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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


抵押物灭失,保险金已被抵押人领取
  保险金是在抵押权设立时可预期的利益,保险公司在设立保险时需对抵押物(保险标的)的法律事实状态有所调查了解,并且应当具有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即使其已向抵押人支付了保险金,亦不能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除非保险公司能提供抵押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确未采取保全措施或行使权利。但是,实际上,在保险公司已支付保险金的情况下仍要其承担对抵押权人的法律责任的成本太大。因此,建议由抵押人向保险公司对抵押物投保时,将抵押权人注明为保险受益人。
  3、抵押人对保险金请求权另行设定质权
  抵押人对保险金请求另行设定质权,物上代位是否优于质权,则应视设立质权的时间而论。质权在抵押权设立前已有效成立的情况下,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不能对抗该质权;反之,则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优于该质权。


           安徽省宣城市公证处
           安徽省宣城市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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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563-3021349
邮编:242000
             电子信箱:notary  1964@  hotmail.  com

参考资料:
1、孙鹏 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1998年
2、孙祥俊:《担保法例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
3、刘贵祥:《抵押权物上代位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评》,《人民司法》,2003年第8期

抵押权物上代位性之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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