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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收体系下的中国碳税设计构想


工资分别下降0.09%或0.22%,就业率下降0.17%或0.15%。上述数据表明,实际工资下降是劳动力分布结构变化的效应,农村所有增加的收入将由居民所有,真正受害的可能是大量的新失业工人。总体上看,长期内资本的积累提高了生产率并使总收入水平上升,只有工资收入的居民将承担大部分损失(第48页)。因此,在征收碳税的同时,政府必须完善与财产税和所得税相关的税收制度,充分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缩小因碳税而扩大的资本与劳动收入分配之间的差距。
  
  四、碳税的框架构想
  
  (一)碳税税制要素设计
  
  众所周知,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税目、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加征和违章处理等。在此,笔者设计了中国碳税税制要素的具体内涵,其构想见表1。
  
  受篇幅限制,笔者在此仅就计税依据(C02排放量估算值)和税率的确定,减免和加征的设置,作进一步说明。
  
  1-C02排放量估算值的确定
  
  为了降低征管成本,便于实际操作,笔者以化石燃料C02排放量的估算值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根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C0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化石燃料C()。排放量的估算值
  
  一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低位发热量(lowerheatingvalue),即净热(netcalorificvalue),是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高位发热量,gross/higherheatingvalue)中,扣除烟气中水蒸汽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碳排放因子(carboncontent)是指化石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碳氧化率(oxidationfactor)是指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carbonconversionfactors)是指碳到C02的转化系数,即C02分子量/C原子量一44/12=11/3。各种化石燃料C02排放量的估算值计算结果见表2第6列。
  
  2.税率的确定
  
  考虑到C02对环境的破坏只与其数量有关,与化石燃料的价格无关,因此,笔者建议碳税采用从量定额税率。至于税率大小的确定,则应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既要考虑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又要考虑资源价格及能源效率,同时还必须最大限度地反映CO2减排的边际成本(税率的设计要使纳税人对征税产生积极反应,使税负足以影响其排放行为和生产消费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应纳税额应高于其为减排所采取技术措施或使用替代能源的预期边际成本)。
  
  根据目前我国主要化石燃料的价格:煤炭(714CNYlt)、焦炭(1506CNY/t)(第1页)、汽油(7190CNY/t)、柴油(6460CNY/t)(第1页)和天然气(790-1治理发愣功CNY/km3)(第1页),并考虑到其能源效率及未来的价格趋势,笔者按照煤、焦炭碳税税率为其价格的0%,汽、柴油为1%,天然气为2.7%-5.5%,初步计算出其税率约为:煤炭(36CNY/t)、焦炭(75CNYlt)、汽油(72CNY/t)、柴油(65CNY/t)和天然气(43CNY/km3),再根据它们C02排放量的估算值,得出对应的基准税率为18.6-24.9CNY/tC02。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虑对宏观经济和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并遵循开征初期实行低税率,以后渐次提高的原则,笔者建议开征初期碳税税率为20CNYltC02,并据此计算出各种化石燃料的具体税率,见表2第7列。
  
  3.减免和加征的设置
  
  为了减少碳税对宏观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冲击,减缓因其累退性而加剧的社会不公,我国碳税制度设计时,应建立完善的减免与返还机制,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尽管这将削弱碳税的实施效果,但有助于碳税的推行。笔者建议:首先,因为开征碳税的目的在于减少C02排放,因此对企业在C02减排上的努力应给予激励,如对采用碳减排和回收技术(如CCS)并达到一定减排效果的企业,给予税收减免与返还。其次,为了保护相关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影响较大的能源密集型行业给予税收减免与返还,当然,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与国家签订C02减排协议或提高能效协议,在节能减排方面作出努力。最后,由于碳税的累退性会造成低收入群体税负的增加,为不影响其生活,应给予相应的减免优惠;同时,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居民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可考虑暂不征税。
  
  (二)碳税征管问题探究
  
  在进行碳税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建设和各税种的宏观布局以及碳税的预期影响、纳税人的承受能力、我国的能源结构、矿产资源和能源等生产要素价格形成机制的完善程度、政府的征管水平等因素,充分体现我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中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承担的责任。在此,笔者就我国碳税征管的几个关键问题作进一步的探究。
  
  1.开征时机的合理选择
  
  在我国环境税收体系建设中,应考虑在完善和改革能源税时,为引入碳税创造条件。经济全球化的今天,碳税的征收必定会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可避免地会遭受多方阻力。因此,开征时机的合理选择是保证碳税成功实施的重要因素(第74页)。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工的国家第一承诺期的履约时间为2008-201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会议第1/CP.13号决定《巴厘岛行动计划》规定,2012年后,发达国家在承担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measurable,reportableandverifiable)的减排义务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要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对国家合适的减缓行动,首次明确了发展中国家的责任。因此,2012年后,将形成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新格局,中国C02减排压力巨大。为此,笔者建议,(经济论文)中国应自2013年开始征收碳税。
  
  2.碳税税率的渐次提高
  
  如果仅考虑碳税的CO:减排效果,显然,税率就会确定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但较高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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