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
强权司法有三个传统,一日肆虐性,来自唐宋酷吏的办案方式和明代厂卫、清朝文字狱的血腥镇
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
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
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
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
罚。
二日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
司法成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
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
轨行为,被抓住把柄举报,上级派人追查,也往往能在就筹交错声中或糖衣炮弹下“搞掂”。这种借司法之感,
执法人之权枉法不法轻法侮法之事近年真不知发生多少?试想,连清海如果不是遭受灭门之灾,引起全国上
下的关注,兰考县检察院人员殉私枉法的事情能被科出来吗?
三日司法奴性。清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国几百年,把中国人的奴性推至人性的极限。上至大理寺、刑部、
理藩院,下至各府县衙吏差人,在君主王爷等“主子”面前,无不自称“奴才”;整个司法隶属可谓主子之上有主
子,奴才之下有奴才,任何人都对自己的上司唯唯喏喏,却又对自己的下级嘘指训斥。这司法奴性延至今日,
仍然保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秉上做法,不同的仅仅是为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在“加”上面狠下功夫,在
“词”上大做文章,使之表面上无懈可击,天衣无缝罢了。因为凭着“主子”之威,“奴才”之权,表面下的罪恶的
勾当,一般没人敢查,也无人能查。现已判处死刑的李长河如不雇凶杀人锒铛入狱,引发对过去陷害吕净一
的追查,舞钢市检、法两院的秉旨枉法行为,至今似还属“正义的伸张”。
以上三性,虽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时代特色,但其共同点,却是亵读民权,残踏人权,操执法之全
权,生杀予夺。在这种法网之下,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除了反传统之道而
行之,制订相应防范三性的司法条文之外,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惩枉法,狠锄强横。司法刑讯是当前种种
虐政中最使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贵州省高院不久前一改我国对执法人员量刑的传统做法,判处以刑讯逼供致
人充亡的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刑警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死刑,使人们看到了国家严治司法肆虐的希望,但是
对手司法狡狯和司法奴性致冤致难的不法之徒,目前惩处力度明显不够。
(三)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
记得戚渊先生坦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措施是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此论似非危言耸听。司法侵
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制度之中,有强大的传统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仅仅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完
善无法完全阻止司法制度侵权的发生。近年来,关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学界开出一付又一付药方,但如果孤
立地实行,似乎是捉襟见肘,难见大效。如取消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信因请示指示或法外人为干预的需要,一
定会产生新的决策机构或形式,换汤不换药;确立主审法官制度,相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法
官手中握有更大权力增加其对上级或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大的侵权。又如增设检
查监察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增设了多少检监部门?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环环相扣,程序也制订得清楚明了,授
权更不可谓不大,然什么时候发现社会腐败得到了制止,司法腐败不能滋生蔓延?再如三审终审及巡回法院
制度,虽有法制健全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如诉讼收费都像武汉市中院一样自立规章,又有多少普通百姓
能够承担得起?二审已耗尽财力,或已倾家荡产,又有谁能再打三审官司或找巡回法院。还有峻法严刑,或
许有一时之成摄作用,但绝不久长;朱元璋欲以剥皮等骇人听闻的酷刑峻法禁绝官吏贪污,但刚到明成祖时
这套办法就几乎完全失效。因此,从人的角度,可能“国家增一巡按御史,人民负担增加百万”(梁廷栋语);从
