的组织安排。结论是:只有在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职工人数较多(超过《公司法》最多50个股东的限制),则必须设立职工持股会,作为一个法人股东,统一代表职工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如果职工人数少于50人,或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职工完全可以直接作为自然人股东。  
(五)职工持股制度的配套政策
1.职工股的法律地位。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分为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而没有“职工股”。既不能把由职工持股会管理的职工股认为是法人股,也不能把职工股视为个人股,“职工股”缺乏法律地位。因此,为规范职工持股制度,国家应对《公司法》进行适当的修订,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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