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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UCP500下开证行的有效拒付


的不符点,并指出这些不符点“constitutes  our  refusal  of  documents”,也声称了“Meanwhile  documents  are  held  at  your  risks”,只是因为又加了一句“Nevertheless,  we  have  referred  the  above  matter  to  the  applicant  and  await  their  response  of  acceptance  of  discrepancy/ies  or  otherwise.”,而被法院认为拒付无效。但是,不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我们至少可以从中发现,银行拒付通知的措辞应当非常严谨,严格按照UCP500第十四条的规定,否则,将会产生极大的风险。

另外,开证行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拒付。笔者在实务中时有发现一些银行的SWIFT  MT799格式的拒付电中仅声明“申请人拒付单据(DOCUMENTS  REFUSED  BY  APPLICANT)”,这显然不符合开证行对拒付行使自行决断权的原则。ICCCR034中我国委员会的分析与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

由上可知,在实务操作中,拒付通知中最好有明确的拒付字样(如WE  REFUSE  THE  DOCUMENTS),也可使用SWIFT  MT734拒付标准电文,最好不要出现“正联系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等类似字句,以避免引生歧义,因为任何偏离UCP500第十四条的不规范的做法都会导致拒付无效的风险。

2、  一次全部列出不符点,不符点必须明确
UCP500第十四条(D)(II)款规定“拒付通知必须说明银行凭以拒绝接受单据的全部不符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符点的提出必须一次性提出,以后即使再发现有其他的有效不符点,也已无权提出。
第二,拒付通知必须列出不符点。银行只说明拒绝接受单据而未列出具体不符点,该行则违反了UCP500第十四条(D)款(ICC  R332)。
第三,列出的不符点必须明确。

Toyota  Tsusho  Corp.  v.  Comerica  Bank(929  F.  Supp.  1065  (E.D.  Mich.  1996))案中,法院认为拒付通知必须清楚地传达拒绝接受单据的理由,并且指出问题单据及其中具体的不符的地方。该案中受益人在一份证下一次提交了四份单据,开证行的拒付通知中只说明“申请人因迟装而拒付(  APPLICANT  HAS  REJECTED  DOCUMENTS  DUE  TO  LATE  SHIPMENT)”,而未能指明哪套单据,因而被法院裁定为无效拒付。
DOCDEX专家组在一件关于UCP500  Sub  Article  28(a)(iii)的纠纷裁定中认为
不符点“Rail  waybill  showing  unauthenticated  correction/insertion”没有具体地指明铁路运单何处的更正未被证实,因而为无效不符点。
Hamilton  Bank,  N.A.  v.  Kookmin  Bank(98  Civ.  2162  (LAK),  1999  U.S.  Dist.  LEXIS  6073  (S.D.N.Y.  28  April  1999)  [U.S.A.])案中开证行在其拒付通知中将拒付理由描述为“because  presentment  wa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显然不符合具体明确的要求,因而被法院判为无效拒付。
某开证行拒付

电中的措辞为THE  DESCRIPTION  OF  GOODS  DIFFER  FROML/C  STATED(货物描述与信用证规定不一致)。韩国法院认为,UCP500第十四条之所以对拒付通知的操作予以规范,其目的是为了给寄单者在有效期限内更正单据的机会。一个拒付通知正确与否,应以是否能使寄单者立即判断能否更正不符点为判断尺度。该拒付电对不符点的提法指出程度不足,拒付无效。(阎之大  《UCP500解读与例解》P100)
当然,要求不符点明确也不能走极端,只要在标准国际信用证实务中能被辨认即可。因为银行往往使用简略的表达方式,如果都让律师来撰写拒付通知,业务就无法进行了。
然而,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修订后的美国商典(UCC)SECTION  5-108(D)明确规定“当拒付原因是欺诈,伪造,信用证过期时,未在拒付通知中列明这些原因,不能使开证人丧失以此拒付的权利(Failure  to  give  the  notice  specified  in  subsection  (b)  or  to  mention  fraud,  forgery,  or  expiration  in  the  notice  does  not  preclude &nb

论UCP500下开证行的有效拒付(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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