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杨建明法律论文网
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
——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
杨 建 明
基层工作至关重要,江泽民总书记曾经指出:“基层不牢,地动山摇。”加强法院基层建设,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更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望。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处在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线,是基层人民法院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庭是基层的基层。因此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应有之义,并且应当成为加强法院基层建设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本文由人民法庭的现状引发思考,针对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的几个问题作一初浅探讨,文中不乏浅陋之处,恳请方家批评指正。
引子
目前,有些人民法庭的现状还不尽人意。比如有的人民法庭没有审判法庭,有的人民法庭没有交通工具;又比如有的人民法庭审判力量不足,有的人民法庭法官结构老化;再比如有的人民法庭法官不思于基层工作,有的人民法庭法官不乐于基层岗位;还比如有的人民法庭凝聚力不强,有的人民法庭战斗力不高等等。这些问题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庭工作的正常开展,从全局工作和长远利益来看,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解决这些问题的出路在哪里?笔者认为,在不断加强人民法庭建设中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
一、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是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基础工作。
一是从组织上予以健全。首先应建立党组织,人民法庭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其次要选好一把手,人民法庭的庭长应选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法官担任。对人民法庭的庭长应当在位时隆其待遇,免职后取消相应待遇,并且实行动态管理,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定期考核,用考核结果定“上下”,以此激励人民法庭庭长爱岗敬业,献身基层。
二是从力量上予以保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庭应当至少有三名以上法官、一名以上书记员的规定,人民法庭应当至少配备法官三名,书记员一名。“三审一书”是人民法庭法定的最少的基本人员编制,是人民法庭审判工作依法开展的基本保证,无论如何都应当配备,否则就是违法。这一编制要求,不能“下有对策”,要不折不扣坚决地执行,从力量上着手,真正充实基层。
三是从待遇上予以倾斜。首先,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职务任命、法官等级晋升、法官业绩考核以及优秀等次评定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考虑;其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审判津贴、办案补贴以及业务经费等方面,在政策范围内,应当优先解决;再次,对人民法庭的法官在疗养安排、职务保险等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优先照顾。这些倾斜措施,不能纸上谈兵,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从制度上保障,真正落到实处。
四是从设施上予以保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人民法庭应当有办公用房、办公设施、通信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审判法庭和必要的附属设施的规定,现在人民法庭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必要的附属设施已基本能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今后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审判法庭建设、交通工具配备和通信设备充实上,积极向地方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努力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争取早日解决制约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发展的“硬件”问题。有的问题已经能够解决的,就要抓紧时间,尽快落实,比如人民法庭在实施审判流程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立案、结案登记时效问题,如果人民法庭都配备了电脑,就迎刃而解了。
二、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加强人民法庭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业务能力。
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审判庭来说,审理的案件单一,并且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和刑事公诉案件,在法院机关其他审判庭轮岗,人民法庭的法官经历了审理大要案件的锻炼,能够积累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提高驾驭法庭审理的水平,增强驾驭法庭审理的能力。总之,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
(二)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激发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热情。
人民法庭相对于法院机关来说,交通、通信工具落后,办公和审判条件还较差,法官待遇偏低,加之人民法庭地处乡村,给法官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果“进城”工作遥遥无期,就不能不影响人民法庭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诚然我们应当弘扬“扎根基层、献身基层”的时代精神,但谁不想到法院机关为自己无限热爱的审判事业而一显身手呢?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就能够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从一定程度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在坚守人民法庭岗位时无怨无悔、任劳任怨。
(三)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能够优化人民法庭法官的执法环境。
人民法庭独立门户,除了受院党组领导外,在工作中还必须紧紧依靠地方党委、依靠基层组织,与当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还有赖于它们的支持,在审理案件时难免受到一定的影响和干扰,尤其是当地政府、基层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涉诉时,更显无奈。人民法庭法官长期在一个地方工作,因为人熟地熟,在审理案件时碍于情面,对公正司法有一定的影响。实现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法官定期在不同岗位轮换,就会自觉排除影响和干扰,从而有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
三、对建立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的构想
(一)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概念
轮岗,顾名思义就是轮换岗位。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是指人民法庭法官定期在不同审判岗位的轮换,即在人民法庭岗位与法院机关岗位之间的轮换。
(二)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要求
1、时间要求。人民法庭一般情况下编制为四人,庭长在外其余法官只有三人,二年为期轮岗,法官在人民法庭连续工作最长的时间也仅只六年,故轮岗以二年时间为期比较适宜。
2、人数要求。每次人民法庭轮岗1人,以人民法庭个数为基数,法院机关对应轮岗人数。
3、对象要求。人民法庭法官原则上都有轮岗的机会,但也要稳定人民法庭的审判骨干力量,对自愿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鼓励,对长期扎根基层的法官予以奖励。
(三)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的运作
1、 召开动员大会
2、 公布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
合理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是轮岗工作成功的基础,在确定候选名单时应当出以公心,比如可以规
定年龄在45岁以上的法官不再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的法官应当轮岗到人民法庭工作等等。
3、 确定人民法庭轮岗具体人选
对人民法庭轮岗的具体人选,首次轮岗采取考试或者考核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4、 确定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
对法院机关轮岗的具体人选,从法院机关轮岗候选名单中,首次轮岗采取自愿报名、群众评议、组织审定的办法确定,以后实行循环轮岗办法。
5、 确定具体岗位
在确定人民法庭和法院机关轮岗具体人选的基 《浅谈人民法庭法官定期轮岗制度——兼谈加强人民法庭建设/杨建明法律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