法的角度,可能“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王宗羲语);从人文角度,鲁迅笔下蘸血馒头的国民似乎诞
了无数后代,任何司法执法检官监官要他们按上头旨意作假证说假话,他们都视为青睐乐此不疲。什么礼义
廉耻,浩然正气,统统让位于眼前利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徐国泰、彭建国等等举报蒙冤致难的悲剧。这就是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举报人都难逃被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社会原因。
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困难重重,是否对遏制司法制度侵权悲观绝望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只是认为,道
高一尺庞大一丈,单项的体制改革往往无济于事,难以遏制司法制度侵权的汹汹之势。但以建立新型文化和
制度依托为基点的“综合治理”,应收遏制之效。如古代巡按御史制,按察官员只对君王负责,瞒天过海轻而
易举,现代法制如确立舆论监督在反腐领域无禁区,确保举报人员的权利,相信司法制度侵权无所遁形;现代
法制如都像贵州省高院一样正刑名,对刑讯逼供的刑警不网开一
县检察院那样明知李绿松被刑讯逼供致创且收到控告后也不立案侦查,不作法医鉴定,相信司法侵权在严明
的法律面前必有所剑容。
关于人文环境,国人对司法强权所表现的怯弱和忍耐,其力度之高和弹性之大早为世人所公认,但其缘
由却很少有人探究。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官本位”的观念及官场吃人不吐骨头的现实,“官字两个口,乍
说乍有理”及官僚对不同政见者的专制使人们畏惧日生并为保身家性命取韬晦之策。当某些官僚倒台时,他
们或许会如同睡狮之猛醒,奋起而攻之,也许会永远沉默,不管自己是否曾经陷人于不义,也不管是否对得起
天地良心。这一切皆因长时间缺乏民主底蕴所致。本来,官为本还是民为本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
是不言而喻的,但至今在有些人的观念中仍偏偏弄不明白。建国五十年了,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对官员的任
免及其行为实行监督,又有多少政策、规章、待遇、福利不是先富后民,厚官薄民?因此,不解决“官本位”的观
念和问题,以民主为基础的新型人文环境和制度依托实难产生。
不论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改革,其根本点都必须接触到“官本位”的问题,而挖掉这统治国民数千
车祸害人间的根,解决“交治污而民气郁”(包世臣语)的问题,今天做来并非特别困难。其一,落实宪法,让人
们对自己的官员拥有直接民权,铲除官本位得以滋生的土壤。其二,清查现行法律规章,删弃一切“官本位”
观念的不平等办法规定,缩短富民之间的差别,让社会主义的法律突破封建思想残余的藩篱。其三,在全国
范围内反对司法侵权的官僚主义、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摧毁官僚阶层跨部门跨组织构筑的社会关系网
络。其四,明法令,肃人心,严格执法,严惩不法,特别是加强对司法的检察监督,加强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
监督,让媒体说话,让人民说话。
构筑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将使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成为可能。其实,当前体制改革只要掌握
司法独立、司法法治、检察监督、选贤任能四个方面,解决相应问题已经足够。司法独立关键解决审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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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或许应追溯到洪荒时代及春秋战国惨无人道的肉刑,加上国民党“剿匪”宁可错杀三千、不能放过一个及
文革期间对老干部及“敌对”分子的人人过关,要说有什么不同.那是运用了诸如电棍之类的现代科学武器代
替烧红了的烙铁钢针,用现代科学知识避免血淋淋的伤创而已。这种肆虐基于那种主宰我国某些司法人员
多年的“有罪推定”,即在某些执法人员心目中,嫌疑人与罪犯仅一线之隔,完成这一转化的唯一法宝就是刑
罚。
二日狡狯性,这是集中华民族数千年智慧、吸取外国成功办案经验及现代社会科学对人性弱点的认识和
司法成权、司法手段融合的产物,由于对每一个案子,执法人都能根据实际情况,找到最适合的突破口制人于
死地而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更无留下任何血腥的证据,因而这种逼供手段被曝光的可能性极小,就是稍有越
轨行为,被抓住把柄举报,上级派人追查,也往往能在就筹交错声中或糖衣炮弹下“搞掂”。这种借司法之感,
执法人之权枉法不法轻法侮法之事近年真不知发生多少?试想,连清海如果不是遭受灭门之灾,引起全国上
下的关注,兰考县检察院人员殉私枉法的事情能被科出来吗?
三日司法奴性。清爱新觉罗氏统治中国几百年,把中国人的奴性推至人性的极限。上至大理寺、刑部、
理藩院,下至各府县衙吏差人,在君主王爷等“主子”面前,无不自称“奴才”;整个司法隶属可谓主子之上有主
子,奴才之下有奴才,任何人都对自己的上司唯唯喏喏,却又对自己的下级嘘指训斥。这司法奴性延至今日,
仍然保持“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秉上做法,不同的仅仅是为适应现代法律的需要,在“加”上面狠下功夫,在
