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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朱向阳法律论文网


(8)有其他不适合法警工作和违法违纪行为的。

有下列行为解聘后,视情节追究责任:

(1)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2)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

(3)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4)工作中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打人;

(5)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三、对聘用法警的管理及要求

(一)法院对聘任制司法警察有工作上的指挥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并实施考核;

(二)由高级法院根据各法院需要情况将聘用法警编入各法院法警队,执行法警任务,履行法警职责。但聘用人员不得担任法警队的领导职务;

(三)聘用制司法警察参加法院党、团组织活动;

(四)聘用制法警的警服由高级法院按规定配发,执行公务时必须着装。

(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聘用司法警察评定警衔。

(六)聘用制法警的工资福待遇,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级序列和警衔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七)聘用制法警因公致残或牺牲的,人民法院参照有关规定办理评残和抚恤。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对目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力不足的思考及对策初探/朱向阳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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