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
%以上,还有右膝关节半月板后角裂纹,腰椎压缩性骨折,小便失禁等等。更有震惊全国
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
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
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
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
自然,人类设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
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
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
“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
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
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
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
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
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
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
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
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
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
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
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
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
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枚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
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
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不绝不轻
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
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
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
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
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
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
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
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
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
丝不挂的演员,台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
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且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
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
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控侵权
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
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
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
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
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
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
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
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
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这种侵权
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捍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
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
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
一日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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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山西岚县“割舌事件”,目前虽因有关部门近半年时间没有作出鉴定,媒体又有两种不同报导,是否割舌扑
朔迷离,但为公益事业正义举报的李绿松遭受刑讯致伤且没有任何应当遭受刑拘的言行的事实,却是谁也没
有异议和不能否认的。连续12天的酷刑,使李绿松的体重从150降至50多斤,身上伤痕触目惊心。不仅有
舌创,鼻伤,手脚大面积疤痕,还有臀部后腰多处受伤。对此,侵权人仅承认是对李“不文明的管理”问题。
自然,人类设有一个制度能保证无辜者永远不会受到迫害,罪犯一定会受到惩罚。然而,如果一个为媒体所
披露,为全国亿万人民关注的侵权案仍然能够继续“暗箱”操作下去,那也只能说明我们法律被玷污的悲哀,
是以正义为基石的制度的又一个悲剧。虽然这些个案是司法队伍中少数败类践踏法律、枉法裁判的结果,但
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造成这种侵权行为背后的司法制度缺陷。
二、“中国特色”的侵权因由
中国司法制度性侵权的原因,由于中国改革开放的形势,司法队伍的现状及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而颇具
“中国特色”,与当今经济发达和法制健全的国家比较,这种司法侵权显得更加任性、张狂和专横。
(一)经济利益导致的枉法侵权
虽然与经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经济的腾飞还处在起步阶段,但均贫局面已经打破,先富起来的人们一些
成为社会名流,一些凭着捐赠谋取了官职,凭着官职又谋取了更大财富,并掌握了一部分生产资料和服务群
体。这种现象在相当程度上对经济上处于拮据状况的司法人员发生了影响。湖南郴州和永兴九法官枉法所
涉受贿资金仅3.9万元,安徽六安公检法四执法人包庇抢劫惯犯所受贿钱物只有14瓶酒、14条烟和0.5万
元,而吉林省某市违法办理取保候审、免诉、缓刑等手续的,有的只收千把元。这类违法违纪案有多少?以这
个市为例,有一年该市抓捕嫌疑犯2000多人,但在公、检、法三环节却有43%的人未得到处理,因他们都办
了取保候审、免诉和缓刑等“合法”手续。而该省1995-1997年政法机关“两保”案件,却有47%的案件有办
案质量及各种违法违纪问题。
(二)政治利益导致的不法侵权
中国的司法,自清末主持司法改革的沈家本把司法从行政分开以后,实际上从末真正完全离开行政而独
立,更未须臾离开政治利益的牵制而存在。从某种角度讲,司法始终是政府大院里的司法,作为政治代表的
某些党政和人大领导始终“指挥”着司法的操作,司法官员的政治利益始终操纵在法外要员手中并为其左右。
舞钢市两院不是在市委书记李长河的“指挥”下,明知举报人吕净一冤枉也要办他有罪,把他送进班房吗?这
种迫害行为得以实施,就是政治利益在起作用。两院执法人员要不按李长河的意思办,不仅其政治生命可能
结束,还可能蹲上一二年大牢。
二千年的封建传统对今日中国的司法留下了根深蒂固的影响。中国古代有“官场一语等于法律”的传
统,我们今天有“官大于法”的众多事实。孙中山制订有别于三权分立的五枚宪法,旨在“去掉君权”,我们却
造成了无数大大小小的“君”,凡有党政、人大领导的地方。就可能出现司法之“君”。他们都可以以检查监督
为名对司法指手划脚,而司法只能俯首贴耳,因为他们的政治生涯系于“君主”一念之间,一般情况不绝不轻
易涉险,更遑论为了与已无干的小民百姓。
(三)团体利益和地方主义导致的轻法侮法
建国初期党和国家曾经竭力反对狭隘的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提倡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重,确也有一
段时间,包括司法人员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目中有一杆个人利益服从组织利益、团体利益服从国家利
益、地方利益服从中央利益的标尺。但八九十年代以来,由于经济的变化,利益关系倒置,代表党和人民利益
的法律制度便受到侵犯。如不久前山西省审计厅长在向省人大作的报告中披露,孩省法院检察院违法违规
金额近4亿元,包括“三乱”收费、挤占挪用、拖欠截留及542个小金库,其中也包括涉嫌案件46案62人。
民事案件有经济索赔的依索赔数额收取费用,无索赔请求的民诉案件,则必须按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收
费。但是,某市中院2000年受理一起名誉侵权上诉案,当事人没有索赔请求,按规定只需交纳410元诉讼
费,但立案却坚持按一审有索赔的侵权案收费3510元,否则不予立案。当当事人问及为什么时,该法官蛮横
地说:“这里就这个规定。”此事让人大长见识。如果没有团体利益渗入其中,这法官断不至于敢违反国家收
费制度自行其是。
司法是国家法治支柱,是法律赖以施行的保证。如果司法部门为了某种小团体利益或地方主义罔顾国
家法度自立门户规章,那与“自毁长城”何异?一个司法者离开了国家司法制度的外壳,就像一个站在台上一
丝不挂的演员,台下入一眼就能把他看穿。如上述湖北当阳2000年4月11日发生的“荒唐大案”,有谁看不
出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崇兴风,且国家司法管辖权规定于不顾。
三、遏制侵权的观念和防范措施
遏制司法侵权,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观念革新,二是措施防范。为什么把观念摆在首位?因国人
尚未重视司法制度性侵权问题;观念不摆正,再好的防范措施都不可能得到有效的施行。
(一)从动摇国家法治的高度认识司法侵权的危害,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念
我国古制,特别在地方一级,县官府尹同时就是司法官,其审案断狱,或维护权贵、欺凌弱小,或留一己之
私利,草菅人命。在这种司法文化影响之下,尽管解放后那么多年;我国司法也始终没有对这种制度控侵权
作深入探讨和有效防范。战争年代,司法工作曾融人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还有首长讲话或批条(曾被视为
代表党)等等,在许多人看来,这其中任何一条都大于司法制度,其得出的审判结论,体现了党对司法的领导,
就是有违司法制度也没关
系。当年凭籍这三项原则作出了无数判决,建国后这三项原则也影响了我们司法
几十年。长期以来在某些司法人员概念里,司法不是侍法,司法者不是根据法律作出判决,而是掌管法律,做
法律的主人。为此,国家法治之建立,关键在于遏制司法之制度性侵权,牢固树立法律为本,制度至上的观
念。17世纪科学家伽利略·加利来摆脱了宗教裁判所的恐怖裁判之后所言:“当上帝创造的心灵被迫像奴隶
一样屈从于其他人的意志时,当我们被告知应放弃自己的理智,而使之听凭他人的狂想摆布时,谁能够不相
信这会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呢?当无论什么人(不管其才华能力如何)都被任命为法官,被授予权力来审判专
家。并随心所欲地对他们加以处置……这种荒谬的行为,必将导致共和国的毁灭和国家的颠覆。”这种侵权
的危害及防范,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二)从民权与人权保护的角度尊重和捍卫被侵权人的利益,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
以上捍卫法律制度种种,不是说明我国的法律已经完善,司法制度已经无缺陷,恰恰相反,依靠现有的法
律和司法制度,很难走出司法强权的怪圈;在现有法律和司法制度上小修小补,很难保证被侵权人的利益,也
就是说司法的制度性侵权将永远无法遏制,因为传统法律和司法最缺乏的就是我国国情最需要的人民不可
一日或缺的对民权与人权的充分尊重。
我国的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