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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


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先于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而致税务机关无法行使代位权或虽行使代位权但不足以清偿纳税人所欠税款,法律应如何处理?《合同法解释》第20条适用的前提是行使代位权的多个债权人居于平等的债权受偿地位。由于拥有已经公告(公示)的税款的优先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非居于平等地位。因此,法律应创设规范:纳税人(即《合同法》中所谓“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在依法行使代位权前,须先行通知税务机关并于一定期限后行使代位权,
七、  税收司法保障制度的问题
对税务案件的处理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因此,亟需建立专门的税务司法保障组织,作为税收司法保障制度充分、有效发挥作用的组织保证。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是税收司法保障制度本身。我国已加入WTO,国门已开始向全世界开方,大量外国公司的产品、技术、设备、资金的进入,使市场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也必然会出现大量的税收争议与诉讼,单靠公安机关侦察税务刑事案件已越来越不可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了维护税收征管双方的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完全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一支懂税法、懂税务、精财会的税务警察队伍。在税收业务能力上,能够在税务机关的定期培训、指导下得到有效地巩固和提高;在工作协调上,能够极大加强和有效开展与税务稽查部门的合作,联手有力打击涉税犯罪活动。

参考文献:
1、郑成良主编:《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2、石少侠主编:《经济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1版。
3、范立新:《关于税收司法改革思路的设想》,载《财经问题研究》,2002年第9期。
4、周卫兵:《当前我国税收法制所面临的几个问题》,载《税务与经济》2000年第2期。
5、纪国英:《税收司法体制的国际研究比较》载《经济师》2004年第5期。
6、周广仁:《加入WTO后税收法制建设面临的挑战与对策》载《当代财经》,2003年第1期。

论我国税收司法的困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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