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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


委会法制讲座第二十讲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王保树
24  Robert  Drury,  Nullity  of  Companies,  European  Laws:A  comparative  Approach,1990,page  249
25即公司在设立时其章程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且该资本总额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始得成立。法定资本制为德国、法国首创,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我国的公司资本制也采用该种形式。
26即公司资本总额亦记载于章程,但可有条件的分期缴付,对高于最低资本额的部分或新增部分可授权董事会发行。折衷资本制目前为德、法、日等国所采用,该种资本制由于规定了出资期限因此对股东的不利之处仍然是存在的,只是程度

轻于法定资本制而已。

27即公司在设立时资本总额虽然也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发起人全部认足,只需认缴其中一部分公司就可成立,未缴足部分,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募集。授权资本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创立并沿用至今。
28  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也通过在公司设立登记时的“拒绝登记”来完善其设立制度,使公司的设立避免瑕疵。  Prior  to  the  issue  of  a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  the  Registrar  of  Companies  must  be  satisfied  tha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statutory  registration  procedure  have  been  complied  with.……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  Trade  Union  cannot  be  registered  as  a  company  under  s10(3)  of  the  Trade  Union  and  Labour  Relations(Consolidation)Act  1992.  ……The  decision  of  the  Registrar  to  refuse  to  register  a  company  is,  however,  subject  to  judicial  review  and  the  Registrar's  decision  may  be  reversed.(了解更多案例参见Stephen·Griffin  second  edition  PITMAN  PUBLISHING  page38  to  39

29  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32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中第(八)款为:欠缺必要数目的设立股东。---参见: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6月版  第577页
欧共体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规定公司设立无效之情形第(6)款:“违反管辖该公司的成员国法律的规定,公司发起人低于两人。”---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30  德国《有限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合同不包含关于股本数额或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或公司合同关于经营对象的规定为无效的,任何一名股东、任何一名董事、有选任见监事会时,任何一名监事会的成员,均可以以诉之途径申请宣告公司为无效。
31  欧盟(前称欧共体)曾于1968年3月9日发布第一号公司法指令第十一条指出: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有:(1)公司的目的范围范围了法律,或者有悖于公共政策。......参见: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32  例如德国、意大利、欧盟、韩国等,具体参见:卞耀武主编  《当代外国公司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4月版  第227页  费安铃等译《意大利民法典》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6月版  第577页  刘俊海译  《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  法律出版社  2000年5月版  第12页  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3  随着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成熟越来越早,有少数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开办公司方面有独特的天赋,因此,笔者认为应该将公司发起人中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设立公司的行为作扩宽的解释,换言之,就是对设立公司无效的情形不宜作过宽的解释,以避免与现在以及将来的真实发生情况向冲突,使其更加适应社会的发展。
34吴日焕译《韩国公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1月版  第202页
35  应资料暂缺,本应有10项事项,现只收集到8项  转引自  王书江等译〈日本商法典〉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3月版  

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之研究(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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