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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


则的完善。法案颁布之前,美国会计业采取的是GAAP(generally  accepted  accountingprinciple)即公认会计准则。在这种准则下,安然等公司的CEO可以不知情来推卸责任,这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要求CEO们对公司的财务报告有审慎和充分的了解。(5)独立的财务确信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审计和“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良好运作。(6)信息披露的完善。包括证券分析师完整、科学的评析和媒体及时、客观、公正的报道。(7)政府功能的发挥。包括法规的制定、执行和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都会影响到财务报告制定者在披露公司财务信息时的谨慎程度。(注:根据美国会计师协会会长G.Peter  Wilson于2002年11月26日在清华大学所作的报告《Sarbanes-Oxley  Act对美国证券市场的影响》整理而成,未经其本人审阅。)这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的调整。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至少可以给我们以下启示:
  (一)期权激励并不一定有助于减少代理成本
  过去,股票期权作为经营管理人员的“金手铐”,对于减少公司的委托代理成本,增强对高管人员和技术骨干的激励作用是有目共睹的。自20世纪80年代至今,美国、日本的很多公司都实行了这种制度。全球800家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0%的企业对高管人员实行了股票期权制度。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可能走向自己的反面。美国公司法的实践表明,为了激励公司管理者努力经营而设立的期权制度,有时反而会增加公司的代理成本。公司的高管人员为了获取巨大的个人收益,会不惜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制造利好消息,抬高股价以变现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许,这是美国财务欺诈的根本原因。这给我们一个启示,那就是如果管理者能够不受任何阻碍地将持股风险转移给公司、投资者和市场,管理者持股和期权计划都不利于减少代理成本。
  在我国,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体系的发展,国家开始认识到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的重要性。1999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允许民营科技企业采取股份期权等形式,调动有创新能力的科技人才或经营管理人才的积极性”,对民营科技企业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机制给予政策鼓励。1999年9月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又指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少数企业试行经理(厂长)年薪制、持有股权等分配方式,可以继续探索,及时总结经验,但不要刮风。”这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第一次明确地将“持有股权”作为建立和健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一项重要举措写进了党的重要文件。一般认为,《决定》中所称“持有股权”,包括持有股票所有权和股票期权。
  但是,股票期权制度的实行需要以下几方面的法律环境支持:首先是成熟的证券法律制度。成熟的证券法律制度是规范的证券市场秩序的必要保障。经理股票期权制度主要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经理人薪酬市场化。一旦公司的经理人薪酬体现为股票期权,就意味着其业绩要靠市场来评估,而对上市公司来讲,就主要并直接靠证券市场来评估。行权价格的确定主要是以公司与经理人签订股票期权合同时的股票市场价格为根据。而只有在股票价格真正体现公司经营状况的前提下,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才能相信股票期权制度,才能对该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收益有所预期。如果股票市场缺乏效率,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相关度不高,那么行权价格的确定也就缺乏科学的依据,有可能畸高或畸低。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有股票的供求状况、政府政策的变化和充斥于市场的上市公司造假、庄家操纵和内幕人员的内幕交易问题,股票价格的市盈率过高,股价并不能真正完全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在个别情况下甚至与公司经营状况相背离,如有的公司濒临破产其股票却连续涨停,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的表现就是明证。这从根本上动摇了以股价作为期权行权价的基础。股价和公司经营状况相背离现象的根本消除,需要市场机制的充分发育完善,但这需要时间。在市场机制还远未完善的背景下,公司高管人员认为自己不能改变股市乃至整个市场的大气候,并且由于缺乏高管人员的职位保障制度,高管人员对其职位经常会有“朝不保夕”之感,不知道自己能在现在的职位上干多久,因此,他们往往会选择在任期间尽可能地利用职位谋取个人私利。于是,授予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更有可能为他们的短期行为提供方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国《公司法》也并非一无是处,如《公司法》第147条关于董事、经理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义务和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公司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期权制度实施的障碍除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之外,还需要宽松的公司资本制度和优惠的税收措施。授权资本制允许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之间保持一定的弹性,资本可以分批缴付,这就为股票期权的股票来源提供了操作空间。在我国目前实施“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本必须实缴;否则就违反资本确定原则,构成资本虚置,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之虞。在股票期权行权的时候,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这种方式,在

“法定资本制”下属于“非法减资”行为,有违资本不变原则。另外,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效果与政府税收优惠制度的扶持密不可分。经理人薪酬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但是企业所有者之所求,也是企业员工乃至全社会之所求,因此对于像经理股票期权这样有效的制度创新,政府必然要从政策上给予扶持,况且经理股票期权制度还具有将所得转为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增长的副效果。政府对经理股票期权的扶持主要表现为税收优惠的扶持。(注:参见甘培忠:《“经理股票期权”的法律分析》,《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但在我国,期权有时会蜕变为对高管人员的“惩罚机制”。如在武汉某国企,对于经营业绩不达标的经营者,要扣罚一定比例的“期股”。由于“期股”是用经营者的部分薪酬购买的,因此也就意味着经营者丧失了一部分薪酬。客观地说,我国的“股票期权”并未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如果说设立期权激励制度在公司治理中是对董事、经理人员的一种积极的做法,那么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和CFO对年报和季报认证,保证报告中不含虚假内容的做法并明确其虚假陈述的责任,则是从消极方面的考虑,这种应用法律的威慑力的消极考虑在预防上市公司做虚假陈述方面起的作用可能会更大一些。我国有部分地方也注意到董事对于公司财务报告真实性负有重要的责任并有一定的实践。(注:2002年5月,浙江省41家上市公司的396名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浙江上市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诚信责任承诺书”上郑重地签了字,公开向社会做出了将“自觉开展诚信教育,忠实履行职务,绝不做假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信息”等9项承诺。http://WWW.hzsmesc.com/redian/63.htm.)当然,我国的实践与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的要求有一段距离,因为对董事们违反承诺的行为并未课以任何法律责任,这种承诺缺乏约束力。美国公司改革法案明确规定CEO和CFO虚假认证法律责任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强化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绝非一日之功,它不仅要求提高监管机构的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还需要提高投资者的投资能力和成熟程度,更需要强化中介机构和专业评论人员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美国发生财务丑闻的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者都是享誉全球的会计师事务所,他们不可能没有能力发现所审计的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黑洞,但最终仍然出具了公司赢利的报告。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同时承担了上市公司的财务咨询和审计业务,因而,在审计时会受到上市公司的牵制,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丧失审计的独立性。鉴此,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审计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提供咨询业务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
  在我国,随着银广夏、东方电子、麦科特、蓝田股份、亿安科技等一批

美国公司改革法案述评(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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