“词”上大做文章,使之表面上无懈可击,天衣无缝罢了。因为凭着“主子”之威,“奴才”之权,表面下的罪恶的
勾当,一般没人敢查,也无人能查。现已判处死刑的李长河如不雇凶杀人锒铛入狱,引发对过去陷害吕净一
的追查,舞钢市检、法两院的秉旨枉法行为,至今似还属“正义的伸张”。
以上三性,虽然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又有时代特色,但其共同点,却是亵读民权,残踏人权,操执法之全
权,生杀予夺。在这种法网之下,人民身受冤抑,无所吁诉。而走出强权司法的传统格局,除了反传统之道而
行之,制订相应防范三性的司法条文之外,还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严惩枉法,狠锄强横。司法刑讯是当前种种
虐政中最使人深恶痛绝的一种,贵州省高院不久前一改我国对执法人员量刑的传统做法,判处以刑讯逼供致
人充亡的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刑警六中队队长赵金元死刑,使人们看到了国家严治司法肆虐的希望,但是
对手司法狡狯和司法奴性致冤致难的不法之徒,目前惩处力度明显不够。
(三)从人文环境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点入手,建立新型文化和制度的依托
记得戚渊先生坦言:“通过完善现行制度的措施是不能促进司法公正的。此论似非危言耸听。司法侵
权根植于现代社会的经济、政治和制度之中,有强大的传统文化环境和制度依托,仅仅对现行制度的修补完
善无法完全阻止司法制度侵权的发生。近年来,关于促进司法公正,法学界开出一付又一付药方,但如果孤
立地实行,似乎是捉襟见肘,难见大效。如取消法院审判委员会,相信因请示指示或法外人为干预的需要,一
定会产生新的决策机构或形式,换汤不换药;确立主审法官制度,相信“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法
官手中握有更大权力增加其对上级或对当事人讨价还价的筹码,可能会因此产生更大的侵权。又如增设检
查监察机构,改革开放以后增设了多少检监部门?机构从中央到地方环环相扣,程序也制订得清楚明了,授
权更不可谓不大,然什么时候发现社会腐败得到了制止,司法腐败不能滋生蔓延?再如三审终审及巡回法院
制度,虽有法制健全国家的经验可供借鉴,但如诉讼收费都像武汉市中院一样自立规章,又有多少普通百姓
能够承担得起?二审已耗尽财力,或已倾家荡产,又有谁能再打三审官司或找巡回法院。还有峻法严刑,或
许有一时之成摄作用,但绝不久长;朱元璋欲以剥皮等骇人听闻的酷刑峻法禁绝官吏贪污,但刚到明成祖时
这套办法就几乎完全失效。因此,从人的角度,可能“国家增一巡按御史,人民负担增加百万”(梁廷栋语);从
法的角度,可能“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中”(王宗羲语);从人文角度,鲁迅笔下蘸血馒头的国民似乎诞
了无数后代,任何司法执法检官监官要他们按上头旨意作假证说假话,他们都视为青睐乐此不疲。什么礼义
廉耻,浩然正气,统统让位于眼前利益,否则就不会出现徐国泰、彭建国等等举报蒙冤致难的悲剧。这就是
为什么几乎所有的举报人都难逃被举报人报复陷害的社会原因。
以上改革措施的实施困难重重,是否对遏制司法制度侵权悲观绝望了呢?其实不然。笔者只是认为,道
高一尺庞大一丈,单项的体制改革往往无济于事,难以遏制司法制度侵权的汹汹之势。但以建立新型文化和
制度依托为基点的“综合治理”,应收遏制之效。如古代巡按御史制,按察官员只对君王负责,瞒天过海轻而
易举,现代法制如确立舆论监督在反腐领域无禁区,确保举报人员的权利,相信司法制度侵权无所遁形;现代
法制如都像贵州省高院一样正刑名,对刑讯逼供的刑警不网开一
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不象山西岚
县检察院那样明知李绿松被刑讯逼供致创且收到控告后也不立案侦查,不作法医鉴定,相信司法侵权在严明
的法律面前必有所剑容。
关于人文环境,国人对司法强权所表现的怯弱和忍耐,其力度之高和弹性之大早为世人所公认,但其缘
由却很少有人探究。中国封建社会二千多年“官本位”的观念及官场吃人不吐骨头的现实,“官字两个口,乍
说乍有理”及官僚对不同政见者的专制使人们畏惧日生并为保身家性命取韬晦之策。当某些官僚倒台时,他
们或许会如同睡狮之猛醒,奋起而攻之,也许会永远沉默,不管自己是否曾经陷人于不义,也不管是否对得起
天地良心。这一切皆因长时间缺乏民主底蕴所致。本来,官为本还是民为本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
是不言而喻的,但至今在有些人的观念中仍偏偏弄不明白。建国五十年了,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对官员的任
免及其行为实行监督,又有多少政策、规章、待遇、福利不是先富后民,厚官薄民?因此,不解决“官本位”的观
念和问题,以民主为基础的新型人文环境和制度依托实难产生。
不论经济体制改革还是司法体制改革,其根本点都必须接触到“官本位”的问题,而挖掉这统治国民数千
车祸害人间的根,解决“交治污而民气郁”(包世臣语)的问题,今天做来并非特别困难。其一,落实宪法,让人
们对自己的官员拥有直接民权,铲除官本位得以滋生的土壤。其二,清查现行法律规章,删弃一切“官本位”
观念的不平等办法规定,缩短富民之间的差别,让社会主义的法律突破封建思想残余的藩篱。其三,在全国
范围内反对司法侵权的官僚主义、地方主义和小团体主义,摧毁官僚阶层跨部门跨组织构筑的社会关系网
络。其四,明法令,肃人心,严格执法,严惩不法,特别是加强对司法的检察监督,加强对检察监督机关的检察
监督,让媒体说话,让人民说话。
构筑新型文化和制度依托,将使司法体制的改革、完善和有效成为可能。其实,当前体制改革只要掌握
司法独立、司法法治、检察监督、选贤任能四个方面,解决相应问题已经足够。司法独立关键解决审 《论司法制度性侵权及其防范/沈木珠法律论文网(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