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问题及其改革
于申请人不服有关决定时,通过起诉或复议监督登记工作。因此,必须在确立形式审查原则,厘清登记机关责任范围的前提下,继续推进“一审一核制”的内部程序改革,逐步建立以主办注册官制为中心的独立核准机制。通过修订现行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赋予主办注册官直接登记注册权,使其依法相对独立地处理登记事项,并通过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从而,促进商事登记制度价值目标的顺利实现。
5、登记手段上,实施电子政务,推行网络化登记
计算机网络的广泛运用,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日益突出。面对电子化的冲击,传统商事登记制度纷纷作出回应。目前,欧美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采用了电脑登记,实现了商事登记的自动化。大陆法系的德国即在近年来的《商法典》修订中,增设了大量有关商业登记自动化的规定,以符合商业现代化的趋势。
在我国,将网络运用于登记审批,有利于实现申请人与许可机关之间、许可机关相互之间的网络化联系和沟通,对提高审批效率至关重要。推行网络化登记,一方面可以大大方便申请人。在网络化登记下,申请人可以从网上直接取得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查询许可结果,无需直接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也无需提交大量的书面材料或复印件。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联合审批机关之间的运营成本和时间。在网络化许可下,各审批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输通过网络即可实现,无需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传输和联络。同时,在各联合审批机关之间统一实现网络化的情况下,联合审批机关完全可以在本机关内办公,无需设置统一的联合办公场所。同时,网络化登记还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有利于事后监管。在网络化登记方面,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大有可为。目前,作为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的工商机关正在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加速信息化建设,搭建网络化登记的平台。可以相信,联合审批各部门利用网络平台,推行网络化审批,必将降低申请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网络化审批需要网络法制的配合,在这方面,行将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将为网络化登记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电子政务、网络审批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是多方面的。目前,电子政务的一些基本环节急需法律的确认。诸如,数字签名的效力,电子文件在书面文件中的地位等等。在数字签名的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如美国、欧盟、马来西亚、意大利、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急需加强有关立法,以使传统法律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为网络审批活动提供稳定而安全的法律环境。
6、登记依据上,制订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在企业实体立法上,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调整商事主体的基本法。相应地,也没有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法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分别有自己独立的登记立法,从而不同所有制、不同责任形式的商事主体,各有不同位阶的商事登记法规,各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既违背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企业登记机关掌握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造成了商事登记法规、规章的相互重复,影响了法律的效用与形式化程度。
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程序的衔接,必须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统一商事登记法是商事登记现代化的形式表征,更是推动商事登记现代化的有力可靠保障。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在企业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构筑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副线的企业登记立法框架。凡采取公司形式的,不论其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均依《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登记注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依据统一的程序,进行一般的营业登记。
7、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生,依法而死。现代经济社会如同一张编织的网,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网扣。随意割掉任何一个网扣而不处理好其与周边的各种社会关系,都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企业不能也不应自生自灭,特别是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注销登记前,不能存在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登记管理的盲区。吊销是针对当事企业,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命令,而注销是面向社会,宣告企业终止的公示行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
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虽然对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众多的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是不进行清算,不申请注销登记。为此,必须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注销登记费用的同时,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成本,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市场主体正常死亡。比如,设定并加大相关自然人的责任,对其投资行为、任职资格、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权利加以限制等等。
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改革,涉及到对企业登记职能的重新定位,涉及到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同时,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稳妥慎重,合理安排,企业登记审批制度的改革就一定会取得实效。
《我国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问题及其改革(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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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登记手段上,实施电子政务,推行网络化登记
计算机网络的广泛运用,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和快捷日益突出。面对电子化的冲击,传统商事登记制度纷纷作出回应。目前,欧美多数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采用了电脑登记,实现了商事登记的自动化。大陆法系的德国即在近年来的《商法典》修订中,增设了大量有关商业登记自动化的规定,以符合商业现代化的趋势。
在我国,将网络运用于登记审批,有利于实现申请人与许可机关之间、许可机关相互之间的网络化联系和沟通,对提高审批效率至关重要。推行网络化登记,一方面可以大大方便申请人。在网络化登记下,申请人可以从网上直接取得申请信息,提交申请材料,查询许可结果,无需直接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也无需提交大量的书面材料或复印件。另一方面可以节约联合审批机关之间的运营成本和时间。在网络化许可下,各审批机关之间的沟通和信息传输通过网络即可实现,无需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传输和联络。同时,在各联合审批机关之间统一实现网络化的情况下,联合审批机关完全可以在本机关内办公,无需设置统一的联合办公场所。同时,网络化登记还可以实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和资源共享,有利于事后监管。在网络化登记方面,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大有可为。目前,作为并联审批牵头部门的工商机关正在着力推进电子政务,加速信息化建设,搭建网络化登记的平台。可以相信,联合审批各部门利用网络平台,推行网络化审批,必将降低申请人在企业登记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大大提高登记效率。
网络化审批需要网络法制的配合,在这方面,行将通过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申请人可以通过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并建立相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有效地通过数据电文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这一规定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点,将为网络化登记提供直接的法律依据。
电子政务、网络审批对法律体系的挑战是多方面的。目前,电子政务的一些基本环节急需法律的确认。诸如,数字签名的效力,电子文件在书面文件中的地位等等。在数字签名的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如美国、欧盟、马来西亚、意大利、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等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我们急需加强有关立法,以使传统法律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为网络审批活动提供稳定而安全的法律环境。
6、登记依据上,制订统一的《商事登记法》
在企业实体立法上,我国缺乏全国统一的调整商事主体的基本法。相应地,也没有规范商事登记行为的基本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企业法人,公司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等商事主体分别有自己独立的登记立法,从而不同所有制、不同责任形式的商事主体,各有不同位阶的商事登记法规,各有不同的登记审批程序。这种分散立法的状况,既违背了市场主体的平等原则,也不利于企业登记机关掌握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既浪费了立法资源,又造成了商事登记法规、规章的相互重复,影响了法律的效用与形式化程度。
实现不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程序的衔接,必须统一商事登记立法。统一商事登记法是商事登记现代化的形式表征,更是推动商事登记现代化的有力可靠保障。应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在企业立法方面的成功经验,构筑以企业组织形式为主线、企业所有制形式为副线的企业登记立法框架。凡采取公司形式的,不论其是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均依《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统一登记注册;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依据统一的程序,进行一般的营业登记。
7、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市场经济体制的良性运行,客观上要求市场主体依法而生,依法而死。现代经济社会如同一张编织的网,每一个企业都是一个网扣。随意割掉任何一个网扣而不处理好其与周边的各种社会关系,都会影响到整个经济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作为社会的存在物,企业不能也不应自生自灭,特别是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注销登记前,不能存在法律调整的空白和登记管理的盲区。吊销是针对当事企业,责令其关闭的行政命令,而注销是面向社会,宣告企业终止的公示行为。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必须经过实质意义上的
清算程序(除合并、分立外)和形式意义上的注销程序,才能彻底消灭,完全退出市场。
现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虽然对企业的清算、注销登记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众多的被吊销执照的企业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是不进行清算,不申请注销登记。为此,必须在简化注销登记程序,降低注销登记费用的同时,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加大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成本,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引导市场主体正常死亡。比如,设定并加大相关自然人的责任,对其投资行为、任职资格、管理行为等方面的权利加以限制等等。
企业登记审批程序的改革,涉及到对企业登记职能的重新定位,涉及到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必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但是,只要我们认清形势,明确目标,坚定不移,坚持不懈,同时,立足国情,实事求是,稳妥慎重,合理安排,企业登记审批制度的改革就一定会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