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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仅由中方投资,外方象征性参与管理。具体参见  李建明  主编  《企业违法行为论》  中国检查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  第165-167页
3  《中国商事法》  王保树  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6月第1版  第92页
4  王泰铨  著  《欧洲事业法(一)---欧洲公司企业组织法》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7年1月第1版  第80页
5  张民安  〈公司设立制度研究〉  摘自〈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年1月第1期
6  英国的Viscount  Haldane  LC的一句话经常被引用来描述公司的:My  Lords,  a  corporation  is  an  abstraction,  it  has  no  mind  of  its  own  any  more  than  it  has &n

bsp;a  body  of  its  own;  its  active  and  directing  will  must  consequently  be  sought  in  the  person  of  somebody  who  for  some  purpose  may  be  called  an  agent,  but  who  is  really  the  directing  mind  and  will  of  the  corporation,  the  very  alter  ego  and  centre  of  the  personality  of  the  corporation.---  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  60
7  〈商法〉  赵万一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年2月版  第86页
8  〈公司法比较研究〉  毛亚敏  著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年11月  第59页
9  〈公司法通论〉  周友苏  著  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年1月第1版  175页
10不同学者都持相似观点。  张国键教授认为:“放任主义,亦称自由主义,即公司之设立,全任当事人自由,法律不加干涉,一经成立,即享有法律上之人格,毋须经过任何手续之谓也。此种主义之流行,每至于任意滥设,在欧洲中世纪自由贸易时代,颇为盛行,近世各国,则鲜有采之。”---参见张国键  〈商事法论〉  台北:三民书局印行  1981年版  第130页  

11  王保树  〈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年  第187页
12  同上
13关于核准主义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许可说”和“认可说”,在行政法学界在许可与认可的关系上还存在较大的争议。由于这不是本文的研究重点,所以暂不作介绍,有关争论参见  〈行政法热点问题〉刘莘  著  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1年版  第152页

14  同3
15  〈新编商事法论〉张东亮  东海大学商法业书(台湾)  第55页
16  张子胜〈公司设立无效初探〉  载〈法学与实践〉  1996年第4期
17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1分章

18中国《公司法》第190条第2款
19美国《示范公司法》第14章第2分章

20如日本商法规定,对因故意或过失进行情况不实的登记者,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欧盟成员国基本上奉行公司设立无效制度,并可以据此宣布一个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无效。


21第二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  参见我国《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208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设立公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3  全国人大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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